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武,一派出所所长在节前值班时突感不适,与同事换班后回家休息。期间,男子仍通

洋仔说法 2025-09-26 15:50:01

湖南临武,一派出所所长在节前值班时突感不适,与同事换班后回家休息。期间,男子仍通过电话处理一起紧急警务,不料,男子次日被发现于家中猝然离世。事后,男子单位为他申请工伤,却被人社局以“不在工作岗位”为由驳回。男子所在单位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这样判决。   据哈尔滨日报9月24日报道,欧阳海(化名)是某派出所的所长,从警多年,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待命。   2024年“五一”假期前,派出所排好了值班表,欧阳海原本应在5月1日值班,但谁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换班,竟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风波。   2024年4月30日下午,欧阳海在县城参加一场工作会议,会议途中,他忽然感到头晕、胸闷,同事发现他脸色苍白,劝他休息。   当天傍晚,欧阳海联系派出所教导员,提出换班请求:“我实在不舒服,明天你替我值个班,我2号再来。”   教导员爽快答应。   回家后,欧阳海简单吃了药,便早早休息,妻子见他疲惫,劝他去医院,但欧阳海选择了继续坚持。   5月1日,欧阳海并未卧床休息,他当天多次通过电话调度一些工作,通话记录显示最短几十秒,最长不过几分钟。   5月2日傍晚6点左右,妻子发现欧阳海躺在卧室床上毫无反应,急忙拨打120。   急救医生赶到后,确认欧阳海已无生命体征,死亡证明显示,其直接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时间为2024年5月2日。   欧阳海去世后,公安机关认为其死亡与工作高度相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6月11日,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简洁:欧阳海死亡时处于家中休息状态,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不服决定,将市人社局诉至法院。   公安机关提出如下主张:   第一,基层派出所所长的工作具有全天候、不间断的特点,其“工作时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标准8小时或值班的24小时,而是包括随时处理紧急公务的待命时间和实际工作时间。   第二,由于工作需要,家庭在特定情况下成为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5月1日,欧阳海通过电话处置辖区非正常死亡事件,此时他的家就是临时办公场所。   面对起诉,人社局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第一,欧阳海死亡的具体时间是5月2日18时许,地点是在自己家中,这明显不属于常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第二,5月1日当天,欧阳海仅有几通短暂的工作电话,并未付出实质性劳动,未真正占用其休息时间。因此,不能将其整个休息日都视为工作时间。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院指出,对于欧阳海这类肩负主要责任的基层帽子叔叔,其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虽然他5月1日与教导员换班,获得了休息时间,但当他主动处理一些紧急事物,其“工作时间”即被激活和延续,欧阳海在5月1日进行工作通话的时间段,应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而“工作岗位”不能等同于“工作场所”,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工作地点不再固定,劳动者在住所内执行单位指令、完成工作任务时,其住所可以视同为工作岗位。欧阳海在家中打电话协调处理公务,其家在当时的功能就是履行所长职责的“工作岗位”。   人社局认为,即使认为欧阳海5月1日处理公务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当时仅是“感觉身体不适”,并未达到“突发疾病”并直接导致死亡的程度,他的死亡发生在休息和睡眠中,与工作活动缺乏直接的、即时的因果关系。   不过,法院认为,“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死亡是否在48小时内发生,法律并未要求疾病必须“立即”或“当场”死亡,而是允许有一个过程。   本案中,4月30日下午,欧阳海在工作会议上已出现“身体不适、脸色不正常”的明显疾病征兆,且此征兆发生在其工作期间。   欧阳海因身体不适换班,但次日仍带病处理公务,这表明其疾病状态在持续,且与工作压力、劳累存在高度关联性。   欧阳海于5月2日晚被发现在家中死亡,从4月30日出现症状到5月2日死亡,完全在法定的48小时时限之内。   法院特别指出,人社局简单地以“死亡发生在家里”为由否定工伤,但没有深入调查欧阳海死亡是否由4月30日已突发的疾病在48小时内演变而来?   在因果关系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人社局未能完成其负有的、全面调查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职责,因此其决定不能被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责令其在六十日内重新调查并作出行政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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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欢乐马

欢乐马

1
2025-09-26 16:59

应该算工伤

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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