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10岁男孩在课间玩耍时,被同学不小心撞到肚子,送去医院就诊后,医生发现胃胰腺间有占位病变,要求立即手术。不料,男孩手术台上被切除了胃的三分之二、胰腺和十二指肠,期间,医生四次要求男孩父母签字,每次都非常仓促,不签字就被指责不配合治疗。如今两年过去,男孩瘦骨嶙峋,全身插满管子。司法鉴定确认医院存在过错,如手术选择存在瑕疵等,卫健局也认定医院多项违规。面对追问,医院至今未公开手术真相。 小烨是一名五年级学生,他活泼好动,平时很少生病。 2023年10月,小烨在课间时分和同学们在操场奔跑嬉戏,突然,一个同学不小心撞到他的腹部。 小烨当时感觉有些疼,但没太在意,放学回家后,他反复喊“肚子疼”,母亲岳女士见状,赶紧带他去了医院。 医院急诊科医生初步检查后,没发现明显外伤,医生推测可能是撞击导致内部血块,建议住院观察。 住院后,医院为小烨做了加强CT检查,CT显示,小烨的胃和胰腺之间有一个“占位性病变”,医生告诉岳女士:“可能是肿瘤,需要立刻手术。” 医院建议进行腹腔镜手术,说是“微创,恢复快”。 岳女士和丈夫犹豫再三,最终还是签了手术同意书,他们不懂医学术语,只盼着孩子早点好起来。 2023年10月27日中午12点40分,小烨被推进手术室,岳女士和丈夫在门外焦急等待。 不到半小时,医生匆忙跑出来,脸色凝重:“腹腔镜发现肿瘤破裂出血,必须转开腹手术!” 小烨父亲手抖得厉害,仓促签了字。 下午3点,快速病理结果出来:胰腺实性假乳头状肿瘤,低度恶性。 医生解释说:“肿瘤是恶性的,但恶性程度不高。” 下午4点10分,医生提出要做“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涉及多个器官切除。 岳女士哀求医生:“我们能转去省城大医院吗?” 医生摇头:“孩子情况危急,转运风险太大。” 接下来的8小时,夫妻俩被迫签了4次手术同意书,第一次是胰十二指肠切除,第二次是血管移植,第三次是肠切除。 每次签字,医生都强调“不签字就是不配合治疗”。 手术持续到凌晨2点半,医生走出手术室,疲惫地说:“手术完成了,但孩子胃切了2/3,胰腺、十二指肠全切除了。” 岳女士当场瘫倒在地,丈夫扶住她,声音颤抖:“这意味着什么?” 医生简短回答:“以后只能靠静脉营养活着。” 2024年12月,第三方司法鉴定报告出炉,指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式选择有瑕疵、术前准备不足、风险告知不充分等过错,与小烨的损害后果有同等因果关系。 2025年7月,医院支付了20万元赔偿款,但对小烨来说,这笔钱连一次器官移植的排异治疗都不够。 2025年9月,县卫健局进一步认定医院三项违规,如24小时内未完成病历书写、手术同意书填写不规范、术前会诊不正规。 事后,岳女士多次向医院索要手术监控和录像,均被以“涉及隐私”或“技术问题”拒绝。 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1、医院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烨的家属签署了4次手术同意书,但每次都很仓促,且被指责不配合医疗,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存在风险告知不充分的情况,这说明医院违背了知情同意规则。 此外,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还明确认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术式选择有瑕疵、术前准备不足”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儿小烨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 可见,医院及诊疗人员对小烨此次损害存在医疗过错。 2、涉事医院在此事件中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如前述,涉事医院存在诸多过错,造成小烨身体严重损害。 小烨的家属有权要求涉事医院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虽然涉事医院已经支付20万元赔偿,但远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仍可以继续主张。 除此之外,涉事医院及医务人员面临行政处罚及内部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结合该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具体到本案,小烨的身体损伤可能已经达到二级医疗事故的程度,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对涉事医院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可以采取警告直至开除的内部处分,还可以对其采取责令一定期间内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证书。 此外,结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一旦被查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法可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