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男子遇到一档官司,在案件二审宣判前,接到了主审法官的电话。见面后,法

洋仔说法 2025-10-31 23:00:08

湖南邵阳,一男子遇到一档官司,在案件二审宣判前,接到了主审法官的电话。见面后,法官暗示案件改判需要“打点费”。为留证据,男子特意在去银行取款前打电话确认:“刚才是要4个,对吧?”录音后,在法院走廊塞给对方四万元现金。法官收钱后指导他写材料,还私下让他看了内部卷宗,承诺“案子肯定要翻过来”。然而,判决结果依旧败诉。男子找上门,法官又画饼,建议他去省高院申诉,承诺会亲自去“沟通”。多次追讨无果,男子选择实名举报。事后,这位即将退休的法官被免职,他辩解是对方“设套”,自己只是“没禁住诱惑”。   何拥军原籍湖南邵阳新宁县,后迁居广西桂林,长期从事基建工程承包。   2016年、2018年,何拥军参与的两项工程先后完工,但因款项结算问题,于2019年、2021年分别被起诉。   两起案件一审均判决何拥军败诉。   何拥军不服,随即向中院提起上诉,两案均由法官宁某某参与审理,还是其中一案任审判长。   案件审理期间,何拥军多次联系宁某某询问进展。   2023年1月,其中一案二审宣判前,宁某某主动约见何拥军,称案件“事实清晰,依法应改判”,但暗示一审原告已向其他法官“打点关系”,需资金应对。   2023年1月9日,宁某某在电话中向何拥军索要3万元“打点费”,后又要求增至4万元。   为保留证据,何拥军在银行取款时特意通话录音确认金额。当天,他在中院走廊将4万元现金交给宁某某。   两天后,宁某某再次约见何拥军,口头提出三条申诉意见,要求其整理成书面材料邮寄至法院,并承诺“公正判决,将案子翻过来”。   2023年1月底,宁某某私下向何拥军展示案件“内卷”,显示院领导已签字要求维持原判。宁某某称需追加数十万元资金运作,但何拥军因账户被冻结无力支付。   2023年3月,该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何拥军追问原因,宁某某建议其向湖南省高院申诉,并承诺协助沟通。   然而,两起案件在省高院均被驳回再审申请。   2024年初,因申诉无果且宁某某拒接电话,何拥军实名举报宁某某索贿。宁某某曾通过微信斥责其“诬告”,称“告状无法翻案”。   何拥军向媒体提供了多段录音证据,包括2023年1月9日银行取款前确认金额的对话、宁某某建议申诉并承诺赴省高院沟通的录音…… 2023年3月,法院纪检部门电话回访时,确认何拥军所述“查看内卷”情况属实。   2024年12月,法院纪检部门告知何拥军,宁某某已被停职。   2025年10月,宁某某被免去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宁某某本人回应称,最初因认为案件应发回重审而“表达善意”,但何拥军“设套”将4万元交其“打点关系”,自己“未经受住诱惑”。   宁某某强调未承诺改判且未收对方当事人钱款。   目前,法院正对宁某某经手的所有案件进行全面评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宁某某收受4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宁某某作为二审案件的承办法官、审判长,毫无疑问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其审理、评议、判决的职权正是其职务便利。   何拥军提供的录音中,虽无直接显示宁某某开口要钱的片段,但有通话确认“4个”的情节。结合何拥军“宁某某向他提出需要3万元打点费”的陈述,如果该事实被查证属实,则更贴近索贿性质。   而宁某某自称是对方“设套”放置钱财,其属于“被动收受”,但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均属于非法收受财物,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仅会在量刑时作为情节考量。   此外,宁某某坚决否认承诺改判,但其在收钱后指导其撰写申诉材料,并承诺在二审中公正判决、将案子翻过来。   即便解释为“善意”,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一种承诺或至少是意图谋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宁某某称钱是用于“打点关系”,并不能洗脱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本质。   而宁某某被指控受贿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符合追诉金额标准。   所以,宁某某行为大概率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何拥军的录音证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情形下录音是否应当排除。   结合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精神,对于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并非绝对排除,关键看是否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在本案中,何拥军作为案件当事人,在与宁某某沟通案件事宜时进行的录音,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等,这通常不被认为是“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这些录音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尤其能够与取款凭证等相互印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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