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带7岁女儿去游泳,然后男子在1.1米浅水区的地方以头和双臂向下的

静心法谈 2025-10-26 09:52:20

浙江宁波,一男子带7岁女儿去游泳,然后男子在1.1米浅水区的地方以头和双臂向下的姿势,从池沿跳入泳池中,谁知撞到水底致颈椎重伤,随后男子弯腰趴在水面上动作僵住,7岁女儿见状大喊爸爸,但得不到回应,急忙回家找妈妈,家人赶到后赶紧将男子送至医院,经过几天的治疗始终没有效果,被家人带回家,最终还是离世,对此家属对游泳馆提出质疑,为何现场有救生员没能及时进行救治,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很多人都在游泳,事发区域是1.1米浅水区,都有标识,男子也没有溺水,他受伤后站在泳池里,谁也没有发现异常。据悉,男子去世原因是颈椎的问题,肺里没有一点积水。 胡先生是一名体育老师,格外喜欢游泳,这天他带着7岁的女儿去游泳馆游泳。 胡先生带女儿来到了1.1米深的浅水区,本想着水浅,没什么危险,想玩个跳水。 便以头和双臂向下的姿势,从池沿直接跳入泳池中。 1.1米什么概念?差不多到成年人的腰往上一点,胡先生一头扎下去的瞬间,脑袋咣的一声撞在了池底。 撞完之后,他没像平时那样浮出水面或者爬起来,而是弯着腰站在水里,整个人都僵住了。 在旁边7岁的女儿见状赶紧去拉爸爸,发现爸爸不说话,他喊了几声没得到爸爸的回应。 孩子小,没有意识要向周围的人求助,也没有喊救命,只是努力地把爸爸抬起来。 12分钟后,她感觉爸爸一直站着不动也不理他,她越来越害怕,便匆匆往家里跑。 女儿跑回家告诉妈妈,爸爸在泳池里面站着一动不动,她怎么喊都不说话。 等胡先生家人赶到游泳馆的时候,已经过去16分钟,男人还保持着那个僵硬的姿势。 家里人赶紧把他捞起来送往医院,一路上都期盼着胡先生一定不要有事。 可现实就是那么残酷,胡先生在医院治了好几天,病情一点没好转。 最后没办法,家人只能把他接回家,没过多久,人就没了。 好好的一个人,去趟游泳馆就没了,一家人怎么想都接受不了。 随后对游泳馆提出质疑,现场不是明明有救生员吗? 为什么胡先生在水里站了16分钟都没及时发现,这就是游泳馆的失职。 如果能当时就得到救治,或许就不会溺亡,至少人可能还活着。 可游泳馆工作人员表示,游泳馆确实有救生员,还有其他人在游泳。 他们看见胡先生站在水里,没人发现他有异样,他女儿又在身边,都以为他是在教孩子游泳,所以就没人介入。 胡先生又是游泳馆的常客,几乎天天来,对游泳馆是禁止跳水的规定在清楚不过。 事发的地方是1.1米浅水区,跳水特别危险,岸边也有标示提醒。 至于家属提出的溺亡说法,当时胡先生被抬上来的时候是有体征的,不然也不会到医院抢救几天。 事情发生后医院也查了,胡先生肺里一点积水也没有,他的死因是颈椎断裂导致的。 但是游泳馆表示,现在已经把所有资料都交给了相关部门,如果判定有责任,那馆方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截止目前,事情还在协商处理中。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胡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游泳馆需要确保设施安全,配备合格的救生员,并且救生员要履行持续观察水面、及时救助等职责。 虽然游泳馆设置了禁止跳水的标识,但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胡先生的异常情况并进行救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也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很多人表示,现在会游泳的人很多,但是头朝下是专业运动员的动作,若想要跳水,选择安全位置十分重要。 绝对禁区(水深≤1.8米):当水深≤1.8米时,严禁任何形式跳水,这是导致颈椎骨折瘫痪的最常见场景。 跳水安全起点(水深>1.8米):当水深>1.8米时,仅可采用直立式脚入水的方式。 专业区域(水深≥3.5米):部分泳池设有专业跳台/跳板,水深必须≥3.5米,仅供专业跳水队训练使用,不建议普通人及业余爱好者进行跳台/跳板跳水。 游泳健身对身体有益,但一次错误的跳水可能带来终身遗憾。 这事也提醒所有人,平时去泳池,可能总觉得水浅没事,可就是这种没事的心态,最容易出事。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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