海南三亚,一女子在与合作方男子首次见面后,受其邀请参加夜宵。饭局后,女子好心送自称酒醉的男子回房,却遭其亲吻、抚 摸隐 私部位。女子奋力挣脱,劝阻道“想想你的妻子和孩子!”并严词警告“我会报警!”方才脱身。不料,凌晨时分,男子又敲开了女子的房门,闲聊后,两人先后发生两次关系。过程中,女子挣扎到指甲撕裂,哭着哀求停止。事后,女子保存了带有男子体 液的内裤作为证据,医院诊断右 胸有人为咬伤。报案后,检方依据二人事后仍共同参会、以及男方拍摄的一段未见明显反抗的视频,认为证据无法证明男子违背了女子的意志,最终决定不起诉。 刘女士曾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2023年8月,因工作项目对接,她通过微信认识了邵某某,后者当时是某单位宣传处的三级助理员,两人仅限于工作交流,从未见面。 同年11月,因刘女士与邵某某合作项目获奖,颁奖典礼定于三亚举行,刘女士的领导重视此次活动,指派她出差陪同接待,确保合作方满意。 12月8日,刘女士和邵某某分别乘飞机抵达三亚,这是他们第一次线下见面。 次日上午,刘女士陪同邵某某游览免税店等地,气氛融洽。 当晚20:30左右,邵某某打电话邀请刘女士参加夜宵饭局,饭局上有邵某某的同事、活动接待人员及另一名女性韦某。 刘女士未饮酒,饭后邵某某表示“不想去第二局”,请刘女士帮他解围,打车带他离开。刘女士出于善意同意了。 在车上,邵某某自称“喝醉了”。下车后,他将手搭在刘女士肩上,刘女士将他送回酒店房间。 刘女士回忆,她故意将房门开到最大,以防万一,但进入房间后,邵某某突然亲吻她、抚摸其隐 私部位,试图发生关 系。 刘女士大喊“邵老师你醉了”“想想你的妻子和孩子”,但邵某某没有停止疑似,还中途关门,刘女士试图逃脱未果,直到她警告“我会报警!”,邵某某才停止,道歉说“喝多了,一时冲动”。 刘女士心软,考虑到未发生实质性行为,且担心韦某安全,便表示只要邵某某不欺负韦某,她就“当没事发生”。 邵某某下楼处理韦某的“闹酒疯”后,刘女士强撑回自己房间。她感到恐惧,在外卖平台下单一次性内 裤。 凌晨1:40左右,她穿着睡裤和T恤躺在床上等外卖。 突然,邵某某敲门,声称“来道歉和解释”,刘女士让他进门。 凌晨1:56,邵某某进入刘女士房间。二人闲聊后,第一次发生关 系。 刘女士称,过程中她挣扎着拽裤子,指甲撕裂,哭着请求停止,但邵某某力气大,她“被吓懵”。 外卖送达时,邵某某替她取回。随后,邵某某在房内留宿约2小时,第二次发生关 系,并用手机拍摄一段视频。 12月10日早晨,刘女士被荨麻疹痒醒,身体不适,后被医院诊断右 乳 腺 人 咬 伤,她强忍出席活动,为“不影响工作和公司”,还为邵某某拍照。 事后刘女士解释:“现场有媒体,我怕事情闹大。” 12月11日凌晨,刘女士向警方报案,邵某某于12月12日被刑拘,12月17日取保候审。 刘女士提交了内裤、睡裤等证据,但检方后续认为这些不足以证明暴力。 2024年,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指出邵某某与刘女士发生关 系时“并未违背刘女士意愿”,不构成强 奸 罪。 2024年6月,公司以考勤问题辞退刘女士,刘女士后申请劳动仲裁,目前处于调解阶段。 刘女士不服,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2025年6月,上级检察院确认程序违法,但维持原决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邵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中,刘女士指控邵某某强行与其发生了关 系,并陈述自己进行了挣扎,导致“指甲撕裂”、睡裤被撕扯等结果。 不过,“指甲撕裂”和荨麻疹等身体痕迹,其轻微程度可能不足说明邵某某采用了“暴力”行为。 刘女士提到睡裤应有撕扯痕迹并已提交,但要么是没有这个物证,要么是检方认为仍不足以说明双方发生了激烈撕扯行为。 而且,在邵某某拍摄的视频中,检方指出未出现明显异常情况,无法体现出刘女士存在不情愿的状态。 尽管刘女士解释是因恐惧、精疲力竭,但在法律证据层面,这段视频更加削弱了刘女士有反抗的证明力。 此外,刘女士与邵某某并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检方显然也没有证据证明邵某某在事发时利用并明示或暗示了这种身份来胁迫刘女士。 关键是,刘女士在事发后还与邵某某共同出席活动,互相发送拍照,再次削弱了有胁迫或违背意志的情况。 而在这个过程中,刘女士意识清醒,未饮酒,不存在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形,这也对其指控不利。 所以,从疑罪从无角度,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无明显不当。刘女士虽可以继续申诉,但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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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碍面子心态太重了,此女大概平日就是个善良过头的人,容易被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