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一男子的弟弟醉酒后与母亲争执,隔壁女邻居误以为在辱 骂自己,隔墙对骂。争执中,女邻居召来多名亲属“撑腰”。期间,弟弟被数人围堵,跪倒在地。混乱中,女邻居家有人掏出弹簧刀,朝着弟弟胸腹部连刺数刀,母亲冲上前,想要拉开对方,被推倒在地,哭喊声撕心裂肺。此时,男子在屋内听闻动静,瞥见弟弟浑身是血倒在沟渠,三人仍围着他殴打。情急之下,男子抄起角落一把旧杀猪刀冲出门外,眼见那人举刀再刺,朝对方挥刀,有两人相继中刀倒地。结果,男子的弟弟以及对方两人不治身亡。事后,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赔偿对方45.7万元。家人不服,认为男子系正当防卫,准备上诉。而对方参与围殴的其他人员至今没有追责。 据悉,2023年10月7日,兰家小儿子兰建军醉酒回家,母亲见他醉态说了几句,母子争执声传到隔壁。 杨家女主人何某香误以为在辱骂自己,隔墙对骂。酒精上头的兰建军立刻冲出去理论,何某香的家人也加入争吵。 感觉势单力薄的何某香急忙打电话叫来两名亲属“撑腰”。 几分钟后,新赶到的杨家亲属与兰建军发生推搡,很快演变成多人围殴,兰建军被逼至沟渠边跪倒。 关键时刻,杨家亲属杨某龙掏出弹簧刀,朝着兰建军胸腹部连刺数刀,鲜血直流。 兰母见状,冲上前去拉开杨某龙等人,却被推倒在地,哭喊声撕心裂肺。 屋内看电视的哥哥兰海军闻声冲出,路过客厅时,他下意识抓起父亲留下的杀猪刀。 推开门,兰海军看见弟弟浑身是血跪在沟渠,三人仍在围攻,杨某龙的刀在滴血,杨卫某在踢踹,杨灿某挥舞着锄头。 兰海军事后回忆,其事发时清楚看到杨某龙又捅了其弟弟一刀,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不能让他们杀了弟弟! 兰海军持刀冲上前,混乱中先后刺中杨某龙腹部和杨卫某大腿,又劈伤杨灿某肩膀。 最终,三人送医不治,杨某龙、杨卫某途中死亡,兰建军次日因心脏刺创去世。 案件发生后,警方认定兰海军涉嫌故意伤害罪,遂立案侦查。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兰海军提起公诉。 2025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兰海军取刀时已预见到冲突升级,持刀冲出时侵害“已停止”,后续捅刺属于主动攻击,认定兰海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后,兰家已提起上诉。 更让兰家不解的是,其他参与围殴者为何未被追诉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案发时,兰海军的弟弟兰建军正遭受杨某龙、杨卫某、杨灿某等多人的围殴,杨某龙已使用弹簧刀对兰建军的胸腹部进行了连续捅刺,兰建军已浑身是血,跪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 兰海军闻声而出,目睹弟弟生命垂危,其冲上前去目的大概率是为了解救弟弟,保护其生命安全,至少是为了制止纠纷继续升级,这符合常理。一审法院认为其取刀表明具有“帮忙打架”的意图,存在争议。 此外,杨某龙等人虽因兰海军持刀出现而短暂迟疑或后退,但现场并未彻底失控,侵害方并未放弃侵害、逃离现场。 有证人证实,杨某龙在后退过程中“仍试图捡拾掉落的弹簧刀”,杨灿某手中的锄头也“未完全放下”。 这表明,对方仍保有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和意图,整个不法侵害的状态处于一种暂时的、不稳定的中断,而非彻底终结。 对于身处现场的兰海军而言,在那种高度紧张、惊恐愤怒的状态下,他完全有理由相信,危险并未解除,侵害随时可能继续或升级。 兰海军无法像一个事后冷静的旁观者一样,精准判断出对方“后退一步”是意味着彻底放弃侵害还是战术性回避。 而且,杨某龙持刀连续捅刺兰建军胸腹部的行为,已符合“行凶”或“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无限防卫权”。 所以,兰海军仍有机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对于参与围殴兰建军的人,如果明知或应知杨某龙持刀可能造成死亡结果,仍共同实施暴力,限制兰建军的反抗,那么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基于此,警方以“无充分证据证明具有杀人故意”为由不予追诉,可能存在争议。 兰家人如认为不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继续申诉或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