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高先生下班路过一处河边,突然听到扑通一声,转头发现河里有个女子在挣扎,

芹姐说法 2025-10-19 13:08:46

浙江杭州,高先生下班路过一处河边,突然听到扑通一声,转头发现河里有个女子在挣扎,他二话不说跳进水里救人,河底碎石硌得脚底生疼,他咬着牙游到女子身边,拼尽全力把她拖上了岸,之后高先生独自去医院处理伤口,还打了破伤风针。有路人拍下了救人的过程,高先生第二天转发了视频,没想到被救女子要求删除,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举报导致视频下架,高先生委屈地找记者要讨回公道。 10月14日晚上,高先生下班路过河边时听见扑通一声,他转头一看,河里有个人正在扑腾,水花溅得老高。 当时天挺冷,风吹得人都直打哆嗦,高先生二话没说,鞋都没脱利索就跳下去了。 河水那叫一个刺骨,脚底板踩在碎石上,硌得生疼,可他顾不上这些,游到落水女子身边,一把拽住她往岸边拖。 等把人拖上岸,高先生才发现自己脚底划了好几道口子,他自个儿去了医院,缝了三针,还打了破伤风针。 有路人把救人过程拍了下来,视频里能看见高先生在水里扑腾,还有他把人拽上岸的场景。 第二天,高先生想着自己干了件好事,就把视频发到了网上。 本来想着能得几句夸,结果当天下午,被救的女士就找上了门,要求他删视频。 高先生有点懵,说“我这不是做好事吗,发出来让大家看看正能量”。 结果那女士直接举报了,说侵犯肖像权,平台没过多久就把视频给下架了。 高先生很委屈,找记者诉苦:“我救人差点把命搭进去,现在发个视频都不行了?” 被救的女士也有自己的说法:“我又没让他拍,更没让他发网上,万一被熟人认出来怎么办?” 这事一出,有人说这女士不懂感恩,人家救你一命,发个视频怎么了? 也有人劝高先生:“下次救人前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拍。” 有律师认为:“见义勇为肯定值得表扬,但没经过别人同意发视频,确实算侵犯肖像权。” 高先生救人属于见义勇为,这点没得说,但拍视频发网上,确实得先问问人家同不同意。 被救的女士要求删视频,平台下架处理,都符合法律规定,高先生因为救人受的伤,医疗费这些,被救的女士应该承担,这点法律也是支持的。 类似的事不少见,前几年有个人扶老人被讹,后来查清是老人自己摔的。 说到底,做好事也得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别伤了别人的心。 高先生救完人发视频反被举报,这事听着就憋屈,法律该如何认定这事呢? 高先生救人后发视频,本意是传播正能量,结果被救女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举报,导致视频下架。 高先生觉得委屈,自己差点搭上命,发个视频怎么就不行了? 被救女子却认为,未经同意拍她并上传网络,侵犯了她的权利。 1,高先生发视频的行为,该怎么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高先生救人时虽是善举,但拍视频并上传网络,确实没经过被救女子同意。从法律角度看,这构成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比如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肖像。 但高先生发视频,更多是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所以,被救女子要求删除视频,平台下架处理,都符合法律规定。 高先生虽不用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得停止侵害,也就是删视频。 2,高先生救人时脚底划伤,缝了三针还打了破伤风针,这费用该谁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事,没有侵权人,高先生是因救人受伤,被救女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多少,法律没规定,一般根据高先生的实际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双方协商或由判决决定。 3,对高先生来说,他错就错在把“做好事”和“求表扬”划了等号。救人的时候他没想那么多,可发视频的时候,多少带着点“让大家看看我多勇敢”的心思,这倒也没错,只是得先问问人家愿不愿意被拍。 被救的人要是觉得不舒服,也得互相理解,毕竟救你的人没图你什么回报。 对被救的女子来说,她可能觉得被拍很尴尬。刚从水里捞上来,头发乱糟糟的,谁愿意被全网传看? 可她处理的方式也太生硬了,一句感谢都没有,直接举报,难免让人心寒。 说到底,这事没有绝对的对错。高先生勇敢,值得夸;女子维护自己权益,也没错。错就错在双方都没好好沟通。 做好事不容易,你帮了人,可能被说“作秀”!你不帮,又会被骂“冷漠”。 其实大家都没坏心,就是少了点换位思考。 高先生要是多想想被救者的感受,女子要是多体谅救人者的心意,就不会有这些事了。 你认为被救女子和高先生的做法,是否正确被?如果你是你会 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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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好年代啊

好年代啊

1
2025-10-19 19:52

无语!无话可说!女子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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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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