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浚县,38岁的男子在自家山药田里干活,不料,一根深埋地下的老旧电线因绝缘层破损漏电,电流传导至田里用于支撑山药藤的钢丝绳上,男子手触碰到带电铁丝,瞬间触电倒地。之后,35岁弟弟前往寻找未归哥哥,看到哥哥倒地,急忙上前想拉起他,却在触碰瞬间同样被电流击倒。父亲赶到现场,被电后,意识到是漏电事故,在关电闸后即刻送医抢救,遗憾的是,两兄弟在此次漏电事故中不幸身亡,各自留下年迈父母、妻子和两个孩子。 据极目新闻9月25日报道,张女士(化名)一家是某村的普通农民,她的两个弟弟38岁的张强(化名)和35岁的张勇(化名),多年来靠种植山药为生。 兄弟俩勤劳肯干,为了改善家境,他们在邻村龙口村承包了一块土地,专门种植山药,两人各自成家,张强有两个孩子,张勇也有两个孩子,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 为了扩大种植规模,兄弟俩还欠下了一些债务,但全家人对未来充满希望,指望今年的山药收成能缓解经济压力。 承包地附近有一台变压器,连接着用于灌溉的地埋电线,这些地埋线是十几年前由当地农户自行铺设的,兄弟俩承包土地时并未注意到地下有电线,田边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2025年8月17日清晨,张强像往常一样去山药田干活。 上午9点左右,家人发现张强未接电话,便让张勇去田里查看。 张勇到达田边时,看见哥哥倒在田埂旁,他急忙想上前扶起张强,但刚抓住田里的铁丝,就突然触电倒地。 随后赶到的父亲听到了张勇的惨叫声,老人试图靠近时,也被铁丝上的电流击麻了手。 父亲立刻意识到是漏电,赶紧联系电力部门切断电源,断电后,家人才敢靠近,发现张强已无生命体征,张勇身上多处电击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勘验发现,张强手心有电击伤,推测他当时在田里拉扯铁丝时触电,张勇则因手部触电后摔倒在铁丝上,腹部和腰部多次触电。 两人触电间隔约一小时,电压为380伏。 调查发现,地埋线埋深仅50厘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1米标准,而电线外皮有氧化痕迹,说明老化严重。 更关键的是,变压器下方的漏电保护装置失灵,未在第一次触电时跳闸断电,导致电流持续输送。 家属质疑: 第一,地埋线铺设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何能长期通电使用? 第二,漏电保护器为何失效?若及时跳闸,张勇或可避免悲剧。 第三,田边无警示牌,电力部门是否尽到监管责任? 事故后,调查组协调电力局预付20万元用于丧葬和临时生活补助。 但关于赔偿问题,电力局坚持“通过诉讼解决,判多少赔多少”。 张女士哽咽道:“现在开始排查地埋线隐患,立警示牌,这是我弟弟用命换来的重视!如果早一个月行动,他们就不会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供电公司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压电致损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供电公司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 本案中,供电公司在本案中存在多重、明显的过错,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事发地埋线埋深仅50厘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农田地段1米以下”的标准。 第二,变压器下方的漏电保护装置在第一次触电时未能跳闸断电。 第三,事发田地附近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告知地下埋有电线。 可见,供电公司因其多项违法行为,特别是漏电保护器失灵这一关键过错,应对兄弟二人的死亡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2、地埋线铺设使用者即相关农户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地埋线是当地十几户群众为浇地自行铺设,并接入了供电公司的变压器。 这些农户作为地埋线的初始建设者和受益人,他们在铺设时,有义务确保线路铺设符合安全规范,并对其后续安全状态保持关注。 即使线路多年未使用,但其物理上仍与电网连接,构成了持续的危险源,农户们未能确保线路埋深达标,也未向土地承包者张氏兄弟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所以,涉案地埋线使用者应当承担次要的侵权责任。 3、有人说,张氏兄弟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在高压电致人损伤的案件中,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才会承担一定责任。 就本案而言,兄弟二人在自家合法承包的农田里进行正常的种植活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碰了带电铁丝,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也尽到了普通农民的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很难认定张氏兄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侵权人的责任不应被减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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