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有事未等快递员来取快递,将价值10000多元的5件衣物放在门口就走了。谁知,快递员到时包裹不见了。男子报警,经查监控发现被同楼一88岁阿婆当废品捡走并在回收站卖了9元钱。阿婆及儿媳道歉并及时找回衣物,可5件衣物有不同程度损毁。男子非常生气,索要8000元赔偿,阿婆的儿媳只同意给55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男子将阿婆诉至法庭,要求阿婆赔偿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取证费等费用共计22530.9元。法院判决太意外! 王东要邮寄5件衣物,在等快递取件时,突然朋友找他有事,得马上出门。 于是给快递员打去电话,告诉他自己有事先走了,把5件衣物放在门口,让他过来取下好了。 两个小时后,快递员打来电话,说门口一件衣物都没有,问他是不是忘记放了。 王东感觉很奇怪,明明自己是放在门口才走的,怎么会没有呢?快递员千真万确地说没有! 5件衣物里冲锋衣、冲锋裤是大品牌的,还有一件皮衣、一件体桖和一品牌外套连吊牌都没动,这些衣服买时可花了他一万多真金白银的。一想到这,王东身上直冒冷汗! 他匆匆赶回家,满楼道里找了一圈,也问了过往的邻居,都说没看到。 这就奇怪了,怎么就凭空消失了?难道大白天还有小偷不成? 他赶紧报警,民警赶来后与物业工作人员一起查询监控找线索。 很快有了结果:住同栋楼的张婆婆已88岁了,平时就喜欢在每个楼道穿梭捡废品。 她溜达到王东家门口时,有一黑色袋子装得鼓鼓囊囊的,她以为是人家不要的废品,就顺手拎回了家。 随后她又将这袋东西送去附近回收站,卖了9元钱。 当民警找到张婆婆,说那包衣服一万多,她惊的两眼瞪溜圆,说压根就没打开看,更不知道那是值钱的衣服,以为是扔了不要的! 张阿婆与儿媳李芳一个劲道歉,表示并非故意的,请王东原谅! 王东说这不是仨瓜俩枣的东西,光道歉顶啥用,赶紧还东西。 张婆婆和李芳赶紧带他们去回收站,万幸衣服还在,只是被随意堆在废品堆里,5件衣物有的染上污渍,有的划伤,各有不同损毁,可把王东心疼坏了! 王东压着怒火:这几件衣服都成这样了,还怎么穿啊?我买时可花了一万多,必须赔偿!就给个折旧价吧赔8000。 李芳一听这数不愿意,说不认识啥大品牌,不能你说多少就多少,你得拿出购买凭证,再说这都是旧衣服,根本不值那么多钱,你可别讹人! 后李芳一思考,婆婆虽非故意,但确实把衣服拿走存在过错,最后咬咬牙,愿意赔偿5500元。 可王东觉得远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坚决不同意。 公安机关多次调解,可双方各不相让。可此事件未构成立案标准未立案。 王东越想越委屈,为这事折腾了小一个月没结果,连工作都耽误了,自己也被气得吃不好睡不香。 于是,他将张婆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取证费等共计22530.9元。 《刑法》第270条规定: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或有严重情节的,构成侵占罪。 老人在别人家门口偷偷将贵重物品当作废品拿走,占为己有,通常构成盗窃罪过侵占罪。 可张婆婆并不知王东家门口物品为贵重物品,她只是觉得那是废品,拿出去只卖了9元,非主观恶意占为己有目的。并且及时寻回返还,情节非常轻,不构成盗窃罪及侵占罪要件!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遗失物是指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因疏忽而失落、失去控制的有主物,核心特征是“无人占有”。 而王东将衣物袋放在自家门口,并未脱离其控制范围,不符合“无人占有”的要件,属于他合法的财物。 张婆婆将王东家门口的衣物,未经其同意直接拿走当作废品卖掉,本质上是对他人合法财产的误处行为,而非对“遗失物”的拾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婆婆应当知晓门口物品可能归业主所有,却未履行基本的核实义务便当作废品变卖,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其将衣物出售导致受损,与王东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王东提交了部分衣服的购买记录和受损照片,张婆婆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法官综合考虑了衣物的购买时间、使用情况、受损程度,还有张婆婆的年龄和实际情况,未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最终判决张婆婆赔偿王东财物损失800元,驳回王东其他诉讼请求。 9月26日,李芳将赔偿金额微信转账给了王东。 这样的结果,王东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肚里咽了! (人物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呆地(世説新語)
好!自己觉得贵重物品自己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