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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买房验收完成后,第二年就打算装修,可是却误将隔壁单元的房子当做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买房验收完成后,第二年就打算装修,可是却误将隔壁单元的房子当做了自家房子,直到接近装修完成才发现,因和房东协商无果,男子直接将房东和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法院会怎么判?

男子张某在22年的时候,买了一套某小区2单元301户的房子,交房后,在23年的时候,张某就带着装修工人准备装修,可是却发现开不了锁,于是就让物业来开了锁,物业也没有核实,直接将锁给开了。

随后,张某就带着装修公司开始了装修,直到装修马上就结束时,张某发现,自己装修的是1单元301户房子,而不是2单元301户的房子,在发现装错后,张某于是将物业和房东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

王某表示,张某装修错了房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而物业则表示,张某应当核实购买的房子是不是自己的,虽然物业帮了开了门,但是是出于物业的责任,对于张某装修错了,物业是没有过错的。

事发后,有人说,自己装修错了,还把原房东告上法院,这是什么操作?

还有人说,就是装错了,原房东也是不当得利,要进行赔偿的。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王某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本案中,张某作为装修的实施者,在进入房屋装修前,没有仔细对照购房合同对房屋位置等关键信息进行核查,疏忽大意地错将他人房屋当作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存在明显的过错。

但是,他的行为虽然不是故意,但这种过失导致了对王某房屋的不当装修,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事实。所以张某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看物业,其作为小区的管理服务者,对小区房屋和业主信息有管理和核实的义务。在张某要求开锁时,物业未履行核实房屋业主信息的职责,直接将1单元301户的房门打开,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正是因为物业的这一过错行为,使得张某能够顺利进入他人房屋进行装修,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对于房东王某,他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他的房屋是被张某和物业的失误所牵连,他也是受害者之一,因此不需要对张某的装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在审理后,也是认为这件事情张某承担主要过错,但是毕竟张某损失了9万元,而王某因为装修获得了收益,所以,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拿出了2万元作为补偿款,对张某进行了补偿。

最后,这起案件也给广大购房者和物业敲响了警钟。购房者在装修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房屋信息,避免类似的低级错误。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