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留下妻子和一对儿女,独自一人去湖北打工,偶尔会让发小帮忙照看,发小也常常去家里吃饭。不料,发小偷偷配了家里钥匙,疑似入室盗窃黄金首饰,或许是被男子妻子女发现,竟将妻子及其子女全部杀害。事发前,男子因联系不上妻子,曾委托发小崔某某前去查看,发小以有事推脱。让人心碎的是,现场被打扫过,空调被刻意调至16度,妻子女背躺在床上,身上有刀伤和勒痕,只有儿子还有半张脸可以辨识。 2025年7月25日深夜,在湖北务工的梁先生与远在老家妻子互道晚安,这是他最后一次收到妻子的消息。 7月26日,清晨5点多,梁先生醒来,他像往常一样给妻子发送问候信息:“媳妇,早,又是想你的一天。” 信息发出,没有立刻收到回复,梁先生并未多想。 时间来到上午10点多,妻子的沉默开始显得反常,往常,她早已回复。 下午1点多,梁先生多次拨打妻子电话,均无人接听,发送的信息也石沉大海,不安的情绪在他心中蔓延。 梁先生想起同在老家的发小崔某某,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密切。 梁先生立即联系崔某某,拜托他去家里查看情况。 崔某某以有事为由推脱了。 焦急的梁先生只好转而求助自己的母亲和岳父岳母。 然而,噩耗传来,梁先生30岁的妻子、8岁半的儿子、7岁的女儿,均已不幸身亡。 接到噩耗的梁先生,瞬间瘫软,无法站立,当即给崔某某打过电话。 崔某某在电话中称自己已赶到现场,但楼栋已被封锁,无法上楼。 崔某某还转达说,警方需要梁先生妻子的手机开机密码,这是两人最后一次通话。 据梁先生从母亲处了解,案发现场被打扫过,显得异常“干净”,家中的空调被调至16度,他的妻子和两名年幼的子女,均背朝上躺在床上。 三人身上分别发现有刀伤和勒痕,脸部辨识度有限,只有儿子的半张脸尚能辨认。 大约一天后,警方告知梁先生:“嫌疑人就是你的发小(崔某某)。” 这个消息让梁先生陷入巨大的痛苦与困惑,在他的记忆中,他与崔某某情同手足,他曾带崔某某到北京一起工作,共同生活了五年。之后,崔某某又到他父亲的船厂工作了三年。 梁先生还向媒体透露了一个关键细节,崔某某曾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配了梁先生家的钥匙。 梁先生从警方处了解到,崔某某此次作案,疑似为入室盗窃,家中一些黄金首饰被带走,但后来已被追回。具体案情,警方仍在深入调查中。 记者也联系到了崔某某的父亲,询问崔某某是否欠有高额外债时,其父表示,自己确实不是特别清楚。 目前,该案仍在警方的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行为到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中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警方初步判断,崔某某疑为入室盗窃。 如查实有盗窃事实,则无论崔某某盗窃黄金首饰价值多少,即便未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其通过偷配钥匙的方式进入梁先生家拿走黄金首饰,如何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不过,如果崔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进而转化为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则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但若崔某某杀人行为系临时起意,则同时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外,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现场“被打扫得很干净”、“空调开到16度”等细节,强烈暗示犯罪行为可能是有预谋、有准备的,且杀人后有意破坏现场、延缓案发时间。 这种行为的冷静和残忍程度,不排除崔某某的主要犯罪意图在于剥夺他人生命的可能,盗窃财物可能是事后临时起意。 那么,盗窃行为就可能被视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者是一个独立的轻罪,而被吸收到性质更严重、处罚更严厉的故意杀人罪中。 而对于以杀人为主要目的的犯罪,通常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其盗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但是,无论是定故意杀人罪或抢劫罪或数罪并罚,崔某某面临的最高刑罚将是死刑。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