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邑,一33岁男子在凌晨四点的家中被警方带走,临行前对妻子那句“照顾好孩子”成了永诀。他与父亲、叔叔等共10人,被关进宾馆,没想到,办案人员以“指居”之名将男子与其父亲、叔叔等共10人关进宾馆,作为私设的“法外之地”,通过电击、殴打、吊铁笼等残酷刑 讯手段,进行逼 供。最终,男子因遭受长时间刑讯,身体机能崩溃,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11名办案人员站上被告席,主导者一审获刑16年,但包括他在内的10人已提起上诉。 2022年初,同村村民暴增强向公安机关举报村支书暴记忠、暴继业等人涉 黑 涉 恶,由两地警方抽调办案人员成立"5·25"专案组。 7月7日凌晨,警方带走暴钦瑞等10人,他们被带到新乐宾馆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宾馆一楼被改造为办案区,设有专门审讯室。 专案组由新乐市公安局张旭光、裕华分局耿春远分别带队,张旭光负责现场指挥,他安排人员准备审讯椅、手摇电话机、电棍、PVC管等工具,还定制了一个铁笼子。 审讯开始后,张旭光亲自示范刑讯手段,包括扇耳光、烟头烫 脚 趾、棍棒打脚心。 其中,“开飞机”是将嫌疑人双手反铐后向上抬起,造成剧烈疼痛,电击是使用手摇电话机产生电流,嫌疑人身体会剧烈抽搐。 经过几天“培训”,办案人员分成多个审讯小组,暴钦瑞等6人由新乐警方负责,暴记忠等4人由裕华警方负责。 在审讯中,暴钦瑞遭受持续刑讯,他被固定在铁椅上长时间限制活动,遭受多次电击和殴打,还被关进铁笼。 7月19日晚,暴钦瑞突发不适,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死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事发后,专案组迅速销毁证据,张旭光指使辅警拆除监控硬盘,藏匿刑具。专案组督导胡伟召集会议,要求办案人员保密并建立攻守同盟。 7月20日,暴琳琳在殡仪馆见到丈夫遗体,她发现全身都是伤痕。 2023年3月,首次死因鉴定认为暴钦瑞可能死于心脏病。 家属强烈质疑这个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在此期间,专案组办案人员仍在正常工作,有的还得到职务晋升,暴继业等人于2022年9月被取保候审。 次年6月,警方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 2023年9月,媒体报道此案,引发社会关注,检察院启动调查。 2023年12月,张旭光、耿春远等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 2024年4月,鉴定结论认定暴钦瑞死因为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导致肺栓塞,这与生前遭受刑讯逼供直接相关。 调查还发现两起案中案,胡伟涉嫌妨害作证被起诉,暴增强因诬告陷害被追究责任。 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两地检察院分别对11名涉案民警提起公诉。 2025年9月,两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旭光因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被判16年,其他10人分别被判处1至6年不等刑罚。 目前,除辅警马帅外,其余10人均已提出上诉,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人如何评价呢? 1、 暴钦瑞等10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本案中,暴钦瑞等人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明显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因此,适用“指居”的唯一合法理由只能是“无固定住处”。 然而,暴钦瑞等10人均为某村人员,办案人员的适用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存在滥用强制措施的重大嫌疑。 2、办案人员的刑 讯逼 供行为为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刑 讯 逼 供罪?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 讯 逼 供罪本身惩罚的是“逼取口供”的行为,但如果该行为造成了致人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对直接导致暴钦瑞死亡的张旭光等5人,因其刑讯逼供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故其行为性质已从“逼供”转化为“故意伤害致死”。 同时,张旭光等5人也对其他被害人实施了刑讯。 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对张旭光等5人以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数罪并罚,其他人员则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刑讯逼供罪进行处罚。 3、事后“攻守同盟”、销毁证据等行为如何评价? 暴钦瑞死后,张旭光指使马帅拆除监控硬盘、藏匿刑具;胡伟召集会议要求保密、建立“攻守同盟”,并组织模拟审讯以应对调查。 这些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吗? 答案是否定的。 结合《刑法》第307条规定,张旭光、胡伟等人还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将被另案处理。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