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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如何赔?

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谢先生与李先生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经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谢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谢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维修期间车辆无法正常营运,从而产生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谢先生将李先生、李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停运损失51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先生停运损失4600元。

案情简介

谢先生诉称,其依法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运营。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不能行驶,遂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从而产生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认可。投保人在电子投保时必须为本人实名投保,投保过程中应当已阅读保险合同,而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谢先生主张的车辆停驶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应由侵权人李先生承担。

李先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先生从事网约车运营,并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有网约车运营主体资格,有权就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关于赔偿主体,保险公司虽抗辩主张谢先生的主张为间接损失,李先生在电子投保时必须为本人实名投保,投保过程中应当已阅读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车辆停驶停运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但李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向李先生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对谢先生主张的损失进行赔偿。综合谢先生提交的车辆维修工单及结算单、网约车运营收入流水明细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谢先生赔付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停运损失46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约车平台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机选择加入网约车阵营,网约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问题亦备受网约车车主关注。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导致的网约车停运损失能否主张、向谁主张、如何主张赔偿的问题。

一、网约车主张营运损失应以依法取得营运资格为前提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当事人向侵权人主张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网约车的依法经营是指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如私家车并未取得网约车双证擅自用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此时停运损失的主张不能支持。

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的,需举证证明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对于可否在商业险中进行赔付,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承担对其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抗辩主张保险合同系李先生实名签署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并未提交如说明视频、音频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谢先生的停运损失。

三、主张停运损失的金额需与实际损失相符

关于停运损失赔偿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停运时间,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平均营运收入证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故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的,应注意保存好维修单据、营运台账等证据。部分网约车平台仅可留存三个月内的收入记录,网约车司机需及时保存平台收入记录或提交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据。本案中,法院结合谢先生提交的自从事网约车运营以来的银行流水以及车辆维修单体现的停运天数等证据,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赔付其停运损失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