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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为给儿子换学区房竟将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据掌闻视讯7月15日报

江苏南京,男子为给儿子换学区房竟将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据掌闻视讯7月15日报

江苏南京,男子为给儿子换学区房竟将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据掌闻视讯7月15日报道,张某是父母的独生子,虽然从小被父母宠爱,但与父母的感情一直不好,成年后父子间吵架动手更是常有的事。因此,张某在婚后就与妻子定居在北京,一度与父母断了联系。2017年,又在一次争吵之后,张某决心与父母断绝关系,并写了一份《申明》,表示自己自愿放弃父母名下的房产。老两口虽然痛心,但张某当时的态度十分强硬,也只能无奈接受。自此之后,老两口就相互扶持着过日子,虽然到了这个年纪,身边没有儿女共享天伦之乐,但因为两人都有丰裕的退休金,所以日子过的也挺满足。2024年3月,张某突然在家族群里发了一条消息,称因儿子即将上小学,决定出售父母名下的一套房产,为儿子置换一套学区房。张某认为,父母退休金丰厚,名下也不止这一套房产,理应回馈下一代。对于儿子突然发来的信息,老两口心里五味杂陈。且不说儿子这些年一直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逢年过节都不曾问候,对于孙子,见面的次数也都屈指可数。@梅姐说法况且,儿子之前已经明确过放弃房产,如今又突然变卦,他们实在不知该做个回应。信息发出后,因一直没有收到父母的答复,张某试图和父母当面沟通,也遭到拒绝。于是,同年8月,张某一纸诉状,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房产。然而,令张某意外的是,法院判定,学区房并未维持生活的必需条件,驳回了张某的诉求。那么,张某是否有权出售父母的房产?其父母是否需要为孙子的学区房买单?1.房产归属已通过《申明》发生法律变更。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涉案房产登记在张某父母名下,其父母享有完全所有权。2017年张某出具的《申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父母名下房产,构成单方法律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故自作出时生效。张某自此丧失对该房产的任何权利主张。2.张某的“回馈下一代”主张无法律依据。房产既属父母所有,张某无权要求父母“回馈”其子女。我国法律未规定祖父母有义务为孙辈提供财产支持。张某以“置换学区房”为由索要房产,实质是将道德义务非法上升为法定义务。3.赡养义务与财产权利分离。张某婚后长期不与父母往来,甚至声明断绝关系,违反《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赡养义务。张某先放弃亲情联系,却在需要房产时以“子女教育”为由主张权利,有违《民法典》第8条的公序良俗原则。若未来进入继承程序,张某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法院可剥夺或减少其继承份额。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商家享有名誉权保护,若行为人故意传播虚假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商家享有名誉权保护,若行为人故意传播虚假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商家享有名誉权保护,若行为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导致商家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需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二、行政责任: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或诽谤...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小男孩一起卖掉。后来同学家长发现后,要求小男孩归还,他却称:黄金卖了18000元,早已花掉。王女士和老公的关系特别好,两人相濡以沫。虽然生活比较困难,但是他们一家三口却特别和谐。王女士和老公经常在外面打工,但都会将自己的女儿带在身边。哪怕现在女儿15岁了,她们也不愿意让女儿成为留守儿童,都会在打工的地方找学校安顿好。女儿在父母身边也很安心,她不仅和父母关系好,和自己的同学关系也很好。在6月中旬的时候,她就邀请自己的闺蜜来到家中玩耍。闺蜜觉得两个人不好玩,于是又把自己耍得好的另外一个男孩子叫到了家中来玩。男孩子姓毕,他来后,王女士的女儿就带他到另外一间房间,让他住在这里就可以。当毕某自己待在房间后,就开始到处翻找起来。因为比较好奇,他也才15岁,结果翻开了一个箱子,发现里面有金灿灿的黄金,一时就心动了。于是他拿起手镯和项链揣到了裤兜里,并借口有事就离开了王女士的家。他出门后就找到了另外两个男孩子,一起拿着首饰去卖。而这两个男孩子,一个是自己认识的,另外一个才认识一两天。不过自己拿着这么贵重的东西,也有点害怕,找了另外两个人,心里就比较踏实了。很快,他们就找到了两家店铺,将手镯和项链都卖掉,手镯卖了13000元,项链卖了5000多。最后三个人把这笔钱分摊了,买了些烟和自己喜欢的东西,也消费了一些,很快分到手的钱就没有了。毕某的钱消费完了,而王女士这边,在某一天收拾卫生时,发现盒子里的黄金不见了,才惊慌失措地询问女儿有没有拿过。女儿肯定地说自己没有拿过,但她回忆起家中来过陌生人,就是自己的闺蜜和闺蜜带过来的男孩子毕某。他们找到闺蜜,闺蜜也说自己没拿过,一直和王女士的女儿待在一起。之后他们找到毕某,毕某看到王女士来了后也有点后怕,于是就如实交代了拿黄金首饰的全过程,以及拿去卖掉的细节。王女士痛哭不止,她的50多克黄金以现在的价格,可是要卖将近4万呀。他们即使再苦再累再缺钱,都没有把黄金卖掉,因为自己的老公说:“就剩那一点你自己的东西,就留着吧,另外再凑钱买房,不要动你的首饰。”就这样,省吃俭用、自己当作宝贝的黄金首饰,却被毕某拿去卖掉,而且还是贱卖,钱现在也花完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最后她找来小莉帮忙,调解员来到后询问了毕某的情况,就找到他的父亲。而父亲也是一个憨厚老实的中年男子,他对儿子所做的一切一概不知,但也承认自己教育无方,愿意承担责任。最后,小莉又打通了另外一个男孩子家长的电话,对方很生气,让王女士他们报警,说自己的儿子跑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又不上学,又没电话联系,所以他也没办法。另外一个男孩子和毕某才认识一两天,毕某也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所以没办法寻找到这个男孩子的家长。不过毕某已经认识到错误,看到王女士如此痛心,他也深深鞠了一躬,并且说道:“对不起,阿姨。”可能从他的内心已经认识到错误。不过王女士语气也缓和地说道:“如果你真的需要钱,把黄金首饰卖掉,钱放在家里也行,可是你现在全部用完了。钱来得这么容易,那你以后还容易犯类似的错误,到时候你成年了,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将会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毕某和自己的父亲也深表歉意,一再承诺愿意承担责任,如果黄金找不回来,他们愿意该赔多少就赔多少。1、15岁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盗窃罪不属于上述特定的严重犯罪类型,所以毕某不构成犯罪。2、毕某及其同伙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毕某及其同伙此前没有因盗窃被治安处罚过,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他们都不满16周岁,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若他们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则可能会被依法执行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3、王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15岁的毕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偷拿黄金首饰变卖导致王女士遭受损失,应由毕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两名参与卖首饰的男孩,也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7月13日报道。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来时发现,老母亲已经病逝,并且遗体已经被3个哥哥安葬。男子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卫辉市法院)据悉,男子海某有3个哥哥。2025年1月13日,海某回家探望自己的母亲时,被告知母亲已于2025年1月9日病逝,2025年1月11日入殓安葬。海某难以释怀,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认为自己的3个哥哥没有告知自己母亲去世以及安葬事宜,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母亲的遗体告别权、吊唁权,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庭上面对海某的控诉,海某的3个哥哥怒斥海某2年来没有回家看过母亲一次,也一天没有对母亲尽到赡养和照料义务。此前在经村委会协调时,还声称以后不赡养母亲,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实质上说,已经将母亲遗弃了。同时表示,在母亲去世时并不是没有通知海某,当时老大、老二委托老三通知海某,老三电话通知海某三遍,海某都不接电话,接着老三又给海某发信息,结果发现被海某拉黑。为了证明己方的说法,海某的3个哥哥出示了2024年1月9日上午8时许给海某打微信视频电话的记录,该页面显示,“对方未添加你为朋友。对方添加后,才能进行通话。”此外,海某的3个哥哥还让自己的舅娘出庭作证,其舅娘表示,当时在说赡养海某母亲的事情时,经过调解,海某4兄弟一人10日轮流赡养老人,挨到老四海某的时候,海某却不接。随后自己连续给海某打三次电话,海某都不接电话,也不接老人,因为问题解决不了,自己就将海某兄弟四人都起诉了。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海某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并未回家看望过母亲且未履行赡养义务。2025年1月13时,回家发现母亲去世。海某母亲去世当天,经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三哥确实也曾通过微信联系过海某,因被海某删除微信未果。海某的舅娘曾在2025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但因该案审理期间海某的母亲去世,故该案裁定终结诉讼等事宜。认为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符合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权利人行使吊唁权和祭奠权之时,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行使权力,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具体到本案,海某的母亲逝世后,海某四兄弟均平等享有在母亲去世时瞻仰遗容、参加葬礼等吊唁、祭拜的权利,这也符合《民法典》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海某的母亲去世后,海某的3哥哥在母亲身旁,应及时通知海某参与吊唁和祭奠,若故意不通知,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海某的3哥哥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大哥、二哥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海某的三哥具有通知海某之行为(微信视频),故在主观方面无故意不通知海某的表现,但因其未能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而海某与三哥作为同胞兄弟,在母尚在世之时便删除兄长微信,致使海某的三哥当时未能及时通知到海某,故在海某的三哥未能及时通知海某的事件上,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海某在母亲80岁高龄的情况下,6个月未回家探望、未进行赡养,以致不知道母亲病重、病危乃至去世,更让其亲娘舅当庭对其进行指责,故海某在该方面亦有重大过错。《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法院认为对比于海某三哥未穷尽办法通知海某的过错程度,和海某删除同袍兄弟微信、六个月未赡养母亲的过错程度,海某三哥的行为虽欠妥,应对其予负面之评价,但却不至于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了海某的全部诉请。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阳光讯(记者赵小康通讯员郭刚文/图)“您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手册,里面有关于邻里纠纷、物业责任的法律知识,平时遇到问题可以对照看看…”7月9日上午,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联合马泉平安法治办公室,在...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海,1分钟内完成生死救援,抓救生圈冲入深水,三度托起女孩防窒息,与路人用布带拖回岸。上岸后女孩跪地哭喊:"您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期间,玉米姐双腿被礁石割裂,左腿受伤,而女孩肺部进水患肺炎。事后,女孩塞500元表示感谢,被玉米姐退回,玉米姐摆手笑:"我救你,我愿意!"玉米姐还透露,青年时在当地游泳曾获得第二名好成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为玉米姐申报见义勇为!7月8日,半岛都市报报道了一起暖心救人的事迹,获得网友们一致好评。57岁的玉米姐是安徽阜阳人,随嫁至青岛的女儿生活。童年由兄长教会游泳,18岁时获当地游泳比赛icon亚军,平日卖玉米补贴家用,被网友称为“玉米姐”。刚大学毕业的河北女孩李雨(化名)在青岛旅游散心,行至海边拍照时手机不慎滑落海中。她试图捡回手机,但当时风急浪高,瞬间被大浪卷入深海。玉米姐正在附近摆摊卖玉米,她回头发现险情后,未顾及个人财物与安全,立即冲向海边。玉米姐迅速抓起岸边救生圈跳入海中,有游客已抛救生圈但落点较远,快速游近李雨。她多次将呛水昏迷的李雨翻转为面部朝上姿势,防止她呛水窒息,并用救生圈拖拽其身体。因礁石湿滑、海浪反复冲击,玉米姐体力消耗极大。此时一名路人递来长带,两人合力将李雨拉上岸,全程仅约1分钟。李雨肺部吸入大量海水引发吸入性肺炎送医确诊,次日返回老家治疗。玉米姐双腿被海中锋利礁石划出大片伤口,左腿较重,但救援时未察觉,事后表示“为了救她值得”。当日下午,李雨带牛奶水果致谢,并悄悄在盒内塞入500元现金。玉米姐发现后立即退还,婉拒称:“心意领了,你也不容易。”李雨情绪激动跪地哭泣,称玉米姐“给了她第二次生命”。截至目前,相关单位已启动玉米姐“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申报程序,将依法作出认定表彰。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1、玉米姐的行为为何构成见义勇为?《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可见,在法律上,见义勇为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其一,紧急性与无私性。李雨被大浪卷入深海后面临窒息危险,救援窗口仅1-2分钟。玉米姐作为陌生人,未顾及自身经营摊位和腿部旧伤,后证实被礁石划伤,丢下随身物品立即跳海,体现自发救助的纯粹性。其二,措施合理性。玉米姐并非盲目施救。其迅速抓取救生圈作为工具,多次调整李雨体位防止呛水,并借助路人递来的带子上岸,全程仅1分钟,操作符合溺水救援常识。尤其她曾获游泳比赛奖项,具备相应能力。其三,结果有效性。李雨最终存活,虽患吸入性肺炎,但系落水直接导致,且玉米姐未索取报酬,婉拒500元现金,完全符合“利他性”本质。玉米姐救助李雨,与普通助人行为存在区别。玉米姐在浪急礁险环境下主动入海,将自身置于危险中,已超出社会一般期待。故,玉米姐应当升格为法律保护的见义勇为。2、玉米姐是否需为李雨的“二次伤害”担责?假设李雨主张救援加重其伤情,如呛水导致肺炎,是否会得到支持呢?这就需从三个层面分析。其一,法律明确豁免一般过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破除“救人反被讹”的寒蝉效应。本案中,海浪瞬息万变,玉米姐需在黄金救援时间内同时完成托举、防呛、拖拽等动作,法律不苛求其具备专业救生员水准。在医学上,吸入性肺炎是溺水必然结果,与是否被施救无关。玉米姐调整体位的行为反而减少了呛水量。可见,玉米姐即便在救助过程中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豁免的。其二,玉米姐在救助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法律仅要求救助者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本案中,礁石锋利、海浪反复冲击属自然风险,玉米姐双腿同样被划伤,证明其已尽力规避。玉米姐救助时使用救生圈、保持溺水者仰面朝上均为正确处置,甚至优于常人,如部分施救者可能勒压溺水者颈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量自救可能性、救助效果以及社会效应等。本案中,李雨已体力不支,若无外力介入很可能溺亡,而玉米姐用最短时间挽回生命,收益远大于风险,且若判令施救者赔偿,将抑制互帮互助意愿。即使玉米姐拖拽时意外碰伤李雨手臂,因该动作系防止其被海浪卷走的必要手段,仍属免责范畴。因此,玉米姐在本次救助过程中不仅不会有赔偿责任一说,还应该获得见义勇为奖。对此,大家怎么看?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涉,老太到86岁时因疾病先走一步,遗体却滞留太平间迟迟没人管,老爷子说自己心力交瘁,无力操办后事,他的子女也不想插手,觉得应该由老太亲生子女操办,两家人因为丧事和财产的问题,差点大打出手…7月8号,光明网报道,79岁的张老先生和86岁的冯老太,在1988年时做了半路夫妻。再婚前,他们各自都有子女,再婚后也没再生孩子,原来的孩子们都跟着前任生活。这37年来,老两口一直坚持经济上互不干涉,就这么平平淡淡却又相互扶持着走过了大半辈子。可岁月不饶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老两口身体越来越不灵便,医疗费用也是大把大把的往出花。直到今年,年纪稍大一些的冯老太身体状况更是急转直下,三天两头生病。这一下,双方子女在赡养和财产分配上起了争执。张老先生的子女心中很是不满,说两个老人年轻的时候,都是各管各的,现在凭啥要我们一块儿承担赡养责任?在他们看来,冯老太有自己的亲生子女,这赡养的事儿就该归她亲生子女管。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有自己的说法,说我妈和张老先生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张家怎么能一点儿责任都不担呢?两边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时间就这么在相互推诿中一天天过去了。6月24日,噩耗传来,冯老太因为生病在医院去世了。79岁的张老先生本来就身体虚弱,再加上悲痛过度,整个人都垮了,他明确表示自己实在没有力气去操办冯老太的后事。而张家的子女呢,对这事儿也是不闻不问,仿佛这事儿和他们没关系一样。这下可好,冯老太的遗体只能滞留在医院太平间,没人去处理。当天晚上,冯老太的娘家人和子女们,总共10多号人一起气冲冲地赶到张家。他们情绪特别激动,一进门就要求张老先生出面主持丧事,还得把财产问题解决清楚。张老先生这边本来就沉浸在失去老伴儿的痛苦中,又碰到这事儿,心里烦躁的不行。双方言语上很快就起了冲突,说的话也都不好听,你一句我一句,越说越激动,最后竟然推搡起来,现场乱成了一锅粥。还好民警及时赶到,把场面控制住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赶紧过来调解,他语重心长地说:“两位老人相伴了37年,这份感情可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这句话,让双方都逐渐冷静了下来,这才肯坐了下来好好商量。现在最要紧的就是冯老太的后事,可双方还在财产问题上纠缠不清。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两家人的纠纷?《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冯老太去世后,她的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双方子女的争议。根据规定,张老先生和冯老太的亲生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都有权继承遗产。在处理遗产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双方子女不能因为赡养责任的争议而随意放弃或主张遗产权利,应该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解决遗产问题。那么,张老先生的子女对冯老太有没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张老先生的子女与冯老太长期共同生活,或冯老太对张老先生的子女给予日常照料、经济支持等,那么双方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此时,子女对冯老太负有赡养义务。反之,如果双方无实际扶养行为,比如仅因婚姻关系而共同居住,但未形成经济或生活上的依赖,则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责任。冯老太的子女强调“母亲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张家理应分担责任”,但是,如果双方间不存在扶养关系,那么赡养责任应由冯老太的亲生子女承担。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看出了问题的关键,就建议说先把遗体火化、选购墓地这些急事儿解决了,财产分割的事儿咱们后面再慢慢商量。接下来的7个小时,双方都在为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谁也不肯轻易妥协。但大家都清楚,冯老太的遗体不能一直放在太平间,这事儿得尽快解决。终于,在大家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冯老太的子女负责办理后事,张老先生一次性补贴4万元。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主张,以后双方互不干扰。这场持续了许久的风波,总算暂时平息了下来。只是不知道,这份用7小时拉锯换来的协议,能否真正化解两家人心中的疙瘩,让两位老人37年的情谊得以安息。对于这两家人的纠纷,你怎么看?信源:光明网2025-7-8
河南洛阳,一男子88岁老母亲车祸去世,得了32万赔偿金,母亲的生养死葬,都是男子

河南洛阳,一男子88岁老母亲车祸去世,得了32万赔偿金,母亲的生养死葬,都是男子

河南洛阳,一男子88岁老母亲车祸去世,得了32万赔偿金,母亲的生养死葬,都是男子一人负责,大哥主持分钱,给男子分了17万,其余15万,由其他4兄妹平分,钱分完后,大哥大嫂突然翻脸,竟聘请律师告男子:不公平,他凭啥分17万?男子弟弟:一分钱都不应该给他。男子:我赡养母亲,又出钱又出力,17万该得,只要你们能讲出道理,我一分钱都不要,我只要亲情!7月4日,据大参考报道,李先生兄弟姐妹5个,他在家排行老三,上面一个哥,一个姐,下面两个妹妹。父亲去世后,一直是李先生赡养88岁的老母亲,照顾她的一日三餐,饮食起居,任劳任怨。而其他兄弟姐妹,既不出钱也不出力,但李先生毫无怨言。在他看来,家里5个子女,老母亲含辛茹苦把他们养大不容易,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他必须报恩,不能亏孝,给儿女们做个榜样。让自己问心无愧。所以,多年来,李先生从不跟其他兄弟姐妹攀比,自己一个人承担起母亲的赡养责任,老母亲没有任何积蓄,他啥都不图,就为了心安。万万没想到,88岁的老母亲,没有寿终正寝,竟然因为一场车祸意外离世。抢救和安葬母亲的钱,都是李先生自己出的,其他4兄妹一毛不拔,李先生也啥话没说。好在,最终肇事者赔偿了32万,面对这笔钱,大哥站出来主持公道,开始分钱。大哥还比较公正,这些年,李先生的付出他都看在眼里,提出分给李先生17万,剩下的15万,4兄妹平分。可不料,钱分完了,大哥大嫂突然变脸,后悔分给李先生17万了,他们认为32万,应该5兄妹平分,而不是李先生一人拿大头。李先生觉得很委屈,当然不愿意把钱拿出来,在他看来,虽然他对母亲生养死葬心甘情愿,但他出钱出力,其他兄弟姐妹冷眼旁观,他拿17万受之无愧。大哥一看李先生不把钱吐出来,竟然一怒之下,请了律师要把他告上法庭。李先生委曲求全这么多年,没想到因为这点钱,兄弟姐妹之间亲情撕裂,他感觉很痛心。李先生的弟弟甚至恶狠狠跟记者说,就应该一分钱都不给李先生,当初他之所以同意,是因为大哥霸道,把他的那份钱霸占走了。大嫂一听不乐意了,说如果他不同意,谁能替他做主?现在又开始怪这个怪那个了,要干嘛去了?大嫂竟然大言不惭的说,老太太有5个子女,凭啥李先生拿17万?只有平分才公平合理。但据村里的人说,当初分给李先生17万,是大哥提出来的,经过调解,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不知道他们现在为啥又异口同声的反悔了?李先生告诉记者,只要其他4兄弟姐妹说出道理来,他愿意一分钱不要,他只要亲情。有人为李先生打抱不平,怎么要平分?平时你们养过母亲吗?给弟弟分17万是对的,不给其他人分都也是对的。该打官司打官司,这种兄弟姐妹没有啥以后的,亲情断了更好,打官司名正言顺的分开了,哪怕出钱呢,就是出钱把这不该有的关系了断了!!没好处的时候都是向外推,都认为是累赘!有好处了,削尖脑袋都要争抢,可还有半点血脉亲情!要这钱老大还有脸吗,还有半点良心吗?你是值得要这个钱的,不要在乎你哥哥姐姐妹妹的态度,老人的要命钱别的儿女多要了会折福的,老天爷都看着呢。《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李先生长期独自承担母亲的赡养责任,包括日常照料、医疗及丧葬费用,符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李先生在分配赔偿款时,有权要求多分。条款明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直接支持李先生主张17万元的合理性。其他4名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具备扶养能力,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根据该条款,他们在分配时应“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其他子女能证明自身存在特殊困难,如残疾、重大疾病,可主张适当分配,但本案中没提及此类证据,所以不适用。初始分配方案,即李先生17万,其余平分,经兄弟姐妹协商一致,符合“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但大哥事后反悔,需通过诉讼推翻原协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若原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可能维持原分配方案。死亡赔偿金虽非遗产,但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本案中,32万元赔偿款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先生及其4名兄弟姐妹共同分配。李先生因长期赡养母亲,可主张多分;其他子女未尽义务,应少分或不分。继承权以赡养义务为前提,没履行义务者无权主张均等分配。信源:大参考2025-7-4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心送他就医,小伙被确诊骨折,他说:我父亲刚去世,母亲改嫁,我没钱治疗!女子于心不忍,帮忙垫付2000元医药费!怎料,小伙突然反咬一口,说是女子骑车影响他造成摔倒,索赔20000元!女子寒心报警,警方甩出监控录像后,小伙一家的做法让人刷新下限!清晨的济南街头,寒风凛冽,上班的人群匆匆而过。李梅(化名)像往常一样走在去公司的路上,忽然听到前方传来一声闷响——一个年轻小伙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膝盖磕破,鲜血直流。周围行人纷纷绕行,无人驻足。李梅犹豫片刻,还是快步上前,扶起小伙,并拦下一辆出租车将他送往医院。在医院,小伙捂着伤口,面露痛苦,低声说自己家境困难,父亲早逝,母亲改嫁,无力承担医药费。见他可怜,李梅心软,主动垫付了2000元治疗费,还帮他联系了家人。她没想到,自己的善举竟成了噩梦的开始。几天后,李梅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摔倒小伙的“亲戚”,语气凶狠地指责她是肇事者,要求赔偿2万元,否则就报警告她“肇事逃逸”。无奈之下,李梅选择报警。警方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证实她与事故毫无关系——小伙是自己骑车不慎摔倒,而她纯粹是见义勇为,即便证据确凿,小伙一家仍咬定她是“肇事者”,拒绝退还垫付的医药费,甚至拉黑她的联系方式,彻底消失。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热议。网友纷纷愤怒谴责:“好人难做!”“以后谁还敢扶人?”更有人担忧,类似事件频发会让社会陷入“冷漠循环”——当善意屡遭背叛,人们只会选择袖手旁观。舆论发酵后,法律界人士指出,小伙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但由于金额较小,现实中往往难以立案。即便警方介入,大多也只是调解了事,讹诈者几乎无需承担实质后果。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碰瓷”模式,让部分人肆无忌惮地消费社会善意。这起事件最令人心寒的,不仅是小伙的恩将仇报,更是其家人的态度——明知真相,却仍坚持诬陷,甚至威胁李梅。这种赤裸裸的恶意,不仅践踏了道德,更暴露了法律在类似事件中的无力。目前我国法律对“讹诈救助者”缺乏专门惩处机制,即便《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像李梅这样被反咬一口的案例,仍难以追责。许多网友呼吁,应将此类讹诈行为纳入征信黑名单,或设立“见义勇为保护法”,让行善者无后顾之忧。事件最后,李梅无奈表示,自己对追回2000元已不抱希望,但希望自己的经历能推动社会反思:“如果每次善良都被利用,将来真的没人敢帮人了。”她的遭遇并非个例——从“彭宇案”到近年多起“扶老人被讹”事件,类似剧情一再上演,不断消磨社会的信任基础。这起事件折射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当善意成为被利用的工具,我们是否还能毫无顾虑地伸出援手?李梅的遭遇并非孤例,每一次类似的讹诈,都在无形中加剧社会的冷漠。人们并非天生不愿助人,而是害怕善意的代价——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甚至名誉受损。更深层次看,此类事件暴露了部分人道德观的扭曲。讹诈者将别人的善良视为可榨取的资源,用谎言和威胁谋取不义之利。这种行为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对个体的伤害,更在于它蚕食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石。当“扶不扶”成为需要权衡利弊的选择时,社会的温度已然降低。法律固然需要完善,但重建信任不能仅靠惩戒。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风气的塑造者——若因少数恶意事件而放弃行善,只会让冷漠蔓延。或许,我们能做的是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如拍照取证、寻求见证人),依然选择相信善良的价值。只有当行善者不再战战兢兢,作恶者必付出代价,善意才能流动起来,而非在一次次背叛中枯竭。李梅的2000元或许难以追回,但若她的遭遇能推动制度进步,让下一个“李梅”不必再陷于同样困境,这场善与恶的较量,才不算彻底失败。信源:生活帮——2025-07-02——《济南市民周女士4月份的时候,上班路上遇男子摔倒上前帮忙送医》
湖南湘潭,男子因小事跟母亲吵架,在妻子的怂恿下,给了母亲2万块钱写了协议,与母亲

湖南湘潭,男子因小事跟母亲吵架,在妻子的怂恿下,给了母亲2万块钱写了协议,与母亲

湖南湘潭,男子因小事跟母亲吵架,在妻子的怂恿下,给了母亲2万块钱写了协议,与母亲断绝关系,不相往来。母亲生病卧床3年,男子没管过一天,全部由哥哥照顾。结果没想到,母亲去世后,男子把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平分母亲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2万。法院这样判!7月6日,大参考报道。男子朱某有一个双胞胎哥哥,因为父亲去世的早,是母亲含辛茹苦将他们哥俩抚养长大。两个儿子相继成家后,母亲年纪也大了,于是将自己的积蓄,平均分给了两个儿子,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结果没想到,在轮到朱某家里的时候,母子俩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朱某的妻子本来就不想照顾这个“累赘”,便怂恿朱某,跟母亲断绝关系。朱某照顾母亲也照顾够了,欣然同意,他与母亲签订了协议,双方从此断绝母子关系,不相往来。从此以后,照顾母亲的责任,就落在了朱某哥哥一人的身上,即便是母亲生病卧床3年的时间里,朱某也未曾露过面。母亲因病去世后,朱某无意中得知,母亲还留下用地补偿、抚恤金等,于是找到哥哥,要求平分母亲的遗产。哥哥大怒,认为朱某已经签订了协议,就不能分遗产了,亲兄弟因此发生纠纷,朱某也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割12万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朱某认为,作为母亲的儿子,与哥哥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得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朱某母亲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等均是均应该视为母亲遗产,朱某是母亲的儿子,有权要求分遗产。第二,朱某曾经跟母亲签订过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还有权分得遗产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子关系基于血缘产生,属于自然血亲关系,无法通过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是无效的。第三,法院怎么判?法院认为,朱某虽然与母亲签订了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且有第三方人在场,但是由于该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故不具备法律效益。也就是说,朱某对母亲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法院另查明,在其母亲生病住院期间,一直都是由朱某的哥哥照顾,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朱某具备赡养能力而不赡养,在母亲生病住院期间未曾尽到赡养义务,应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应该撤销继承人身份。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求。你怎么认为呢。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继母只想分遗产,没有下葬她父亲,她要求继母先下葬父亲,再分遗产,继母却骂她:生前一秒都不孝顺,死后做给谁看!据帮女郎在行动,7月5日报道,今年的1月份,张女士接到继母罗阿姨打来的电话,她告诉张女士,她父亲去年10月就已经离世了,现在骨灰还放在殡仪馆,听到这个消息,张女士震惊了。在她的印象当中,她可能都想不起父亲的模样了,如今得到父亲的消息,却是父亲离世的消息,她感到很难过,自己连父亲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着。她有些后悔了,这些年来,父母离了婚,张女士为了不让母亲伤心,她就一直没有和父亲联系,可实际上,她其实依旧渴望着父爱。只是父亲没有养她小,她也没有养父亲老,父女之间的情分就这样结束了,她得到父亲离世的消息,马上赶过来找到继母。既然父亲已经离世了,时间又过去那么久了,她得好好和继母商量,她父亲下葬的事,以及分遗产的事情了。张女士和继母当面一商量,两人就不欢而散,在张女士看来,继母就只想着分父亲的遗产,只想给她父亲找了一个便宜的墓地,随便处理她的父亲就了事了,她不同意。张女士说,这个继母根本没有好好地对她的父亲,自己的丈夫走了,只想着分遗产。罗阿姨看到张女士对她有那么多的意见,却十分恼怒,她大骂张女士:“你父亲在的时候,你一秒都没有孝顺过,现在你的父亲走了,你做给谁看呢?”罗阿姨此话一出,张女士又和她吵了起来,两人因为墓地和分遗产的事情,吵了一架又一架,两人始终没有解决事情。如今罗女士的父亲的骨灰还在殡仪馆,事情已经拖了那么久,还没有解决,张女士只好找来调解员。她说她希望从父亲的遗产里,拿出父亲的遗产,作为安葬父亲的殡葬费,她想给父亲找一个好的墓地,但是那个罗阿姨,只想找一个便宜的墓地,然后多分一些遗产。调解员了解了张女士的诉求,便找到罗阿姨,罗阿姨却大倒苦水,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她辛辛苦苦照顾生病的老伴,老伴不在了,她自然想安顿好老伴,只是因为墓地的事情,没有和继女协商一致。罗阿姨的意思是,把老伴的墓地,安排在她的父母旁边,费用大概只有5万多一些。但张女士的意思是,她不愿意她父亲安葬在他岳父岳母跟前,她要把父亲安葬在爷爷奶奶跟前,费用可能是9万多一些。调解员知道她们的想法之后,也是让双方好好协商量,最终张女士知道罗阿姨并不是只想分遗产,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好好将张女士的父亲安葬了,殡葬费大概花了9万多元。回顾这一件事情,张女士没有赡养过她的父亲,她的父亲没有抚养过她,这确实有很多的问题。1、父亲没有养她小,她没有养父亲老,这看似很公平,实际双方都没有尽责任。《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实,就算张女士的父母已经离婚,她的父亲都应该赡养她,张女士也不应该因为怕母亲伤心,而不赡养父亲,可以偷偷地和父亲联系。2、罗阿姨照顾老伴,这是应该的,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罗阿姨心中委屈,说张女士没有照顾过自己的父亲,只有她照顾,事实上她所做的事情也是应该。3、正常情况下,罗女士的父亲已经离世,那么他的遗产就应当由张女士和继母共同平分,但是罗女士没有照顾过自己的父亲,都是罗阿姨照顾的,那么罗阿姨尽的抚养义务比较多,她应当多分。《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不过在这件事当中,张女士在乎的是给父亲找一个好的墓地,并没有说遗产分配的事情,至于遗产,她们俩如何分配,就不得而知了。那么你认为遗产应当平分吗?
河南新乡,一男子将82岁老父亲从大哥家接回来赡养了2年,谁知大哥竟强行将老父亲又

河南新乡,一男子将82岁老父亲从大哥家接回来赡养了2年,谁知大哥竟强行将老父亲又

河南新乡,一男子将82岁老父亲从大哥家接回来赡养了2年,谁知大哥竟强行将老父亲又抢了回去,还把老父亲关在家里,不让男子和弟弟相见。男子对此气愤不已,表示大哥抢了老父亲就是为了老父亲的存款和房子,还逼着老父亲签了协议,差点把老父亲逼得跳河。据小莉帮忙报道,李先生(化名)的母亲在6年前就去世了,父亲自此一蹶不振,不好好吃饭,生病了也不去治,最终捞下了病根,生活无法自理。不过好在李先生有两个亲兄弟,而且兄弟三人都愿意赡养老父亲,所以三人决定,老父亲由三家轮流赡养。李先生的哥哥作为家中老大,他自告奋勇要求先赡养父亲。不过,李先生的哥哥家的情况比较特殊,哥哥离婚了,但并没有分家,和前妻仍同居在一起。李先生当时是有点担心的,怕哥哥照顾不好父亲。可父亲却多次表示住得很好,这让李先生放心不少。可万万没想到,3年后的一天,李先生带着妻子去逛公园时,发现父亲正坐在河边哭泣,他立即上前询问是怎么回事,结果得知哥哥逼着父亲签了协议,把房子和存款都给了哥哥,然后就被哥哥赶出了家门。李先生没想到哥哥竟然如此对待父亲,于是电话联系了弟弟,要找哥哥讨说法。与此同时,李先生就将父亲接到了自己家中照顾了2年多。期间,哥哥多次上门要求将父亲接回,但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绝。至此,李先生与哥哥之间的矛盾就结下了。在今年的6月份,李先生和妻子正在地里干活,突然有一群人冲了过来,将李先生和妻子看住。同时,李先生的哥哥就带人把父亲给抢走了。李先生气得多次上门找哥哥,但哥哥就是闭门不见,连信息都不回。由于父亲年老体弱,经不起这么折腾,李先生只得求助村委帮忙。可村委却表示很难办,因为李先生的父亲这些年住在大儿子家,就一直对街坊邻居说大儿子好,后来住在李先生家时,又说李先生好。村委现在也弄不清楚李先生三兄弟之间的矛盾点,他们认为只要他们对父亲好,谁赡养都一样。不过,村委认为李先生的哥哥现在把父亲关在家里,不让李先生和弟弟相见,这的确不对,所以打算去好好劝劝。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1、村委说李先生的哥哥和弟弟已经因为房产打过几场官司了。由此可见,李先生的哥哥逼着父亲签赠与存款和房产的协议可能是真的。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这份赠与协议其实是可撤销的。《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父亲的存款和房产没有转到李先生哥哥名下,父亲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当然,即便房子和存款已经转到李先生哥哥名下,只要能证明父亲当初签订赠与协议是被强迫的,同样可以撤销这份赠与。《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李先生的哥哥想要独自占有父亲的存款和房产,除非父亲自愿,否则成功的概率并不高。2、李先生的哥哥将父亲关在家里,这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指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李先生的哥哥自从抢走了父亲后,就把父亲安置在前妻家中,不让李先生和弟弟相见。每次李先生上门时,大门总是紧闭,李先生也知道哥哥和前嫂子在家,但他们就是不开门。这样看来,李先生的哥哥应该很少会让父亲外出,甚至有可能都不让父亲外出,这等于变相的拘禁。因此,李先生哥哥的行为已经违法,希望他能尽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改正。3、如果李先生的父亲未留下遗嘱,那将来他的财产该怎么分?对于继承的问题,法律上常见的两种继承的方式,一种是法定的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的效力要比法定继承的高。如果李先生的父亲未曾留下遗嘱,那将来就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现在,李先生的母亲已经过世,能够参与法定继承的,只有李先生三兄弟,而且他们都是同一顺位继承人。《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李先生三兄弟原则上是能够平分父亲名下财产的。不过,如果有李先生三兄弟有对父亲不好,或者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那在分配遗产时,可能会少分。最后,赡养父母本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至于父母的财产,他们爱给谁就给谁,作为子女做好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即可。如果父母尚在,子女就为了父母的财产而闹得亲情分裂,作为父母肯定是不想看到的。目前,当地村委以及警方已经介入处理此事,相信李先生和弟弟很快就能再见到父亲了。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信息来源:小莉帮忙2025年7月1日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送他去医院,还垫付了快2000块医疗费。男生当时可怜巴巴,说自己外地来的,刚上班没工资,家里情况差。可下午男生家人一来,剧情反转,男生竟反咬是周女士影响他才摔倒,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周女士报警调监控,真相大白,是男生自己上坡刹车没弄好,地面湿滑才摔倒的。可男生一家耍赖不还钱还拉黑周女士。据报道,周女士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就爱帮人,邻里邻居谁有点事,她都乐意搭把手。这天,她骑车去上班,路上就瞅见一个男生骑车摔了。那男生摔得可不轻,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手上全是血,看着就让人揪心。周女士这人,心地善良,哪能眼睁睁看着不管呢?她赶紧把车停好,跑过去查看男生的情况。男生当时那模样,可怜巴巴的,说自己是从外地来济南打工的,刚上班三天,还没拿到工资,家里情况也不好,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就跟着爷爷过。周女士,想着自己能帮一点是一点。于是,她二话不说,把男生扶上自己的车,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到了医院,周女士又忙前忙后地帮男生挂号、找医生,还帮他垫付了将近2000块钱的医疗费。这要是换做别人,说不定还在犹豫要不要帮忙呢?可周女士就这么做了,真是太棒了!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下午的时候,男生的家人赶到了医院。周女士本以为,家人来了,男生能好受点,这事也能有个圆满的解决。可没想到,这男生一家人一到医院,就变了脸。男生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因为周女士骑车影响了他,他才摔倒的,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钱出来。周女士当时就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忙,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这就好比你好心给人递了把伞,结果人家反过来说你把伞弄坏了,让你赔新的,这搁谁身上能不心烦呢?周女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周女士送男生就医并垫付医疗费,完全是为了男生的利益,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权要求男生偿还这2000块钱的医疗费。而男生反咬一口,要求周女士再拿2万块,这明显就是恶意讹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如果男生的行为造成了周女士名誉上的损害,周女士还可以要求男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女士面对男生的无理要求,那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但她没有慌乱,而是果断报了警。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这一看,真相立马就大白了。原来,男生是自己上坡的时候,刹车没弄好,再加上地面湿滑,这才摔倒了,跟周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这监控录像就像一面镜子,把男生的谎言照得清清楚楚。本以为真相大白后,男生一家人会感到羞愧,乖乖地把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还给她,然后向周女士道歉。可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男生一家人简直就是耍赖到底。他们不仅不还钱,还说自己没钱,拿不出来。这理由也太牵强了吧,2000块钱又不是200万,就算家里真的困难,也不至于一点都拿不出来吧?更过分的是,他们还把周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了,这简直就是故意而为,想逃避责任。周女士面对这样的情况,那真是心灰意冷,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好心会换来这样的结果。男生一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生故意诬陷周女士,导致周女士的名誉受损,而且还拒绝偿还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这明显就是有过错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周女士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男生一家人承担侵权责任,偿还医疗费,并赔偿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大家都觉得这男生太不像话了,年纪轻轻的,不学好,专门干这种缺德事。这也伤害了周女士的感情。这种讹诈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越来越多的人会效仿这种行为,到时候,会陷入一种信任危机。所以,对于这种讹诈好人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让他们知道,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应该严惩这种讹诈行为,保护好心人的权益呢?
四川自贡,58岁男子酒后去买西瓜,习惯性的在每个西瓜上拍几下。摊主感觉男子拍的太

四川自贡,58岁男子酒后去买西瓜,习惯性的在每个西瓜上拍几下。摊主感觉男子拍的太

四川自贡,58岁男子酒后去买西瓜,习惯性的在每个西瓜上拍几下。摊主感觉男子拍的太重了,提醒男子轻点。结果没想到,男子怒了,抱起西瓜就往地上砸,还质问摊主,拍几下怎么了?期间,男子的姐夫出言制止,却遭到男子的殴打。民警赶到现场时,男子还在摔着西瓜,民警制止男子,男子不仅暴力反抗,还辱骂民警,结果悲剧了。7月2日,红星新闻报道,男子曹某58岁,事发当天,曹某跟他的姐夫在外面喝酒,回来时路过一个卖西瓜的摊位,打算买几个西瓜回去解解暑。为了确定西瓜是否成熟,曹某习惯性的在每个西瓜上拍了几下。摊主听到曹某拍的西瓜,当当作响。担心曹某把西瓜拍坏,提醒曹某小心一点。曹某听了立刻大怒,抱起来西瓜就摔在了地上,摊主直接懵了。曹某大声质问,摊主拍几下还能怎么了?接着抱起西瓜,又准备往地上摔。曹某的姐夫见状立刻出言制止,让曹某不要激动,没有想到竟遭到了曹某的殴打。民警赶到现场时,地面上已经一片狼藉,到处都是破碎的西瓜,而曹某还在激动的摔西瓜。民警赶紧去制止曹某的行为,没有想到,曹某不仅不配合,还当着公众的面对民警进行辱骂。无奈之下,民警对曹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将曹某带回了派出所。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曹某肆意将西瓜砸碎摔烂,已经侵犯了摊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曹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西瓜作为摊主获取利益的物品曹某未经允许将西瓜砸碎砸烂,已经侵犯了摊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权人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损失。摊主有权向曹某索要赔偿。第二,曹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民警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曹某不仅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还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有权对曹某采取强制措施。不仅如此,《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曹某暴力抗法,公然侮辱民警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曹某由于喝酒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可以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并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一般不能减轻处罚。如果曹某在醒酒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积极对摊主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也有可能会减轻处罚。
河南新乡82岁李大爷养老成难题!在老二家住2年7个月后,老大找8人强行“抢”走父

河南新乡82岁李大爷养老成难题!在老二家住2年7个月后,老大找8人强行“抢”走父

河南新乡82岁李大爷养老成难题!在老二家住2年7个月后,老大找8人强行“抢”走父亲,老三也想接走遭拒后兄弟打架闹到村委。李大爷“和稀泥”夸人,警方介入批评教育老大,可矛盾未解,网友猜测:应该是财产起争端!据小莉帮忙报道,82岁的李大爷,本该是儿孙绕膝、安享晚年的岁数,却因为三个儿子在养老问题上的争抢,日子过得那叫一个鸡飞狗跳。前两年,李大爷寻思着老二家离医院近,老二媳妇又是个勤快人,照顾自己肯定周到。于是,他就安心在老二家住了下来,这一住就是2年7个月。可这老大心里就不痛快了,他觉得自己是长子,照顾父亲那是天经地义的责任,哪能让老二独占了这份功劳。老大多次苦口婆心地劝说老二,让父亲轮流到各家住住,可老二觉得父亲在自己这住得舒心,没必要折腾,就没答应。这下老大不乐意了,竟然找来了8个人冲到老二家,二话不说就把李大爷抢走了。那场面,就跟电影里抢亲似的,把老二一家吓得够呛。老三一看,这哪行!父亲又不是老大一个人的,自己也有份尽孝。于是,他也赶紧跑去老大那,想把父亲接走。可老大哪肯答应,死活不让老三把人带走。兄弟俩你一言我一语,越吵越凶,最后竟然大打出手,闹得不可开交。周围邻居都看不下去了,赶紧去村委叫人。村委的人来了之后,费了好大一番口舌,才把兄弟俩拉开。可这养老的问题还是没解决,兄弟俩还是互不相让。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李大爷到了老大家,就说老大好,对老大那是赞不绝口。到了老三家,又说老三好,把老三夸得跟朵花似的。这和稀泥的做法,可把三个儿子给激励坏了,争得更凶了,都觉得自己才是父亲心里最疼的那个。村委调解了好几次,都没啥效果。老二和老三实在没办法了,只好报了警。民警对老大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他不能独占父亲,得让老二和老三也有机会照顾。老大表面上答应了,可心里却憋着一股气,根本不服气。大家纷纷猜测,是不是李大爷藏着巨额财产,才让儿子们如此争抢?其实,就算真有财产,亲情也不该被利益绑架。这兄弟仨,为了所谓的尽孝,却忽略了父亲真正的需求。儿子们与其争个你死我活,不如静下心来,好好听听父亲的真实想法。问问李大爷,他到底想住哪,想怎么过晚年生活。毕竟,父亲开心、舒心,才是最重要的。而且,这养老也不是某一个儿子的事,兄弟几个得齐心协力,一起商量个合适的办法。一、老大找8个人强行抢走父亲的行为,侵犯了李大爷的人身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李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居住地点选择应基于自身意愿,老大未经李大爷同意,通过强行手段改变其居住状态,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李大爷有权要求老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自己原本在老二家的居住状态,若因此遭受身体或精神损害,还可要求老大赔偿相应损失。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这起事件中,兄弟三人都有赡养李大爷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争夺赡养方式而忽视这一基本义务。若李大爷因兄弟三人的争执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缺乏必要的生活费用或照顾,他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会根据李大爷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三个儿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三个儿子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亲情这东西,一旦被利益玷污,就很难再回到从前了。希望这兄弟仨能早点醒悟过来,别再为了那些虚无缥缈的东西,伤了和气,也让父亲跟着操心。毕竟,父亲年纪大了,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了,让他安安心心地度过晚年,才是做子女最大的孝顺!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认为兄弟三人该如何真正解决养老问题,让李大爷安享晚年呢?来源:小莉帮忙7月1日报道

相亲次日就领证后发现女方隐瞒病情#真是说媒成了生意,婚姻成了买卖。根据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而男方支付给女方及媒人的款项,符合婚前大额财物赠与特征。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属附条件赠与,婚姻...

陕西移动汉中汉台分公司开展“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及履约启示”道德讲堂

汉中文明网讯-为深入贯彻法治精神,强化员工法律意识与诚信履约理念,近日,陕西移动汉中汉台分公司举办“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及履约启示学习”道德讲堂活动。公司各部门员工齐聚一堂,共同开启这场法律与道德融合的知识之旅。...
河南新乡,母亲去世后,三个儿子争着要赡养父亲。大儿子为了能独自赡养父亲,竟然强制

河南新乡,母亲去世后,三个儿子争着要赡养父亲。大儿子为了能独自赡养父亲,竟然强制

河南新乡,母亲去世后,三个儿子争着要赡养父亲。大儿子为了能独自赡养父亲,竟然强制将父亲带走,老二老三想看看父亲都见不上面。几个儿子争着给父亲养老,背后的原因令人意想不到。据大参考7月1日报道,82岁的李大爷有三个儿子,如今为了养老,几个儿子争执不休,竟然找来记者帮忙。一般情况下,都是几个儿子躲着不赡养老人,这才产生家庭纠纷,李大爷被几个儿子争着抚养,儿子们想尽尽孝心,怎么就这么难?记者了解发现,6年前,李大爷的老伴去世了,之后就一直在二儿子家这边居住。由于年事已高,李大爷身体并不太好,时不时的要去住院治疗,在二儿子家住的两年多时间里,李大爷前前后后住了5次院。看着老父亲平均半年住一次院,大儿子不乐意了,就要把老父亲接到他那里去居住。二儿子不乐意,还要继续赡养父亲,没想到大儿子竟然叫了七八个人,直接把父亲强制接走了。事后,二儿子和三儿子一起找到了父亲居住的地方,原来大儿子把父亲藏在了他前妻家中。虽然知道了地方,但他们去了几次,老大就是不开门,始终没能见到父亲,想尽个孝心也格外困难。本以为老大能一直好好赡养父亲,让他安度晚年,可谁知,老大的做法让他们气愤不已。二儿媳表示,李大爷在老大家住了三年,过的并不幸福。有一次,二儿子在公园遇到了李大爷,他在那里哭泣,差点栽到河里去。三儿子道出了更惊人的消息,老大把李大爷接走后,忽悠着让他写了个东西,说是把钱和房子都给老大。李大爷刚写完就被老大赶出家门。记者了解到,老大和老三因为房产的事,还打过几次官司,这可能是老大强制把老人带走的原因之一。更为奇特的是,李大爷走到哪就说哪好,住谁家就说谁家的好,这也是造成三个儿子争着赡养老父亲的原因。目前,李大爷还在大儿子家居住,老二老三想见见父亲,但一直见不到,报警求助后,警方目前正在想办法尝试联系李大爷。在记者的帮助下,当地村委会表示,他们会联系李大爷,帮助解决这段家庭矛盾。有的老人盼着儿子赡养,但儿子却躲得远远的,李大爷被三个儿子争着赡养,却也成为家庭纠纷。究其原因,还是李大爷把钱袋子紧紧握在手中,这才让儿子们争着赡养。儿子们争的不仅仅是孝心,更是这份家产。抛开家产不说,儿子们都担心老父亲过的不好,有此孝心,李大爷足可慰平生。对于李大爷的遭遇,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大儿子通过强制手段将李大爷接走并限制其他子女探视,看似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实则违背赡养应包含的精神慰藉和尊重意愿的内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财产继承、争夺家产等条件。大儿子以赡养为名行控制老人财产之实,已超出合法赡养范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强制义务,不因财产协议而免除,因此即使老大通过签订协议取得财产,其仍无权剥夺其他子女的赡养权利。此外,李大爷若仍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自主选择居住和财产分配方案,几个儿子不得强行干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大儿子限制李大爷与其他子女见面,还涉嫌非法拘禁,只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当然,其他子女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探视权,要求保障李大爷的居住自由和情感联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大儿子真的逼迫李大爷签署将财产、房产全归其所有的协议,该行为符合胁迫情形,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其他子女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赡养权的平等履行,并要求法院审查财产分配的真实性。综上,大儿子不要自作聪明,否则只会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是每个儿女的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要让这份高尚的孝心蒙上财产争夺的伪装,让孝心变质。信源:大参考—2025年7月1日

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法典继承篇普法进社区活动

为提高社区老年人对民法典继承篇的认知,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减少继承矛盾和纠纷,满足社区居民法律生活需求。近日,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组织检察干警走进大同市平城区局前社区,为30余名退休...
河南新乡,82岁大爷有3个儿子,他在老二家住了2年7个月,老大就找来8个人,控制

河南新乡,82岁大爷有3个儿子,他在老二家住了2年7个月,老大就找来8个人,控制

河南新乡,82岁大爷有3个儿子,他在老二家住了2年7个月,老大就找来8个人,控制老二,就把老人抢走,自己养父亲,不让老二,老三见父亲,大爷到哪个儿子家,就说哪个儿子好,所以三个儿子都争着要养父亲,为了此事闹到了村委,网友们却说:事出反常必有妖。据小莉帮忙,7月1日报道,老二正在田里干活,突然他看到老大找来8个人,就把他围在那里,让他哪都去不了。老二一看是老大干的事,就知道他想干啥,就赶紧叫媳妇回家把老爹看好,不要让大哥把老爹给抢走了。但是老二媳妇哪有那么厉害,她根本挡不住大哥要强制抢走老爹。他们的老爹就这样被大哥给抢走了,老二回到家,看到空荡荡的家,没有了老爹的身影,他感到很落空,他不知道大哥为何这一次,要这么坚决把老爹抢走。老爹在老二家已经生活了两年7个月,老二媳妇说,他们家也想尽孝,老爹在他们家住了那么长时间,他们也把老爹伺候得很好,不但好吃好喝伺候着他,更是让他天天穿着干净的新衣裳,老爹在他们家住,出去和邻居说话,他都说老二家好。但现在,老大太霸道了,没有半点商量的余地,二话不说把老爹给抢走了,一个人赡养去了。这让老二一家感到,很难适应没有老爹的生活,不但老二家感到烦恼,老三家同样也感到烦恼。自从老二赡养老爹之后,本来就应该轮到老三家的,但老爹在老二家一住就住了两年7个月,还没轮到他家呢,大哥又把老爹给抢走了,这下,他都不知道该到什么时候,才轮到他家养老人了。如今,大哥把老爹抢走之后,还做了这么过分的事情,他竟然不让老爹和老二,老三见面。可怜的老二和老三,天天想着见老爹,天天见不着,老爹都82岁了,如果大哥一直不让他们见,他们害怕会留下遗憾,毕竟老爹都年龄这么大了,能尽孝一天是一天。为了这件事,老二和老三闹到了村委那里,让他们帮忙调解,他们希望大哥能够交出老爹,由他们三兄弟轮流赡养父亲。村委因为这件事也感到很头大,这个大爷去哪个儿子家,就说哪个儿子家好,从来没有说过三个儿子的一句坏话,现在三个儿子都争着要养他,他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协调了。其中不单单是因为三个儿子要抢着养老爹,还有几件事让他们很难从中调解。那就是房产的事情,其实他们的老爹还有房产,因为房产的事情,三兄弟打过几次官司,但是事情依然还没有得到解决。目前村委要解决的关键,就是要让老大把老爹交出来,由他们三兄弟轮流赡养老爹。作为一个82岁的老人,三个儿子抢着要赡养,这其实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网友们看了这件事,却觉得很奇怪。如果在农村,一个老人无房无财,有几个儿子,出现几个儿子抢着要养老人的事,那是几乎不可能的,只是出现出于义务而轮流赡养老人的事情,他们是不会去抢着养老人的。事出反常必有妖,这真的很反常,大家纷纷猜测这个老人到底有多少退休金,又纷纷猜测这个老人留下了多少房产,又留下了多少钱。他们觉得几个儿子抢着要养一个老人,那肯定是希望从老人身上获得一定的利益,这才会出现抢着养老人的情况。而且大家觉得这个老人很聪明,去哪个儿子家,就说哪个儿子家好,这也有可能是三个儿子争着要养他的原因。如果三个儿子只是出于孝心争着养老人,那么老人肯定是幸福的。那如何看待三兄弟争着要赡养老人这件事情呢?1、如果这三兄弟出于孝心争着要养老爹,那么他们的家风建设是很好的。《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于一个老人来说,他想要的不多,如果三个儿子都很有孝心,他此生也无憾了。2、对于三兄弟来说,他们都有赡养父亲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在老大要独自赡养老人,不管老大是出于什么目的,他的做法都是不太合理的,如果老二老三要赡养老人,那么三兄弟应该轮流赡养老人。3、如果是因为房产和财产的原因,争着赡养老人,这就不应该了。对于老人来说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当由他来处置。那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三个儿子要抢着赡养老人的事情呢?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买房验收完成后,第二年就打算装修,可是却误将隔壁单元的房子当做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买房验收完成后,第二年就打算装修,可是却误将隔壁单元的房子当做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买房验收完成后,第二年就打算装修,可是却误将隔壁单元的房子当做了自家房子,直到接近装修完成才发现,因和房东协商无果,男子直接将房东和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法院会怎么判?男子张某在22年的时候,买了一套某小区2单元301户的房子,交房后,在23年的时候,张某就带着装修工人准备装修,可是却发现开不了锁,于是就让物业来开了锁,物业也没有核实,直接将锁给开了。随后,张某就带着装修公司开始了装修,直到装修马上就结束时,张某发现,自己装修的是1单元301户房子,而不是2单元301户的房子,在发现装错后,张某于是将物业和房东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王某表示,张某装修错了房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而物业则表示,张某应当核实购买的房子是不是自己的,虽然物业帮了开了门,但是是出于物业的责任,对于张某装修错了,物业是没有过错的。事发后,有人说,自己装修错了,还把原房东告上法院,这是什么操作?还有人说,就是装错了,原房东也是不当得利,要进行赔偿的。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王某要承担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本案中,张某作为装修的实施者,在进入房屋装修前,没有仔细对照购房合同对房屋位置等关键信息进行核查,疏忽大意地错将他人房屋当作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存在明显的过错。但是,他的行为虽然不是故意,但这种过失导致了对王某房屋的不当装修,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事实。所以张某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再看物业,其作为小区的管理服务者,对小区房屋和业主信息有管理和核实的义务。在张某要求开锁时,物业未履行核实房屋业主信息的职责,直接将1单元301户的房门打开,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正是因为物业的这一过错行为,使得张某能够顺利进入他人房屋进行装修,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对于房东王某,他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他的房屋是被张某和物业的失误所牵连,他也是受害者之一,因此不需要对张某的装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在审理后,也是认为这件事情张某承担主要过错,但是毕竟张某损失了9万元,而王某因为装修获得了收益,所以,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拿出了2万元作为补偿款,对张某进行了补偿。最后,这起案件也给广大购房者和物业敲响了警钟。购房者在装修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房屋信息,避免类似的低级错误。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重庆,女子11年前,花25万订购了一批高档瓷砖,可因为家庭原因,装修停了,女子一

重庆,女子11年前,花25万订购了一批高档瓷砖,可因为家庭原因,装修停了,女子一

重庆,女子11年前,花25万订购了一批高档瓷砖,可因为家庭原因,装修停了,女子一直没去提货。10多年后,女子家重新启动装修,她去店里提货,可门店负责人却说:他们和商场都没有收到女子的25万货款。联系之前的店员,店员说之前的经销商因资金问题,已经垮了,他们也不知道这批瓷砖具体去了哪里。女子傻眼:钱付了,货却拿不到,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直营店,总得给我一个说法。据6月29日,重庆天天630报道,2013年,李女士开始着手装修自己家的别墅,她请了设计师,设计出了装修方案。后在设计师的推荐下,她在商场的瓷砖专卖店里订了一批高档瓷砖,一开始她支付了10000元的定金。2014年,李女士又按照约定支付了24万多的尾款。当时,她直接把钱交给了门店,而没有交到商场收银台。按照计划,李女士付了款后,这批瓷砖很快就能用上的,可天有不测风云,李女士家里出现了一些状况,装修工程不得不暂时搁置。这一停,就是10多年,李女士家没有继续装修,那批瓷砖也一直没去拿回来。2025年,李女士准备重新启动装修,她拿着之前的订货单据,找到瓷砖专卖店,想着把当年订购的瓷砖提回来。可她找到门店后,门店负责人却表示:李女士的货款既没有交给他们门店,也没有交到商场,而是交给了之前的经销商,因为时间跨度大,具体的情况他们也不清楚。跟门店沟通无果后,李女士找来了记者,她说当时跟自己对接的是一名姓单的工作人员。记者联系上了单女士,单女士回忆道,李女士确实是在她工作的店里交了款,但她自己在2014年315活动结束后就离职了,事情已经过去10多年,她建议李女士去问问其他接手的人。李女士想起之前有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她,让她去提货的。于是,他们又联系了陈女士。陈女士说:之前这家店是经销商在运营,后来经销商出现了资金问题,总公司就把这个品牌收回了总部。李女士所订购的货品,当时货已经从北京发到了重庆的库房,李女士当时把钱交到了经销商那里,经销商要发货的话,钱肯定是要打给总公司的。她接手李女士的订单时,部分货品已经没了,自己当时还联系了李女士,让她过去重新选配的。后来经销商的库房搬迁和清理,这部分货物要么低价处理给了其他客户,要么就是货没得了,她也已经离职了,李女士的这批货具体去了哪里,她也不知道。记者问门店负责人,李女士的这批瓷砖总部有没有发货过来?对方表示自己是2021年才来这里上班的,由于时间跨度实在太大,门店人员流动性又高,而且北京总部发货都是分批次进行的,所以现在根本无法证实重庆库房曾经收到过李女士所订购的这批瓷砖。记者上网查询,发现李女士之前订购瓷砖的经销商,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还上了失信名单,预留的电话号码也无人接通,完全联系不上。李女士彻底傻眼了:自己花了25万订购瓷砖,钱付了,货却拿不到了。她现在只有一个诉求,不管是经销商还是直营店,她只想知道自己这批货到底去了哪里,希望对方能够给自己一个说法。目前,李女士跟瓷砖品牌方还在就后续事情进行协商。有人说:25万的瓷砖,10年不提货,10年后才想起来,李女士自己也有责任。李女士与经销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李女士支付了货款,经销商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瓷砖。但是李女士在付了货款后,因为装修停工,一直没有去提货。在将货物交付给李女士之前,经销商和瓷砖品牌方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瓷砖,确保其安全与完好。经销商和瓷砖品牌方未将货物完整的交付到李女士手中,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李女士是在2014年订购的瓷砖,事情已经过去了10年,时间跨度太大,环节和流程比较复杂,李女士可以将之前的经销商和瓷砖品牌方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目前,因为经销商已经经营异常了,李女士只能跟瓷砖品牌方进行协商,如果品牌方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力等情况,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这个事情中,经销商曾经派员工联系李女士,让她去重新选配瓷砖,可李女士迟迟未去,李女士自身也是存在一定责任的。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信源:重庆天天6302025年6月29日
我出钱,你生娃,这是交易。这种想法,正在网上悄悄流行。一些人觉得

我出钱,你生娃,这是交易。这种想法,正在网上悄悄流行。一些人觉得

我出钱,你生娃,这是交易。这种想法,正在网上悄悄流行。一些人觉得,既然男人出了彩礼、买了房,那女人生孩子就是履行合同。甚至认为,孩子是父亲出钱雇母亲生的,所以孩子只需要赡养父亲,母亲没这个资格。把生养之恩,算成了一笔赤裸裸的经济账。但法律可不认这笔账。《民法典》写得清清楚楚,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这和血缘关系、抚养事实挂钩,不是看谁出了钱。不赡养母亲,那是在违法边缘试探。再说回生孩子这件事本身。它从来就不是一个轻松的任务。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摆在那,每一次怀孕都伴随着实实在在的健康风险,产后抑郁的发生率高达15%。这还没算上那些看不见的代价。大学的研究报告指出,一个女性因为生育和照顾家庭,职业生涯会受到巨大影响,终身收入可能因此减少近五分之一。这些损失,是任何彩礼都无法完全衡量的。这种极端言论的出现,其实也反映了一种社会焦虑。特别是天价彩礼,确实压得一些家庭喘不过气。2020年,全国彩礼均价就到了14万。当婚姻和金钱捆绑得太紧,就容易让人产生这种扭曲的对抗心态。可解决问题的办法,绝不是把女性的生育价值贬低成一场交易。家庭不是公司,夫妻不是雇主和员工。当一个家开始用计算器去衡量谁付出更多、谁欠谁的时候,这个家其实已经散了。承认女性生育的巨大付出,完善生育保障,让她们在成为母亲后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也倡导男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这才是正道,而不是在对立的泥潭里互相攻击。

临沭县民政局多举措深化《民法典》宣传筑牢未成年人保障防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临沭县民政局立足职能,创新形式、聚焦重点,推动民法典宣传与未成年人保护深度融合,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是构建多元普法矩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河南周口,86岁的大妈生养五个孩子,房产拆迁款都分给了三个儿子,自己的赡养问题也

河南周口,86岁的大妈生养五个孩子,房产拆迁款都分给了三个儿子,自己的赡养问题也

河南周口,86岁的大妈生养五个孩子,房产拆迁款都分给了三个儿子,自己的赡养问题也由三个儿子承担。不过当三儿子离世后,三儿媳不愿赡养,于是把原本该三儿子承担的那一份甩了出来,可是大儿子和二儿子不愿意承担三儿媳甩出来的那一份。于是等到该三儿子家照顾的时候,大妈就没有落脚的地方,只能睡到村委办公室。最后,协商由大女儿赡养母亲,大儿子和二儿子一人出2万,双方都签订了合同。但是大嫂又反悔,说自己没有不养老母亲,是大家欺负自己。据河南民生频道6月25日报道,赵大妈今年86岁了,老伴在15年前就离开了她,从此以后,她就轮流在三个儿子家里居住。都说老来作伴,当老伴离开后,她轮流在三个儿子家中的日子实在难熬。因此,当自己的房子拆迁时,她就把这部分钱分给了三个儿子,想以此换得他们对自己的照顾。当拿到钱的那几年,大妈的日子还是很好过的,但时间久了,随着大妈年纪增大、生病增多,三个儿子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投入都成倍加重,他们也开始有了看法。五个孩子中,两个女儿并没有分得老母亲的财产,所以三个儿子不得不承担赵老太的赡养问题,心中虽然不满,但表面上还是做得过去。2024年的时候,三儿子突然离世,三儿媳就不愿意接纳赵老太了。她认为,赡养母亲是儿子的责任,自己作为媳妇没有这个义务,所以让二儿媳帮忙承担原本该三儿子家负责的那一个月。二儿媳也不满意了,拆迁款三儿子家分了六七万,自己家才得了2万,现在还要让自己家承担三儿子家的那一份,怎么可能呢?所以当赵老太在大哥家住满一个月,该轮到三儿子家的时候,由于三儿子已经离世,三儿媳不接纳,赵老太就无处可去了。最后,大嫂脸色难看,明显是要将赵老太赶出家门。赵老太孤苦无依,却也不失自己的尊严,收拾东西蹒跚着走出了大哥的房子,但是实在不知该去哪里,只能在过道住了两三天。女儿得知情况后,赶紧过来解救母亲,但是赡养问题没有协商好,母亲也不愿意就这么离开,于是住进了村委的办公室。最后,村委找来几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协商,最后大女儿愿意接收老母亲,但是两位哥哥需要一人拿2万,从此以后老母亲的吃喝住行、生老病死都与他们无关。二哥和大哥认为这是好事情,老母亲已经86岁了,虽然在世的时间可能不长,但年纪大了事情多,他们已经经历过照顾老人的辛苦,觉得给2万也算解脱。因此,双方签字认同。不过,当大哥回去向大嫂说起此事时,大嫂特别生气,说:“给他们2万?我们照顾的时候一分钱都没给,凭什么给他们钱?”因为大哥不当家,大嫂拿着钱不给,所以这份协议虽然签了,但终究没有履行。最后大女儿又找了调解员,想通过他们协商解决此事。但是大嫂来到村委时,一口咬定自己并没有说过不赡养老人,并且说老人在家时,自己对她特别好,还专程给她下面条。但此时老人记不得大嫂的好,只记得她把自己撵出家门,让自己在楼道坐了三天。在所有人面前,大嫂跪地起誓,说自己从未撵过老母亲,但老母亲却说,自己问大嫂是继续住在家里还是去哪里时,大嫂冷冷地甩了一句:“你该去哪里去哪里,关我什么事。”这不是明摆着要赶自己走嘛。最后,大嫂冲出居委会,在外面躺在地上痛哭不止,哭诉着自己的委屈。调解员不明缘由,回去问村委大哥大嫂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们这样一哭一闹,到底有啥委屈呢?村委直接说了一句:“大哥不当家,大嫂不拿钱,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事情还在进一步协商当中。赵大妈还在村委的办公室住着,这一场家庭纠纷未完待续,大家都期待着她能有一个安身之处,从此安享晚年。一、三儿媳不愿赡养赵大妈,合理吗?《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赡养义务主体是子女,儿媳并非法定赡养人,三儿媳无直接赡养赵大妈的法定义务,不过在其丈夫生前,她有协助赡养的责任。但丈夫去世后,协助义务灭失,所以三儿媳从法律层面拒绝赡养有一定依据。二、大儿子和二儿子不愿承担三嫂那份赡养责任,合法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大儿子和二儿子作为赵大妈的子女,本就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三嫂不赡养就拒绝承担额外责任,他们的行为不合法,赵大妈有权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三、大嫂反悔不给2万元,违法吗?《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签订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大嫂反悔不给钱属于违约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赵大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协议。
租户停车受阻河北里社区网格员巧用民法典化解车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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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韩睿)6月22日,河北里社区网格员巧用民法典化解停车位之争,租户依法获得停车权,邻里矛盾在法治框架下得以成功调解。当日上午,河北里2号院内,一场因停车位引发的激烈争执打破了小区的宁静。老住户程师傅与新...

交投大讲堂明法于心守法于行一起学习民法典

为进一步提升集团干部职工法律素养,筑牢法治思维根基,6月20日下午,交投大讲堂邀请河南凌峰事务所魏美鸽老师就《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宣讲。集团各部门、各公司相关人员参加。魏老师围绕居住权、担保规定、高空抛物、合同的...
这种蛮横无理的大妈真不能惯着,要是你怀孕的老婆被她骂是“猪”,你会怎么处理?

这种蛮横无理的大妈真不能惯着,要是你怀孕的老婆被她骂是“猪”,你会怎么处理?

这种蛮横无理的大妈真不能惯着,要是你怀孕的老婆被她骂是“猪”,你会怎么处理?山东青岛某地铁上,大妈嫌孕妇挤占空间,孕妇下车后骂人是猪。但对方老公还在车上,他听到后和大妈发生争执,岂料这大妈气势凌人,站起来一把将小伙子推了一个踉跄。这小伙子还算克制,没骂脏话,也没推搡大妈,更没有给她大耳刮子。但这大妈还不断输出,说什么“怀孕怎么了?怀孕就多吃多占,怀孕长两个头吗?”不知道这个大妈是什么心理,同为女人,难道自己没怀过孕吗?不说孕妇占了你一点地方,你就是全让给孕妇坐也是应该的啊。这些为老不尊的人就应该被谴责。道德沦丧到如此地步,怎么能教育好下一代呢?这种行为也涉嫌违法,公开侮辱、诽谤或威胁他人可能触犯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严重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小伙当时就应该报警,让警察来治治她。
赡养父母新变化不知大家发现没有,现如今,对年老父母的赡养已不再要求儿媳妇亲自参

赡养父母新变化不知大家发现没有,现如今,对年老父母的赡养已不再要求儿媳妇亲自参

赡养父母新变化不知大家发现没有,现如今,对年老父母的赡养已不再要求儿媳妇亲自参与。其实,无论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还是颁布不久的的民法典,对老人的赡养义务都仅限于子女或者失去子女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只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秉承了几千年的传统习惯面前,很多家庭还是不愿意接受。中国的传统,儿媳妇被赋予了照顾公婆的义务,而女婿则理直气壮地拒绝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这一传统,目前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公婆没有女儿,不存在儿媳与女婿的相比较,但媳妇则一律将这一传统义务忽略。他们的儿子自知无法将父母交由妻子照顾,而自己也不能辞职去照顾父母,便共同出资雇请保姆并改善父母的生活条件。对于探望父母一事,也仅仅是征求一下妻子的意见,并没有强硬的要求。这其实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公婆的儿子们都是在岳父母的帮助下度过生活的艰难时刻,又在自己还能照顾自己的年龄离开人世。同事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他母亲每隔两个月便要去照顾一段时日,他父亲从来不去。我问,他母亲对此有意见吗?同事回答,说他母亲可看得开,说什么年代了,自己的孩子自己疼,自己的父母就该自己养,作为配偶能帮一把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同事的母亲今年70多了,活得通透。对于这一问题,曾和其他同事一起探讨过,谁知这样的赡养方式竟然有许多,而且正在成为普遍,尤其是七十岁以下的人群,他们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已局限于子女。至于父母对子女的帮扶,大多也仅限于婚房的购置或彩礼的准备,照顾孙子女完全看父母的意愿,不再是必须。只是倘若父母如能帮着照顾孩子,儿媳或女婿会因感激之情,或多或少会对公婆或岳父母多加照顾,至少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比如朋友家的儿子,他们的婚房仅仅找双方父母帮着付了部分首付,孩子也明确说了不需要父母帮忙带,说月子有月子中心,媳妇有产假,产假结束可以请保姆。不过也说了,如果他们忙不过来,父母或岳父母可以过去应应急。还说了,父母能把自己身体照顾好就是对他们最大的照顾。当然,朋友的儿子儿媳属于高收入人群,经济上过得去,大部分的人都属于温饱型的。单位的年轻人很多,农村出来的占很大一部分。这部分年轻人买房成家几乎榨干了父母的积蓄,而自己收入除了还房贷已所剩无几,他们需要双方父母帮着带孩子。但他们依然明确表示,父母年老需要照顾时依然是各管各妈,因为唯有如此,才不会有这样那样的抱怨,除非对方发自内心想照顾对方的父母。其实,养老的方式有很多,养老院养老、居家请保姆养老、抱团养老、以房养老等等。在诸多的养老方式中,靠子女养老虽说暖心,但确实是子女不小的负担,至于说让儿媳或女婿来承担,更不可取。十分赞赏赡养父母的这种新变化,更希望所有的老人都想开一点,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自己快乐,他人开心。
重庆,文婆婆76岁啦,她和儿媳关系不好,心里憋屈得很,就撺掇远嫁东北的女儿回重庆

重庆,文婆婆76岁啦,她和儿媳关系不好,心里憋屈得很,就撺掇远嫁东北的女儿回重庆

重庆,文婆婆76岁啦,她和儿媳关系不好,心里憋屈得很,就撺掇远嫁东北的女儿回重庆,跟儿子签了个“免赡养协议”,把9.5万存款和每月2000元养老金都给了女儿,儿子不用管她。可两年后,文婆婆得了帕金森,钱不够花,就想让儿子每月给1000元赡养费,儿子不干,她就找媒体帮忙。老人没做好风险规划,子女法律意识也淡薄。那这协议到底合法不合法呢?这文婆婆,年轻的时候和儿媳的矛盾闹得很深。每次儿媳稍微有点做得不对,文婆婆就唠唠叨叨个没完,儿媳自然也不甘示弱,两人就吵起来了。这一吵起来,那声音大得,整栋楼都能听见。文婆婆每次吵完架,就觉得自己特别委屈,心里那股气没处撒,就打电话给远嫁东北的女儿李女士。李女士在电话里听着母亲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心里别提多难受了。她也没多想,就跟丈夫说了一声,就风风火火地从东北赶回重庆。到了家,看着母亲那委屈巴巴的样子,李女士心疼得不行。这时候,文婆婆就提出了签“免赡养协议”的事,说把存款和养老金都给女儿,儿子就不用管她了。李女士当时也没想那么多,觉得这样母亲以后的生活就有保障了,就稀里糊涂地和弟弟签了协议。这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女儿把9.5万存款和每月2000元养老金都拿走,儿子就彻底不用管母亲的赡养问题了。一开始,李女士拿着这些钱,心里还挺踏实,觉得自己能好好照顾母亲了。她给母亲买新衣服,带母亲去旅游,日子过得还算安稳。然而,生活就像一场充满了意外的大戏,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啥。不久后,文婆婆突然感觉身体不对劲,一检查,结果被查出得了帕金森。这病就像个无底洞,不仅需要长期吃药,还得时不时去医院做检查,费用那叫一个高。李女士一开始还觉得,有存款和养老金,应该能应付得来。可没想到,这钱就像流水一样,花得那叫一个快。文婆婆看着存折上的数字越来越少,心里那叫一个着急。她整天唉声叹气,吃饭也没了胃口。李女士也是心烦意乱,她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她开始发愁,以后的日子可咋过。她自己的家庭也有开支,孩子上学要钱,生活开销也不小,现在母亲这边又出了这么大的事,她感觉压力很大。这时候,文婆婆突然反悔了,她觉得儿子不能就这么不管她了。于是,她就找到儿子,要求他每月给自己1000元赡养费。儿子一听,那可不干了,他说:“当初可是签了协议的,我不用管你。”文婆婆见儿子不同意,就找媒体帮忙,希望能通过媒体的压力让儿子就范。事实上,这个协议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协议都不能免除。也就是说,不管文婆婆和儿子签了啥样的协议,儿子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这就好比说,你欠了别人的钱,不能因为和对方签了个协议说不用还了,就真的不用还了。法律可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文婆婆和儿子签的“免赡养协议”,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所以,文婆婆有权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父母把我们养大不容易,当他们老了,身体不好了,我们作为子女,应该尽一份孝心,好好照顾他们。而不是因为一些利益纠葛,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不过,这赡养费的具体金额可不是文婆婆说多少就是多少的。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老人的实际需求。如果当地的生活水平比较高,老人的身体状况又比较差,需要经常看病吃药,那么儿子可能需要支付的赡养费就会多一些。反之,如果儿子的收入比较低,生活也比较困难,那么,可能会酌情减少赡养费的金额。李女士当初签协议的时候,可能也没想到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她可能觉得,拿着这些钱就能好好照顾母亲了。可实际上,她忽略了生活中的风险。结果母亲突然生病,这医药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李女士作为女儿,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她不能因为拿了母亲的财产,就认为自己可以独自承担赡养责任。在母亲生病需要钱的时候,她可以和弟弟一起商量,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她在处理家庭财产的时候,也应该更加谨慎,不能只考虑母亲的想法,而忽略了可能出现的风险。文婆婆不应该因为和儿媳有矛盾,就把气撒在儿子身上,还撺掇女儿签那个荒唐的协议。亲情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她这样做,不仅伤害了儿子,也让女儿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时候,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此事中,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的行为,虽然有协议在前,但都是不被认可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不能逃避的。父母把我们养大不容易,应该在他们需要的时候尽一份孝心。就算和母亲有矛盾,也不能成为不赡养她的理由。
“太缺德了!”近日,安徽的一女子发现在家里时,卧室里的温度始终都特别高,打开窗帘

“太缺德了!”近日,安徽的一女子发现在家里时,卧室里的温度始终都特别高,打开窗帘

“太缺德了!”近日,安徽的一女子发现在家里时,卧室里的温度始终都特别高,打开窗帘后才发现邻居竟在自己卧室的旁边安装了一个空调外机!热风呼呼的往自己窗户这吹,简直是欺人太甚了!网友:这种装机方式是不是也太不安全了?安徽的李女士今年夏天遭遇了一场“空调风暴”。起初,她以为空调坏了,便找师傅来检查,结果让她松了口气——空调根本没问题。直到某个中午,李女士无意间拉开窗帘,才发现真正的罪魁祸首——是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它就挂在她家卧室窗户旁,离得不到两米,热风一阵阵吹进屋里,而噪音更是几乎整夜不断,令人无法忍受。李女士愤怒至极:“这也太过分了,简直是欺负人!”最初,李女士想,邻里之间还是要讲和气,于是决定好声好气去和邻居沟通,寻求一个解决方案,劝他们把空调外机稍微移一下。没想到,邻居的回应却出乎意料:“我撞在自己家墙上,你管得着吗?”这话把李女士堵得说不出话来,心里原本有的那份亲切感顿时消失殆尽,矛盾就这样拉开了。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物业,期望他们能出面协调一下。物业来过一趟,答应了会处理,但后续就再也没有下文了。李女士心急如焚,再次询问物业,得到的答复却总是那句“再和邻居沟通一下”。即便报警了,邻居依旧态度强硬,坚决表示,除非物业找到新位置,否则绝不会挪动空调外机。看似无路可走的李女士,只得将这个事情拍成视频发布到网络上,没想到,这段视频迅速引发了热议,网友们纷纷表示愤慨:“这种邻居真不讲公德心,光顾自己凉快,根本不顾别人!”事实上,空调外机的乱装问题隐藏着不少安全隐患。长时间的热风直吹不仅让人住得不舒服,还可能损坏家里的电器。而且那些“悬空”安装的外机,光靠支架支撑,时间一久支架可能会生锈老化,极有可能在某天突然掉下来,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些老旧小区中,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往往没有明确规划,加上监管松懈,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从法律角度看,邻居的做法已经构成了侵权。《民法典》明确规定,邻里之间应当互相体谅,不能只顾自己方便。即便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家墙上,如果它所产生的热风或噪音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依然属于侵权行为。国家也有相应规定,空调外机距离邻居门窗的距离应至少保持3米,且安装高度不能低于2.5米,热风也不得直吹他人窗户。有些地方对于违规安装的行为甚至会罚款。然而,像李女士这样的普通居民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容易。在取证上存在困难,调解过程拖延,遇到不讲理的邻居更是让人头疼。这样的遭遇让我们意识到,生活在小区里,行使自己的权利固然重要,但也要讲究边界。安装空调前,多了解相关的安装规范,考虑邻里的感受,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如果不幸遇到侵权行为,也不必害怕麻烦,保留好证据,依法维权。毕竟,只有邻里和睦,大家才能住得更加舒心。信息来源:《女子曝邻居空调外机对着自家窗户,家里直接变成炕房!还遭邻居反怼:装的我家墙上》法治进行时
北京,男子7年前花235万买下的房子,却被楼上养的200多只鸽子搞得无法正常生活

北京,男子7年前花235万买下的房子,却被楼上养的200多只鸽子搞得无法正常生活

北京,男子7年前花235万买下的房子,却被楼上养的200多只鸽子搞得无法正常生活,可社区却说楼上住户是信鸽协会的会员,是可以养鸽子的。男子无奈决定卖房搬走,谁知房子因此至少贬值了30万元,男子觉得是中介隐瞒真相欺骗了自己,于是便要求对方原价回购。据闪电新闻6月18日报道,李先生现在住的房子,是2018年的时候,他花了235万元,从原房主手里买下的。房子买下后,李先生才无意中发现,楼上邻居家有2个鸽舍,正好在自己家的正上方。刚开始,李先生还以为这是住宅区,邻居也不会养多少鸽子,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渐渐发现,家里晾晒的衣服上时常会有鸽粪,纱窗上也粘满了鸽毛,直到此时,李先生才得知,原来楼上养的鸽子有200多只。李先生上楼和邻居协商,告知对方养鸽子对自己家影响很大,希望对方不要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没想到楼上邻居却不以为然,说他家养鸽子是有证的,都养了这么长时间了,也没见有谁提过意见。李先生感到非常疑惑,养鸽子不但会产生噪音,而且还会造成空气污染,这是基本常识,难道邻居会不知道吗?至于在居民楼内养鸽子还能拿到证,那更是不可能的事。于是,李先生又把此事反映到社区,社区说楼上邻居是信鸽协会的会员,是可以养鸽子的,他们也没有办法。望着渐渐被鸽毛糊死的纱窗,李先生后悔不已,要是当初看房时留个心眼,这房子自己是无论如何都不会要的。更头疼的是,仅仅几年,孩子因此患上了过敏性鼻炎,到最后还演变成了哮喘,李先生实在忍无可忍,他决定把房子卖掉后搬走,可事情远没有他想象的这么简单。原来,就是因为楼上邻居养鸽子的缘故,这房子的价值至少已贬值了30万,这让李先生实在难以接受。李先生认为,事情到今天这个地步,中介有推卸不掉的责任,要不是他们故意隐瞒了这件事,自己又怎会买下这套房?他们理应为自己的不诚实行为买单,原价回购这套房。对此,对方更是觉得冤枉,因为原房主之前买下这套房后,根本就没有住过,所以楼上养鸽子这件事,原房主和自己都不知情。那么,这件事从法律上该如何分析呢?1、如何看待楼上邻居的行为?楼上邻居养鸽子的行为,侵害了李先生一家的相邻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楼上邻居养了大量鸽子,导致李先生家无法正常晾晒衣物,影响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邻居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不利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先生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对孩子造成的身体上的伤害。2、社区说楼上邻居是信鸽协会的会员,是可以养鸽子的,这种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窗外搭建鸽舍的,楼上邻居虽然是信鸽协会会员,但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城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拆除鸽舍,并处相应罚款,社区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3、中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介和李先生之间属于居间服务关系,李先生要求对方原价回购缺乏法律依据,但如果对方明知楼上邻居养鸽子,却故意隐瞒李先生,那么,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对方应返还介绍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有网友替李先生出点子,说买点干玉米粒,用浓盐水浸泡一夜,然后再拿出去晒,鸽子吃了会钠中毒。这种做法固然解气,但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不仅如此,李先生如果这样做了,还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须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中介承诺,5万余元的介绍费他们可以全额退还,李先生也表示这件事他会考虑。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信源:闪电新闻-2025.6.18)
“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普法惠民暖人心

“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普法惠民暖人心

为积极响应“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号召,中国银行东营河口支行聚焦民生关切,精心组织普法队伍,于2025年5月期间,先后走进河康社区及河口区老年大学等人员聚集区域,开展系列精准化、接地气的民法典宣传活动,让法治精神浸润...
上海,一女子与再婚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30年后,女子病危时希望能见下与前夫的

上海,一女子与再婚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30年后,女子病危时希望能见下与前夫的

上海,一女子与再婚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30年后,女子病危时希望能见下与前夫的女儿,但遭到了拒绝。女子的葬礼中,女儿也没有出现。然而等一切料理妥当后,女儿出现了,她要求分割女子名下房产的25%的份额,但遭到了继父的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来源: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悉,陈女士在1981年与男子刘某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女儿刘女士。然而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8年,最终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当年刘某家的条件比较好,所以刘女士就跟着父亲刘某生活。可没想到,自从离婚后,父亲刘某就一直说陈女士死了,而刘女士信以为真。在1992年的时候,陈女士与男子田某结了婚。期间,夫妻二人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这段时间,陈女士曾多次去找女儿刘女士,希望对方能原谅自己。直到这时,刘女士才知道母亲还活着,但刘女士并没有原谅。2022年10月份,陈女士因病住进了医院,在病危之际,她希望能见刘女士最后一面,却遭到了拒绝。刘女士明确表示不会认陈女士的。在陈女士病逝后,田某操持了一切,期间刘女士并未出现。可等到葬礼完毕后,刘女士却突然出现了,她向田某索要陈女士的遗产。田某认为如果刘女士当初认了陈女士,并参加了葬礼,那分点遗产没什么话可说。但刘女士如此绝情,让陈女士到死都留下一个遗憾,他无法接受。在得知田某不同意分配陈女士的遗产后,刘女士以继承人的身份告上法院,要求继承陈女士名下房产的25%的份额。在法庭上,刘女士的辩护人表示:1、刘女士的爸爸一直说陈女士去世了,直到陈女士找上了门,她才知道陈女士还活着,但二人这么多年未见,刘女士需要时间缓冲。2、陈女士病危以及病亡时,刘女士正怀着孕,不方便去医院以及参加葬礼。田某不认可刘女士的说辞,他认为刘女士即便要思想缓冲,即便是怀孕,那主动打电话联系下表示关心,哪怕是视频聊天见个面也行,但是刘女士从未做过这些。田某认为,刘女士就是不想认陈女士这个母亲,而且刘女士也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无权分割陈女士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纵观本案,刘女士自父母离婚后,父亲就一直说母亲陈女士死了,直到其成年后才得知,而后虽然刘女士不肯认陈女士,也不去看望陈女士,但她的行为尚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也就是说,即便刘女士未曾尽到过赡养陈女士的义务,也不影响刘女士享有继承陈女士遗产的法定权利。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陈女士名下的房子是她和田某共同共有的,所以陈女士占了50%的房产份额。这一半的房产份额作为陈女士的遗产,应当拿来进行遗产分配。《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陈女士的亲生女儿,田某作为陈女士的丈夫,均能分得陈女士的那部分遗产,即刘女士可以分得25%的房产份额。田某对此不服,认为刘女士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应当少分。《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法院认为,刘女士没有与陈女士相认,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主要还是因为刘某当年一直欺骗刘女士,导致其对陈女士的突然出现无法接受。况且陈女士在离婚后,也没有去主动看望过刘女士,而她是知道刘女士的学校以及住所地址的。因此,刘女士虽未尽到赡养义务,但她并没有重大过错,且在法庭上刘女士明确表示会去祭拜陈女士,这说明她具有了悔意。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可以继承陈女士的25%的遗产份额。注意:刘女士主张的是分得25%的房产份额,而法院判决的是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刘女士除了能分得房产的25%,还可以分得陈女士存款的25%。最后,通过这个案件,想必大家应该清楚遗嘱的含金量了。如果陈女士生前留下遗嘱,遗产全归丈夫田某的话,刘女士即便再有理由,都是无法继承遗产的。不过,立遗嘱也要注意遗嘱的效力问题,以防真正派上用场时,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您怎么看?
“当场击毙!”湖南,男子出去倒垃圾时,突然冲出一条大狗,将他扑倒在地撕咬,男子虽

“当场击毙!”湖南,男子出去倒垃圾时,突然冲出一条大狗,将他扑倒在地撕咬,男子虽

“当场击毙!”湖南,男子出去倒垃圾时,突然冲出一条大狗,将他扑倒在地撕咬,男子虽然极力反抗,奈何这是一只比特犬(烈性犬),力气非常大,男子根本毫无招架之力,多亏好心人用棍子驱赶,民警赶来之后,直接将狗击毙,然而狗主人却很淡定:平时都拴着,不知道怎么挣脱了!可保安却说,他经常看到这只狗跑出来,狗主人也是知道的!狗主人顿时哑口无言。从视频中能看到,要不是好心人,估计男子已经凶多吉少了!胳膊和手、脚全是深可见骨的血窟窿,救护车拉走时人都快疼晕了。周围居民直摇头:“这条狼狗早就在街上乱窜,狗主人天天撒手不管。”民警到场后直接击毙恶犬,可医药费谁出成了大问题。男子女儿抹着眼泪说:“要不是好心大哥们拼命,我爸能不能保住命都难说。狗主人就轻飘飘一句‘绳子挣脱了’,哪有这么简单!”这事在网上吵翻了天,有网友说:“养烈性犬还散养,这不是故意害人吗?”确实,狼狗这类大型犬爆发力强、攻击性高,一旦失控就是致命威胁。这次要不是路人果断出手,后果不堪设想。但冷静想想,光靠路人见义勇为远远不够。现在不少人养狗全凭“我开心就好”,觉得自家狗“不咬人”就万事大吉。可动物习性哪能百分百预测?烈性犬本就该圈养或办理特殊证件,出门必须戴嘴套、牵狗绳。一些主人却把公共区域当自家后院,遛狗不牵绳、粪便不清理,甚至纵容宠物挑衅路人,这种“养狗缺德”行为早该治治了。《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主人要担责。要是明知是烈性犬还疏于管理,出了事不仅要赔医药费,严重的还得负刑事责任。可现实中,很多纠纷最后都变成“扯皮大战”,受害者耗时耗力维权,养犬人却装聋作哑,这无疑助长了不良风气。老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养狗不是私人小事,而是公共责任。希望每个养犬人都能记住:管好自家狗,就是守护他人命。别等悲剧发生才后悔,到那时,说再多“我家狗不咬人”都晚了。
上海,2023年,老太喜获700万拆迁款,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四个子女的未来,思

上海,2023年,老太喜获700万拆迁款,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四个子女的未来,思

上海,2023年,老太喜获700万拆迁款,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四个子女的未来,思虑再三,她做出一个在自己看来无比公平的决定。上海街头,老人紧攥着一个破旧行李箱,眼神空洞,满是绝望,谁能想到,这位曾经手握七百万拆迁款的老人,竟会被亲生骨肉拒之门外。杨红梅(化名)这一辈子,苦水里泡大的,年轻时丈夫早逝,她一个人拉扯两儿两女,白天在纺织厂当女工,下班后又去摆小吃摊,就为了孩子们能吃饱穿暖。大儿子懂事,初中没念完就去汽修厂当学徒,帮母亲分忧,小儿子呢,从小被宠着,长大后工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没个正形。两个女儿嫁人后日子过得平平稳稳,不算大富大贵,命运这东西,说变就变,老城区改造,杨红梅家拆迁了。“七百万”拿到手,老人心里五味杂陈,高兴,也有些不安,她琢磨着怎么分这笔钱,好让孩子们都过上好日子。在她看来,小儿子没成家,最需要帮衬,于是,她一咬牙,给了小儿子四百万,盼他买房成家,大儿子虽然日子也紧巴,但毕竟成家了,分了两百万。至于两个女儿,在她眼里是“泼出去的水”,各给了五十万,小儿子拿到四百万,起初还像模像样,郊区买了套大房子,配了辆豪车,朋友圈里天天晒新生活。可惜好景不长,他交了些不三不四的朋友,跟着瞎搞“投资”,先是开了家火锅店,几个月就赔光了,他不甘心,又把剩下的钱砸进股市,结果股市暴跌,四百万打了水漂。最后,不仅分文不剩,还欠了一屁股债,房子车子也都没了,钱没了,小儿子的性子也变了,他开始怨母亲给的钱不够多,甚至做出了更过分的事——把杨红梅赶出了家门。可怜的老母亲,提着行李箱站在上海街头,看着车来车往,心都凉透了,她哆哆嗦嗦地给大儿子和两个女儿打电话,想找个落脚地。谁知,大儿子冷冰冰地说:“妈,你当初给谁钱多就找谁去,我家也困难,老婆孩子一堆事,没地方给你住。”两个女儿也一个腔调,说嫁出去了,是外人,不方便接母亲。大女儿更直接表示:你当初就没把我们当回事,给那么点钱,现在我们也没办法。小女儿干脆挂了电话,亲生儿女都这样,杨红梅万念俱灰。在邻居的提醒下,这位既愤怒又绝望的老人,决定把四个不孝子女告上法庭,法庭上,杨红梅老泪纵横,哭诉自己如何含辛茹苦把孩子们养大,到头来却落得这般下场。可她的四个子女呢,个个都有说辞,互相推卸,小儿子梗着脖子表示:生意赔了,自己都快饿死了,哪有钱养她?大儿子辩称:当初分钱就不公平,凭什么要跟他们一样出赡养费?两个女儿也在一旁帮腔,说母亲偏心,自己不该多担责任。法官听完,脸色一沉,告诉这些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跟父母怎么分钱、偏不偏心,压根儿是两码事。《民法典》写得清清楚楚,成年子女就得养爹妈,爹妈要是日子过不下去,子女就得出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明文规定,不能说爹妈的遗产我不要了,人我也不管了,没这道理。家庭成员要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他语重心长地告诫他们:你们妈辛辛苦苦把你们拉扯大,最难的时候都没扔下你们,现在她老了,需要人照顾,你们倒因为分钱的事推三阻四,这不光违法,也违背了做人的良心。法官还强调,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人不光是给钱,还得生活上照应,精神上慰藉,不住一起的,也得常回家看看,不能不管不问。经过法庭调解和审理,这事儿总算有了个结果,法院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杨红梅800块赡养费,直到老人去世。来源:北青网

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

6月16日,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惠州支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机关全体执法人员共30人参加学习,旨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走深走实,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与依法...
山东济宁,女子出轨,和情人同居前,把家里砸了个稀巴烂,然后一走了之,任13岁儿子

山东济宁,女子出轨,和情人同居前,把家里砸了个稀巴烂,然后一走了之,任13岁儿子

山东济宁,女子出轨,和情人同居前,把家里砸了个稀巴烂,然后一走了之,任13岁儿子和8岁女儿哭的声嘶力竭,她都不回头,没想到30年后,女子突然跑回家,一纸诉状把儿女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给自己养老。儿女却说:想要赡养费,先给抚养费。法院这样判了!济宁女子抛家30年,归来要养老:30年缺席,能靠“法律”补位吗?山东济宁曲阜市的一个老小区里,58岁的张建国守着两居室,屋里摆着儿女的旧照片。谁也想不到,这个沉默寡言的老人,藏着一段横跨30年的家庭“伤疤”——30年前,妻子杨桂兰出轨私奔,砸烂家、扔下13岁儿子张磊和8岁女儿张瑶;30年后,身患重病的杨桂兰被情人抛弃,竟起诉儿女要赡养费。这场迟到30年的“母子对峙”,撕开了亲情与法律的复杂褶皱。一、1995年冬夜:砸家、痛哭与绝情1995年12月17日,零下8度的寒夜,杨桂兰把屋里的搪瓷盆往地上一摔,“哐当”一声,碎成了好几瓣。13岁的张磊扑过去抱住她的腿:“妈,你要干啥?”8岁的张瑶缩在墙角,吓得哇哇大哭。杨桂兰拽开儿子的手,骂道:“滚!我再也不跟你们过穷日子了!”她拖着行李箱,头也不回地出了门,和情人王强私奔去了外地。张建国下班回家,看到的是满地狼藉——电视柜被掀翻,暖水瓶碎成渣,孩子们哭到声音嘶哑。“你妈不要咱们了……”张建国抱着儿女,三人在冰冷的屋里哭成一团。从那以后,张建国白天在机械厂扛零件,晚上回家给孩子热剩饭,鞋底磨穿了就用麻绳捆捆。张磊初中没读完就去工地搬砖,张瑶靠着邻居给的旧课本,勉强考上了职高。二、30年“消失”:她在情人处吃苦,孩子在苦难里“扎根”杨桂兰跟着王强去了江苏,一开始还过了段“甜蜜日子”。可王强游手好闲,没几年就把积蓄败光了,开始对她拳打脚踢。2023年,王强卷走最后一点钱跑了,杨桂兰查出胃癌晚期,躺在出租屋里等死。走投无路时,她翻出旧户口本,上面“张磊、张瑶”的名字,成了她唯一的“救命稻草”。而张磊和张瑶,在苦难里咬着牙往前闯。张磊从搬砖小工熬成了工地带班,娶了同村姑娘;张瑶职高毕业后当收银员,后来嫁人生子,日子虽不富裕,却踏实。但“妈妈”这个词,成了他们心里的刺——张瑶女儿问“姥姥在哪”,她只能说“姥姥去了很远的地方”;张磊喝醉了,会对着父亲的遗像哭:“爸,她咋能这么狠……”三、2025年法庭:“要赡养费?先把抚养费补上!”2025年3月,杨桂兰坐着轮椅,被推上了曲阜市法院的原告席。她起诉书上写着:“要求儿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承担医疗费用。”张磊和张瑶接到传票时,气得手发抖。庭审当天,张瑶把旧照片摔在桌上——照片里,小时候的她抱着杨桂兰的腿,哭得满脸鼻涕。“你30年前不管我们死活,现在凭啥要我们养?”张磊红着眼吼道。杨桂兰哭着说:“我是你们亲妈,法律规定你们得养我……”张瑶冷笑道:“法律也规定,父母得养孩子到成年!你当年跑了,抚养费给过一分吗?”法官翻看卷宗,问到关键:“被告方,你们是否主张追索抚养费?”张磊一拍桌子:“要赡养费,先把30年的抚养费补上!”四、法律博弈:30年的“债”,咋算?法庭外,这事儿传开了。邻居王大妈说:“当年她跑了,孩子吃了多少苦!现在回来要养老,没这道理!”也有人说:“毕竟是亲妈,法律上儿女有赡养义务……”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子女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可张磊兄妹的情况特殊,30年的抚养费追索,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但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调解室里,杨桂兰终于说了实话:“我知道错了……这些年天天做噩梦,梦见孩子哭着找我。”张瑶别过脸:“噩梦?我们过了30年噩梦!你走的那天,我姐俩差点冻死在屋里!”张建国生前的日记本被翻出来,里面记着:“1996年大年初一,磊磊把馒头让给妹妹,自己啃凉窝头……”杨桂兰看着这些,哭得瘫在地上。五、判决:迟到的“补偿”,难补30年伤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1.杨桂兰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暂缓支付赡养费,待其补齐必要的抚养费补偿后,再履行赡养责任;2.考虑到杨桂兰身患重病,张磊、张瑶需每月支付300元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平均赡养费标准),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兄妹俩与杨桂兰各承担1/3。拿到判决书,张磊点燃一支烟,望着窗外:“不是不想养,是这口气咽不下去……”张瑶抱着孩子,眼泪掉在孩子脸上:“妈,你当年要是回头看一眼,我们也不至于恨成这样……”杨桂兰住在廉价出租屋里,看着判决书上的“300元”,喃喃自语:“是我活该……”(文中人物、地点为化名,事件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旨在探讨亲情与法律的复杂关系)对此你怎么看?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追赶,老板骑电动车赶上对方后,女子称对方是小偷,老板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小偷受伤后达轻伤二级,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老板立案,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处罚,但小偷却将老板诉至法院索赔41935元,法院会如何判决?熊强是四川遂宁人,多年前到广州打拼,通过努力在城乡结合部开起一个小卖部,主要售卖各类生活用品,以及一些日常果蔬,曾倩因为经常到熊强处买菜,两人逐渐熟悉起来。事发当日,曾倩去购物时,将电动车停在熊强店附近,不料买完菜准备回去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13时许,曾倩打电话给熊强,称自己的电动车被一男子偷走,要熊强去帮忙。因为熊强离现场很近,骑电动车赶过去只需要几分钟时间,熊强沿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山水城路段行驶时,在路上还遇见认识的人杨峰,于是驾驶电动车,搭载杨峰一起赶到现场。几分钟后,熊强与曾倩相遇,曾倩告知熊强,在前方推电动车的男子,就是偷车辆的人,于是熊强上前对谭波进行拦截,拦截中双方肢体冲突。谭波因此倒地受伤,当天即前往原增城市中新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检查,并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医嘱建议住院治疗,为此谭波花掉医疗费134元。后谭波报警称遭到谭波殴打,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并13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501元,熊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个月后,检方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认定谭波的伤情是由熊强殴打所造成的。为此,检方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熊强不起诉,同日熊强被无罪释放。谭波对此却不满意,将熊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41935元,包括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提出如下理由:事发当日,谭波因与曾倩发生经济纠纷,将曾倩的电动车骑走,却被叫来的熊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警方将此案分为刑事案件处理,期间,谭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年后,检察院对熊强作出不起诉决定,谭波认为,谭波受伤是熊强及杨峰共同造成,熊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谭波的健康权、生命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熊强答辩称:1.如果熊强是去打人的,肯定会带工具,但实际上并没有,熊强追上谭波后,叫杨峰帮忙看车,熊强上前去拉电动车,不让谭波推走,但谭波不肯松手,双方拉扯过程中谭波摔倒。谭波摔倒后又来抓熊强,熊强并没有打他,只是相互拉扯,并在拉扯中推了谭波,同时责备他偷车还打人,谭波看到人越来越多遂心虚离开。2.冲突是谭波先挑起来的,熊强认为自己是在抓小偷,属于见义勇为,故不同意赔偿,且谭波主张的误工费没有工资单,医药费没有正式发票。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本案庭审中,谭波陈述其报警后,派出所查阅了监控视频,但监控显示只有熊强和杨峰在步行,并无殴打的内容,直至2年后派出所找到熊强,才对他作笔录,但不清楚笔录内容;熊强称其一共做2次笔录,内容均与本案庭审陈述一致。对此,谭波以监控视频并无殴打内容,且笔录为熊强单方陈述,检察院亦有退回补充侦查,故调取监控视频和熊强的讯问笔录并无必要为由,明确表示不申请调查取证。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庭审中的陈述及谭波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熊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熊强是否具有过错。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熊强对谭波进行了殴打,但双方对谭波在争执中受伤这一结果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谭波受伤的损害后果,与双方之间的争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谭波两处受伤骨折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熊强在阻止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熊强对谭波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赔偿责任。经查实,谭波与曾倩存在经济纠纷,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是想用于抵债,尽管此事事出有因,但谭波的推车行为,并未经过车辆所有人同意,才导致本案纠纷,故谭波亦存在过错,应自负20%责任。关于谭波的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院核算损失金额为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2075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元。综上,判决熊强应赔偿谭波5848元,驳回谭波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博雅生物崇仁单位采血站里,对其女儿洗了一天的脑,最后女儿被抽血浆580毫升,给了女儿300块。献血浆对于我国人民来说,无疑是为国家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方式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威逼利诱献血浆的情况,也并非没有发生过。这也导致我国部分家长坚决反对自己的孩子献血。但仍有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诱骗孩子献血,甚至对不少孩子的身体造成损害。6月11日,江西抚州一名母亲变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哭诉自己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就被某公司的负责人带到当地抽血站,最终被抽血浆580毫升的事情。根据母亲的阐述,自己19岁的女儿在社交媒体看到一则暑期工招聘海报。海报标题为“燃烧青春,浆爱同行”,由博雅生物崇仁单采血浆站发布。且在海标当中,该企业承诺“宣传推广员月入万元,提供社会实践证明”。这也立即引起了女儿的注意。但当女儿前往企业应聘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工作内容是“发传单宣传献血公益”,未提及需自行献血浆。入职后,女儿被单独带至会议室,两名工作人员以“奉献爱心”“助力医疗”为由,进行长达6小时的心理劝导,强调“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学生更需社会责任”。在该企业的洗脑下,女儿签署了一份未详细阅读的《自愿献血浆知情同意书》。随后接受体检,被告知“指标合格”,最终被,抽取580毫升原料血浆。结束后,工作人员递给她300元现金和一张“爱心荣誉证书”,称“钱是营养补贴,证书对升学有帮助”。可在回家后的当天晚上,女儿回家后出现头晕、乏力、面色苍白症状,母亲追问下才坦白实情:“他们说我健康,抽血能救人,但我现在站不稳……”面对这位母亲的指控,涉事企业公开做出回应:采浆前已安排体检并签署同意书,580毫升原料血浆符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上限(每次≤580毫升)。至于给到你拆的300元,则是“法定的误工补贴”而非交易对价。但该公司未解释为何将宣传员岗位与献血浆强制捆绑,亦未回应“带人有提成”的招聘话术。“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企业,随意欺骗小姑娘。咱们国家才没人再敢献血。”“就算现在献血,以后还不知道有没有血给自己用”。我国网民对于此次事件的激烈探讨,无疑造成了极大的舆论风波。而当地政府也立即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这家企业的行为,已然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血浆站将“认可献血浆”列为宣传员招聘要求,涉嫌强制提供身体资源,已构成就业歧视。这名少女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主张经济赔偿。且《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取得明确同意。本案中,工作人员未解释580毫升采浆量对体重45公斤少女的健康风险(占血浆总量13%),反而强调“无害公益”,致李某误判风险。其签署的同意书因重大误解可撤销。而此次案件受害人的血常规报告显示,她的血红蛋白降至85g/L(正常值115-150)。诊断结果已经为轻度贫血,这无疑等同于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诚然抽取血浆580毫升对于平常人来说,确实是正常数值。但涉事企业通过洗脑等方式诱骗少女献血浆,且没有明确透露健康风险。已经构成了违法事实。法律不会纵容以爱之名的伤害,更不容忍以青春为名的剥削。当监管利剑刺破灰色产业链时,此案将成为重塑行业规则的里程碑。因为每一滴血浆,都该流淌在自愿与尊严的河床上。参考资料:《女孩去打暑假工被血站抽血浆?当地回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

浙江杭州,方先生豪掷1700万买下368.38平精装房,收房却发现大理石地砖色差大、有破损,要求开发商解决。开发商以天然石材为由推脱,方先生不满。经协商,供应商同意着色处理并承诺更换破损地砖。这事您怎么看呢?据6月14日,1818黄金眼报道:方先生一直怀揣着一个梦想,就是能拥有一套宽敞舒适、装修精美的房子。经过多年的努力打拼,他终于攒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在经过一番挑选后,方先生看中了一套368.38平的精装房,毫不犹豫地豪掷1700万将其买下。交房那天,方先生满心欢喜,想象着自己即将开启美好的新生活。然而,当他踏入新房的那一刻,心情瞬间跌入了谷底。只见客厅、卧室等地方的大理石地砖色差大得离谱,有的颜色深,有的颜色浅,就像一幅被打乱的拼图,毫无美感可言。更让他气愤的是,不少地砖还有破损,坑坑洼洼的,这哪里是精装房,简直就是“残次品”。方先生立刻找到了开发商,要求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可开发商却一脸无所谓的样子,还振振有词地说:“这大理石是天然石材,有色差是正常的,而且维修的话可能会破坏地暖、保温层,到时候出了问题我们可不负责。”方先生听认为:“我花了这么多钱买精装房,你们就给我这样的质量?天然石材色差大就能成为质量差的借口吗?你们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开发商却不以为然,依旧坚持自己的说法,试图用天然石材的特性来搪塞方先生。方先生没有轻易妥协,方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解决问题。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方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对于房屋的装修质量标准必然有明确规定,精装房理应保证装修质量符合一般认知和合同约定。而大理石地砖色差大且存在破损,显然不符合精装房应有的质量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方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色差明显的大理石地砖和破损地砖。开发商以天然石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天然石材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色差,但这种色差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且不能影响房屋的整体美观和使用功能。开发商不能以天然石材的特性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如果开发商无法证明维修或更换地砖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坏,那么其拒绝维修或更换的行为就构成违约。这事真是让人闹心!好在方先生没轻易妥协,他据理力争,经过一番协商,供应商终于松口,同意给地砖着色处理,并承诺更换破损的地砖。这事虽然有了个初步的解决方案,但方先生心里肯定还是不舒服,毕竟花了这么多钱,谁不想买个完美无瑕的房子呢?这事,开发商得负主要责任。精装房,就得保证装修质量,不能拿天然石材当借口来搪塞消费者。方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来交付房屋,色差大、有破损的地砖肯定是不符合标准的。开发商如果无法证明维修或更换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坏,那么,拒绝维修或更换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方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更换色差明显的大理石地砖。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开发商的做法太不地道了?方先生维护自己权益的做法,您觉得对吗?要是您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
湖北武汉,张阿姨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装修入住就被邻居“借用”放材料,结果

湖北武汉,张阿姨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装修入住就被邻居“借用”放材料,结果

湖北武汉,张阿姨家花200多万买的新房,还没装修入住就被邻居“借用”放材料,结果4个月后发现房子被陌生人住了,对方还在里面做饭搭床铺。张阿姨要求补偿4个月房租4000元,对方却只肯给2000元,还狡辩说没住。6月13日,据帮女郎在行动报道:张阿姨一家为了这套新房可是费了不少心思。他们东拼西凑,又贷款了一大笔钱,好不容易花了200多万买下了这套房子,就盼着能早日装修入住,开启新的生活。房子到手后,张阿姨一家满心欢喜地规划着装修事宜。这时,邻居李大哥找上门来,满脸堆笑地说:“张阿姨,我家装修材料没地方放,能不能借您家新房放一放,就放几天,等我家材料到了就搬走。”张阿姨一家心地善良,想着都是邻居,互相帮衬一下也是应该的,便爽快地答应了。可谁能想到,这一放就是4个月。期间,张阿姨一家因为工作忙,也没太在意新房的情况。直到有一天,张阿姨的儿媳路过新房,想着进去看看,结果一开门,整个人都懵了。只见屋子里一片狼藉,原本空荡荡的房间被乱七八糟的东西堆得满满当当,更过分的是,里面居然还住着陌生人。厨房里飘出一股饭菜的味道,卧室里还搭着床铺,被子都没叠。张阿姨一家赶紧找到邻居李大哥,要求对方补偿4个月的房租4000元。张阿姨说:“李大哥,我们好心让你放材料,你怎么能这样呢?这房子我们还没住呢,倒先让别人住了,这损失你得赔!”李大哥却一脸无辜地说:“张阿姨,我可没住,我就是中午在这吃个饭,放点干活的衣服,哪用得着赔这么多钱。”张阿姨一听,更生气了:“床铺都搭了,厨房都开火了,还说没住?你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物业也掺和了进来。物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解,可李大哥就是不肯松口,只愿意给2000元补偿。张阿姨一家觉得这太不公平了,坚决不同意。有的说李大哥太不地道了,占了人家便宜还不想认账;有的则觉得张阿姨一家太较真了,邻里之间应该互相理解。面对李大哥的狡辩和物业调解无果的情况,张阿姨一家决定不再忍气吞声,打算走法律解决这件事。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李大哥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张阿姨一家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张阿姨一家拥有新房的所有权,李大哥未经允许,擅自让陌生人入住并使用房屋,导致房屋被破坏、产生额外损耗等,给张阿姨一家造成了损失。张阿姨一家要求李大哥补偿4个月的房租,这是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李大哥狡辩称没住,只是中午在这儿吃个饭、放点干活儿的衣服,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床铺搭建、厨房开火等行为足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房屋,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阿姨一家当初同意李大哥借用房屋放装修材料,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借用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大哥在借用房屋时,承诺只是放材料,却擅自让他人入住并使用房屋,这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张阿姨一家有权要求李大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果李大哥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李大哥最初是以借用放材料为由进入房屋,但后续擅自让他人入住并使用房屋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借用范围,构成了对张阿姨一家住宅的非法侵入。当然,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还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如果张阿姨一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造成的损失程度等,来判定李大哥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这事,说到底还是诚信问题。邻居之间,本来应该互相照应,结果却因为这点小事闹得不可开交。张阿姨一家好心帮忙,却落得这样的结果,真是让人心寒。张阿姨一家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要是邻居再这么狡辩下去,最后吃亏的还是他们自己。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邻居的做法太过分了?要是您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呢?是选择忍气吞声,还是像张阿姨一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临夏市开展“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

中国甘肃网6月16日讯 据民族日报报道(记者马玉兴)为切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融入百姓生活,5月以来,临夏市各镇、街道相继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中,网格员和司法干警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

古浪县黑松驿镇:加强民法典宣传

近日,古浪县黑松驿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法典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构建全方位普法网络。该镇线上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以案释法”等内容,线下打造“民法典主题街区”,组织“普法轻骑兵”进校园、景区开展流动...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还把壳丢地上,一乘客看不下去了,上去劝阻,万万没想到,男子一下子炸了,竟然报警,还要求乘客跟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医疗费、手机维修费、受损的西装、领带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0000元。民警都气的无语,认定乘客没违法事实,男子直接把乘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近日,白先生乘地铁2号线,被一男子没素质的行为惊到了。只见一男子,把地铁当成他家餐厅了,坐在座位上不但吃花生,还把壳子乱扔。白先生是个三观很正的人,同时路见不平也一声吼,绝不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于是,他走上前,劝男子不要再吃了,把地上的花生壳收起来。男子显然觉得白先生多管闲事,他立马炸了,怒斥白先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关他啥事?地铁又不是他家的。没错,地铁是大家的,所以,爱护车厢里的环境人人有责,可男子可不听他讲道理,竟起身和他撕扯起来。也不知道男子咋想的,本来自己就理亏,他好像受多大委屈似的,竟然拿着手机要拍白先生,撕扯中,男子的手机掉在了地上。男子立马报了警,说白先生不但打他,还摔坏了自己的手机。可民警赶来后发现,男子的手机只是摔了一下,没磕没碰,能正常使用,对于男子恶人先告状的行为,也是哭笑不得,直接认定白先生没违法行为。男子不想善罢甘休,竟然一纸诉状,把白先生告上法庭,说自己被白先生打伤了,不能上班,产生了医药费和误工费。而且,他手机坏了,维修花了一笔钱,也应该白先生承担。另外,白先生把他的西装和领带也都撕坏了,他也得赔,同时,他也要求白先生给他赔礼道歉。看看,也不知道谁给他的勇气,在公共场合没有公德心,竟然还倒打一耙。而白先生也很恼火,自己看对方不遵守规定,上去阻止有啥错?可对方还不依不饶起来了,导致自己官司缠身,如果真判自己赔偿,那真是太冤了。这起地铁冲突事件,看似因琐碎小事引发,实则折射出公共道德和人的品质。白先生作为普通乘客,在目睹不文明行为时挺身而出,展现了公民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感,这种“路见不平”的勇气值得肯定。反观男子,不仅漠视地铁禁食规定,还将劝阻者拖入法律纠纷,试图以“恶人先告状”的方式转嫁责任,他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暴露出对法律与规则的轻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法院一调查发现,男子有错在先,在地铁上有吃花生,并扔花生壳的不文明行为。白先生制止对方后,两人发生冲突,在东昌路站,白先生拉住男子的领口,想把他拉出车厢。而男子不但不下车,还拿出手机拍摄白先生,白先生阻止他拍摄手机掉落在地。视频显示,白先生没有殴打男子,而男子提供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说被打后务工一个半月,可票据看不出来是做了哪些检查,对于务工一说,口说无凭。有人说,白先生应该有见义勇为奖,那个不文明人应该有行政处罚!对吃花生的无赖应该曝光,恶人先告状。白先生勇敢地站出来,进行制止值得提倡。对这种敢于向不文明行为做斗争的精神,应该予以奖励!《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白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殴打、损坏财物等,需举证证明白先生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但根据警方调查及法院审理结果,无侵权事实:监控显示白先生没实施殴打行为,警方已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手机亦能正常使用。白先生劝阻行为目的是维护地铁环境卫生,且言辞没超出合理限度,本质是履行公民对公共秩序的责任,无主观恶意。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没载明具体检查项目,误工费缺乏实际证据支持,无法证明损害与白先生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及乱扔垃圾,白先生的劝阻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共管理规定。双方肢体接触是因原告拒绝遵守规定并意图拍摄引发,白先生阻止拍摄时手机掉落属于被动结果,非故意毁损财物。原告在地铁内进食并乱丢垃圾的行为已违反社会公德,法院裁判时需考量其自身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白先生仅以语言制止和阻止拍摄,没主动采取暴力或辱骂,其行为属于合理范畴。如果因劝阻轻微冲突即要求赔偿,将挫伤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公正:既未纵容无理索赔,也没让善意劝阻者蒙冤。法律保护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不会为无理取闹者背书;不文明行为者无权滥用诉权,如果自身过错导致冲突升级,需自行承担后果。这一判决不仅是对白先生正义之举的认可,更是对社会风气的正向引导。信源:光明网2025-6-9
让人感动了!重庆,男子在工地意外身亡,获赔120多万。由于三个子女年幼,赔偿款由

让人感动了!重庆,男子在工地意外身亡,获赔120多万。由于三个子女年幼,赔偿款由

让人感动了!重庆,男子在工地意外身亡,获赔120多万。由于三个子女年幼,赔偿款由残疾的爷爷保管。三兄妹成年后要分割120万,却被爷爷直接拒绝。无奈三兄妹把爷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爷爷支付76万余元。岂料,宣判后爷爷还是拒绝支付,三兄妹又申请强制执行。结果,爷爷的一句话,让三兄妹泪目了。(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潇湘晨报6月4日讯,因父亲在工地意外身亡,三兄妹将代为保管赔偿金的爷爷告上法庭,最后的结果,却让人唏嘘不已。事情是这样的,多年前,三兄妹的父亲在工地上打工,因为出了一场意外,一共获得赔偿120多万元。由于三兄妹还未成年,这笔赔偿款一直由爷爷代为保管。直到三兄妹成年后,便向爷爷提出要求分割这120多万元的赔偿款,没想到却遭到了爷爷的拒绝。三兄妹一商量,以为是爷爷想要独吞这笔赔偿款,于是将爷爷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时查明这120多万元属于赔偿款,子女与父母应该进行分割,考虑到三个孩子已经成年,而爷爷年事已高、且患有残疾需要赡养,法院最终判决,由爷爷限期支付给三兄妹76万余元。宣判后,三兄妹就等着拿赔偿金,可是左等右等还是不见爷爷往外拿钱。反正是已经撕破脸皮,三兄妹索性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没想到,法庭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得知了真相。原来,爷爷之所以迟迟不拿出这笔钱,并不是想要“独吞”,而是担心三兄妹年龄小,一下子拿到钱之后,会没有计划性的把这笔钱挥霍一空。这是爷爷儿子的命换来的钱,就算是不被三兄妹理解,他也必须要这么做。不过爷爷现在认为,三兄妹已经长大了,他也就放心了,同意拿出这笔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三兄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父亲的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也可以协商不均等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如继承人因残疾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本案中,无论是三兄妹还是爷爷,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分割这笔遗产。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了爷爷残疾、生活困难等情况,于是在分割遗产时,酌情对爷爷予以照顾。第二,三兄妹未成年的情况下,爷爷有权代为保管遗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些监护人有权依照上述条款规定,代为保管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本案中,爷爷考虑到三兄妹还没有成年,本着把钱用在重要的事情上的原则,爷爷有权代为保管。第三,得知真相后,三兄妹的做法让人泪目。当法官了解到爷爷的真实想法后,把这件事告诉了三兄妹,三兄妹也大为感动,当即提出少分6万,这笔钱留给爷爷,当作他的晚年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孙辈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义务主要由子女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孙辈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且其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

重庆,78岁的唐老太拆迁后跟儿子周某住,后患脑梗失自理能力。周某一人照顾不过来,便找妹妹帮忙。没想到妹夫脾气暴躁,直接动手打了周某,警察随后介入。妹妹委屈哭诉,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且母亲60多万拆迁款全给了哥哥,要求平分才肯照顾。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家庭关系陷入僵局,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如今闹得不可开交。据报道,78岁的唐老太原本日子过得也算安稳,赶上拆迁,分到了一笔拆迁款。之后,她就跟着儿子周某一起生活。起初,一家人相处还算融洽。可天有不测风云,唐老太突然患上了脑梗,生活一下子失去了自理能力。周某看着躺在床上需要人照顾的母亲,心里满是无奈。他每天要上班,还要照顾母亲,实在是分身乏术。思来想去,他决定找妹妹帮忙。这天,周某来到妹妹家,跟妹妹说了自己的难处,希望妹妹能和自己一起照顾母亲。妹妹听了,眉头紧锁,心里也犯起了嘀咕。她无奈地说:哥,不是我不想照顾妈,我现在家里也一堆事。我那儿媳怀孕了,我得照顾她,哪还有精力再去管妈。周某听了,心里有些着急,说:妹妹,我知道你辛苦,可妈现在这个情况,我一个人实在照顾不过来。就在两人说话的时候,妹夫从屋里走了出来。他一听周某这话,顿时火冒三丈,大声吼道:你当初拿拆迁款的时候怎么没想到我们?现在需要照顾人了,就想起我们来了!周某也不甘示弱,回怼道:那拆迁款是妈给我的,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两人越吵越凶,情绪也越来越激动。突然,妹夫冲上去,抬手就给了周某一巴掌。周某被打得一个踉跄,差点摔倒。这一巴掌下去,事情可就闹大了。周围的邻居听到动静,纷纷赶来劝架。从那以后,兄妹俩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如今见面就像仇人一样。唐老太躺在床上,看着儿女们为了自己闹成这样。她不明白,好好的一家人,怎么就变成了这个样子。唐老太每天躺在床上,望着天花板,她多么希望儿女们能够放下成见,重新坐在一起,好好商量一下怎么照顾自己,让这个家重新恢复往日的温暖。可如今,这似乎成了一种奢望。一、妹妹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行为,是否合理呢?从拆迁款的分配来看,拆迁款本质上属于唐老太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唐老太作为拆迁款的所有人,有权自主决定这笔款项的分配方式。如果唐老太在清醒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将60多万拆迁款全部给儿子周某,那么这一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妹妹以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且母亲拆迁款分配不公为由,要求平分拆迁款,这一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妹妹认为母亲把拆迁款全给了哥哥,自己心里不平衡,但这种不平衡并不能成为她主张平分拆迁款的合法理由。除非有证据表明周某在获取拆迁款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唐老太违背真实意愿分配财产,否则妹妹无权要求重新分配。从法律角度讲,唐老太的财产处分权应得到尊重,妹妹不能因为自身困难就强行要求改变已经完成的财产分配行为。二、妹夫动手打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妹夫在听到周某要求妹妹一起照顾母亲时,情绪激动动手打了周某一巴掌,这一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如果周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及以上,妹夫除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因被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三、在赡养老人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财产分配等问题而拒绝履行。唐老太因脑梗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子女的照顾。周某作为儿子,在母亲患病后积极承担照顾责任,这是值得肯定的。而妹妹以自己要照顾怀孕儿媳为由拒绝照顾母亲,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合法借口。虽然妹妹可能面临实际困难,但她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与哥哥协商解决照顾母亲的问题,而不是直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妹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唐老太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妹妹给付赡养费或履行照顾义务。法院会根据唐老太的实际生活需求、妹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妹妹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综上所述,妹夫动手打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妹妹要求平分拆迁款的诉求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不能因为财产分配问题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

上海,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晚年孤苦无依,便想用房产换取赡养。他想到侄女,可侄女拒绝了。无奈之下,他联系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邱女士心软答应了,邱老伯便出资买房,还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儿子,自己只占1%。然而,相处过程中矛盾不断,邱老伯一气之下拉黑养女,养女也不再赡养。邱老伯后悔了,起诉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6月6日,中华遗嘱库报道,八旬的邱老伯,无儿无女,独自守着一间老房子,日子过得冷冷清清。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大不如前,邱老伯心里越来越渴望有个依靠,能有人陪他说说话、照顾他的生活。思来想去,他决定用自己这套房产来换取赡养。邱老伯第一个想到的是侄女。他联系侄女说:叔老了,没个依靠,你看能不能来照顾叔,叔这房子以后给你。侄女却说:叔,不是我不想照顾您,我这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实在抽不出身。邱老伯听了,心里一阵失落,无奈之下,邱老伯又想起了20年未见的养女邱女士。他费了好大的劲,才打听到邱女士的联系方式。邱老伯告诉女儿,这么多年没联系,是爸不好。爸现在老了,想让你照顾爸,爸这房子……邱女士犹豫了片刻,还是答应了下来:爸,您别着急,我照顾您。邱老伯听了,心里别提多高兴了。他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又借了些钱,买了一套新房。在办理房产份额时,邱老伯想着养女以后也有个保障,便把99%的份额给了养女的儿子,自己只留了1%。他觉得,只要一家人能好好过日子,这些都不算什么。刚开始,一家人相处得还算融洽。邱老伯也觉得自己终于有了依靠,脸上渐渐有了笑容。然而,好景不长,矛盾渐渐浮现出来。邱女士的儿子觉得邱老伯太挑剔,生活习惯也不一样,总是对他指指点点。邱女士夹在中间,也是左右很为难。她试图调和两人的矛盾,可效果并不理想。邱老伯觉得邱女士一家不重视他,心里越来越委屈。在一次争吵后,邱老伯把邱女士一家拉黑了。邱女士多次尝试联系邱老伯,可电话打不通,她觉得邱老伯太绝情了,一气之下也不再赡养邱老伯。邱老伯觉得自己当初太冲动了,不该把房产份额给出去。于是,他决定起诉撤销赠与。邱女士得知邱老伯起诉后,心里又气又委屈。她觉得:我当初答应照顾他,也是一片好心。这些年我也不是没照顾他,他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呢?邱女士的儿子也觉得邱老伯太过分了:他当初自己愿意给的,现在又反悔,哪有这样的道理。其实,邱老伯也是没办法,他晚年没个依靠,只能用房子换赡养。现在养女一家不照顾他了,他反悔也是人之常情。不过,邱女士一家确实也付出了,邱老伯不能这么绝情,说撤销赠与就撤销。一、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后,还有撤销权吗?邱老伯出资买房并将99%的份额赠与养女儿子,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邱老伯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女儿子,养女儿子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然而,赠与合同并非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邱女士一家在接受邱老伯的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邱老伯的义务,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种情形。邱老伯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邱女士一家认为邱老伯不能反悔,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他们觉得自己付出了,但赡养老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曾经付出过就忽视了对邱老伯的照顾。二、邱女士一家是否可以以邱老伯太挑剔过分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邱女士作为邱老伯的养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邱女士在答应照顾邱老伯后,却因为一些矛盾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邱女士的儿子虽然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在接受了邱老伯的房产份额后,也应该协助邱女士履行对邱老伯的照顾义务。他们与邱老伯之间的矛盾,不能成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邱女士一家觉得邱老伯太过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他们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而不是抱怨邱老伯的反悔。综上所述:邱老伯以房产换取赡养,是基于对养女一家的信任。而邱女士一家在接受赠与后,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导致邱老伯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最终,法院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请求。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为了维护邱老伯的合法权益。在涉及财产赠与和赡养义务的问题上,要慎重对待。赠与人不能轻易地将财产赠与他人,而受赠人也要明确自己的义务,积极履行对赠与人的照顾。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

年轻女孩突然晕倒在地,大叔见状欲施救却被女孩闺蜜伸手阻拦女孩的闺蜜,也许是为了保护女孩的隐私,不让陌生男人占便宜。这闺蜜是在害女孩,救命第一,这个时候还在防隐私,自己没能力,还阻止他人。糊涂啊糊涂,一旦错过了,怎么对的起女孩本人及家人。你提到的情况确实让人揪心。法律其实早就考虑到这种顾虑,《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明明白白,见义勇为的人受法律保护,不用怕担责任。可现实里还是有很多人不敢伸手,特别是遇到异性晕倒时,83%的人会犹豫,就怕被误会成占便宜。这种担心让很多能救命的手缩了回去。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间就四分钟,错过这几分钟,人可能就没了。当时大叔的动作其实很规范,他特意把姑娘衣服拉平整,还用外套盖住腰腹,自己侧着身子避开敏感部位。这些细节监控都拍得清清楚楚,说明真正想救人的人,自然会注意保护对方尊严。闺蜜拦人的理由站不住脚。后来才知道,这闺蜜上周刚找姑娘借过五万块钱。遇到突发状况,自己不懂急救可以理解,但拦着懂的人施救就说不过去了。医院教过,看到有人晕倒,先要确保环境安全,让人平躺,腿抬高20厘米左右,这样血容易流回脑子。要是自己不会做,至少别耽误别人救命。所以说,遇到这种要命的时候,脑子里得拎得清轻重。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

湖北襄阳,一女服务员在餐厅门口接待,岂料被一戴头盔男子直接上手摸了一下腰。女服务员立即后退一步并呵斥对方注意点。结果没想到,男子恼羞成怒,当场就对女服务员殴打、扇脸。餐厅店长见状冲上去,将男子锁喉制服,后将男子送到派出所。事后,餐厅的做法值得点赞!(来源:九派新闻)据悉,女子李某是餐厅服务员,负责在餐厅门口接待顾客。5月份的一天,李某像往常一样按部就班的上班,就在这时,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着头盔的男子,从李某身边经过。出于职业素养以及习惯,李某礼貌性的给男子打招呼,并询问男子有什么需要。男子停下脚步并没有说话,而是盯着李某看了一会儿。李某被盯的心里发毛,正准备再次询问男子有什么需要时,男子突然伸出手,在李某的腰上摸了一下。李某下意识的后退一步,接着呵斥男子,这里可是公共场合,请放尊重一些。岂料,男子不仅没有害怕,反而感觉丢了面子,先是骂了李某,李某没惯着男子骂了回去。男子恼羞成怒,当众对李某掌掴,脚踢。这一幕被店长看到,立即冲上前去,对男子一个锁喉,将男子按到在地。随后,店长报警,将这名闹事的男子送到了派出所。这件事经媒体报道之后,很多网友都为店长见义勇为的行为点赞,不过也有网友担心,店长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黑衣男子在公众场合摸了李某的腰,是否构成骚扰?性骚扰需满足四要件,一是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二是行为具有冒犯性,三是行为具有不受欢迎性,四是行为具有持续性或严重性。具体到本案中,黑衣男子经过李某身边时,未经李某的允许就摸了对方的腰,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违背了李某的自愿,其行为已经对李某造成了骚扰。第二,李某与黑衣男子,是否应认定为互殴?互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本案中,黑衣男子先是对李某进行骚扰,接着就是对李某进行辱骂,因李某回骂而惹怒黑衣男子,黑衣男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也存在还手的行为。双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根据《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本案中,黑衣男子无故对李某进行骚扰并对其进行辱骂,其具有过错,且是黑衣男子先动的手,故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互殴。第三,如果店长对黑衣男子的锁喉行为,造成男子受伤,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同时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店长作为餐厅的管理者,对于员工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当李某被他人侵犯时,店长有义务挺身而出,即便是其行为对黑衣男子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黑衣男子进行了相关处罚,而餐厅方面也表示,会对李某进行带薪休假,对店长进行奖励。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