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男子约三个朋友在一火锅店包厢聚餐,在饮酒环节,一朋友以不喝酒为由先行离

静心法谈 2025-10-24 21:51:16

河南濮阳,男子约三个朋友在一火锅店包厢聚餐,在饮酒环节,一朋友以不喝酒为由先行离开,随后第二个朋友喝了两杯后说身体不舒服,也先走了。男子和第三个朋友酒过三巡,竟一言不合吵起来,店老板听到摔盘杯声跑过去相劝,发现男子后脑勺在流血并递纸巾止血。十分钟后两人一同离开火锅店。结果第二天早上,男子在一小区门口因失血过多死亡。男子家属悲愤地说:给他朋友打过无数电话,他不告诉我男子在哪里?她愤然将同餐3人告上法庭,追究他们的责任,法院这样判的! 2023年1月9日晚,张某约3个朋友到一家火锅店聚餐,4人围坐桌前,亲密无间欢声笑语。 大家聊了一会,便开瓶饮酒庆祝相聚。倒到孟某这里时,他捂住酒杯,说你们喝,我最近不能饮酒,实在不好意思! 孟某怕影响了大家的欢快气氛,相陪一会后便提出先撤场。 他起身时刻意放缓语气,既怕扫了众人兴致,又难掩逃离酒局的轻松,临走前还不忘叮嘱一句少喝点,注意安全,并到前台结了帐。 孟某离开后,包间内的饮酒节奏并未放缓。 不一会,段某站起身,抱歉地说:哥们,我胃里不舒服,得先回去了! 张某和杨某看得出段某脸色确实不好,便挥手让他赶紧回家休息。 看着段某匆匆离去,张某和杨某并没散场的意思,两人继续开怀畅饮,意犹未尽! 深夜23时许,火锅店老板正在柜台整理账目,突然听到包间内传来激烈的争吵声,紧接着是玻璃杯摔碎的清脆声响。 他心头一紧,连忙快步上前推门查看,眼前的景象让他瞬间愣住,酒杯的碎片满地,张某捂着后脑蹲在地上,指缝间不断渗出鲜红的血液。 杨某喝得都站不稳脚,还一脸横怒地指着张某,看来两人都喝多了,因啥事争吵,情绪失控了,张某是怎么受伤的,他也不知道! 火锅店老板赶紧取来纸巾递帮张某按压在伤口上止血,并提醒他要不要去医院看看?流了不少血呢! 张某摆了摆手,声音含糊不清:没事,小伤!杨某也在一旁附和,语气中带着几分不耐烦。 十分钟后,两人相互搀扶着走出火锅店,两人脚步虚浮,醉态明显。 张某妻子看丈夫到后半夜都未归,很是着急,便给张某打电话,听筒里始终传来无人接听的忙音。 她转而联系杨某,对方的回应含糊其辞,始终不肯告知张某的具体位置。而后就不耐烦地拒绝接电话,最后竟关机了! 张某妻子辗转反则无法入睡,一直担心丈夫,一夜时间悄然过去,丈夫还没回家,张某妻子慌了,赶紧唤来亲友四处寻找。 次日清晨7时许,天刚蒙蒙亮,一小区附近的保洁员发现了蜷缩在路边的张某。 他浑身冰冷,后脑的血迹已经凝固发黑,脸色惨白如纸,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的家属。 当妻子赶到医院时,看到的却是医生无奈的摇头,张某因失血过多,加上本身患有冠心病、冠脉肌桥,且体内乙醇含量超标引发急性中毒,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妻子悲痛欲绝,就一场朋友聚会,一夜之间怎么就两人就天人永别? 张某家人认为,如没这场聚会,张某不会出事,如他的朋友事发后能履行救助义务,或告知她情况,未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张某不会失去生命。 于是,他们将共同聚餐的3人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要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聚餐饮酒是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亲友沟通感情、处理事情时协商交流的情形,同饮者在饮酒期间有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有照顾、通知、护送等义务,是否尽到这些义务是判断过错的重要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不饮酒,第一个离开并结账,主观上不便阻止他人继续饮酒,客观上也无法承担劝阻张某后续饮酒的责任和义务 。 段某虽参与参与饮酒但没有劝酒行为,因自身不适第二个离开饭店,离开时张某和杨某并无异常,同样客观上不能承担劝阻张某后续饮酒的责任和义务 。 二人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而杨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张某后脑勺受伤后,未将其送回家或医院,之后在张某妻子打来电话,不告知张某的情况和位置,最后还关机拒绝与她沟通。 他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明确的通知、安全的护送义务 ,对于张某的死,他存在过错。 杨某辩称,张某应自知酒量,他不自控导致悲剧发生,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杨某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自身身体状况啥样自己知道,他不自控放任饮酒,应自行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应为自己行为负责,自身存在过错,而杨某作为同饮者未尽安全救助义务,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杨某承担55%的责任,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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