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点赞!”上海,00后小伙乘坐地铁站内上行的自动扶梯时,见前方一名老人没站稳向后倾倒,连忙扶住了对方,结果后撤借力过程中不慎带倒了后面的3名乘客,导致其中1名大妈受伤。事后,大妈不仅将前述老人,还将小伙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前述老人及小伙、地铁公司共同赔偿5万元损失。法院判决亮了! 据悉,2024年3月6日下午2点多,00后小伙刘某和女友一起乘坐地铁出行。 到站后,乘坐站内上行的自动扶梯过程中,看到前方一名老太太没有站稳,往后倾倒。 刘某眼疾手快,连忙上前扶住对方,结果,在后撤步借力过程中,不慎带倒了后面的3名乘客,其中包括一名67岁的大妈。 随后,大妈便报了警。 虽然警方查明上述事实,但事后,大妈不仅将老太太,还将刘某、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老太太和刘某、地铁公司共同赔偿自己5万元损失。 要求老太太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老太太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乘梯规范,没有站稳扶好,导致身体失去平衡,并致刘某行动受到影响,进而使自己摔倒受伤。 要求刘某也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动扶梯这种相对危险的环境中,应对周围情况有合理的预判和防范意识,为了挡住老太太摔倒而后退,造成自身受伤,同样存在过错,且与自己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则是,认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有责任保障乘客安全,该保障不仅包括设备正常运行,还应包括对乘梯秩序的维护和对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事发时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介入,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失。 面对大妈的控诉,老太太拒绝承担责任,辩称,自己在乘坐站内自动扶梯时,完全遵守了相关规定,平衡站立。是电梯运行中突然抖动,才差点摔倒,幸好刘某在后面尽力扶住才没有摔倒。自己收到起诉状后压力巨大,整晚无法入睡,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导致其大病一场。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外力因素造成,自己是无辜的,也是受害者。 刘某未作答辩,地铁公司也拒绝承担责任,辩称事发时电梯设备正常运行,且事发后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大妈提供的就医记录显示,大妈自身存在骨质疏松的情况,有可能导致本案因果关系不成立等等。 法院除了查明前述事实外,另根据监控查明,大妈登上自动扶梯时未手握扶手,摔倒时才去抓握扶手。 涉案自动扶梯每隔半月左右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事发2天前刚进行过保养,各维保项目均无异常,事发后,地铁公司安排专人对涉案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结果亦显示“无故障”等事实。 法院怎么判的呢? 老太太、刘某以及地铁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过错。 关于老太太的责任问题。由于在案证据显示,老太太搭乘涉案自动扶梯时,系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稳,向后倾倒,才引发了事故。 法院认为,老太太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与大妈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的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于案发时情况紧急,刘某为了保护老太太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其实就是紧急避险行为。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仅不应承担责任,还应当予以褒奖。 至于地铁公司的责任问题。 地铁公司作为经营者确实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无证据证明涉事自动扶梯存在故障,地铁公司也举证证明涉事自动扶梯不存在故障,并对涉事自动扶梯进行了必要的保养和检查,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置,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无需承担责任。 另考虑到,大妈在搭乘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无法应变突发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老太太的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老太太承担70%的责任,核定大妈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老太太限期赔偿大妈2.6万余元损失。
“值得点赞!”上海,00后小伙乘坐地铁站内上行的自动扶梯时,见前方一名老人没站稳
晨曦是微光
2025-08-06 13: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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