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约女网友见面,女网友说在台球厅上班,让他去店里见面。169元包间费,打折后129元。女子叫来10来个小姐妹,喝啤酒,喝饮料,吃零食。4个小时后,总费用5062元。男子认为他只点了10瓶啤酒,清单上却55瓶,跟他无关。男子要报警,被店里的人阻止,还把他打了一顿。男子好不容易报警,店里只退500元。男子希望对方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店家说:“他一人点10个助教,像选妃一样的。”
7月28日,潇湘晨报报道了一起男子被打的案例。
7月24日早上5点,丁先生给女网友小乖发信息,想见面。对方打听他的住址后,说她在台球厅上班,邀请丁先生去店里见面。
丁先生认为,他和小乖已经在网上聊了许久,也应该见个面了。就答应了。
7月25日下午3:30,丁先生去了小乖所在的台球俱乐部四楼。
刚到那,就有助教约他打球,说原来169元的包厢费,给他打折后129元。
丁先生觉得对方挺实在,就同意打球。
既然打球,总要点啤酒饮料吧,丁先生点了10瓶啤酒。
中间,那个助教又叫了10来个助教小姐。随后,一些鱼丸,辣条,槟榔等零食,都被拿进房间。
丁先生以为,这些东西都是那些助教点的,跟他没关系。
可他万万没想到,到结账时,那些所有开销竟然都算到他头上了。
原本,他只点了10瓶啤酒,结果,账单上却显示是55瓶。还有其他各种零食。
清单末尾排着10个人名。分别列出相应的助教费,其中一个竟然达到了300分钟。
而事实上,丁先生从3:43分进入,到7:43分离开,一共只在房间待了4个小时。4个小时,总计240分钟。可清单上其中一个助教的时长竟然高达300分钟,超过了总时长。
丁先生认为,其他的饮料食品和啤酒都不是他点的,也不应该算在他头上。
他认为对方纯属讹诈,想要报警。但台球室的人拦着不让他走。说他只需要付600块就可以。
丁先生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如果对方真让他付600块,那这件事就算了。
他没想到,走到1楼电梯口时,对方就把他按到那里动手打他,让他把剩下的4000多一次付清。
丁先生当然不肯当这种冤大头,他坚持报警。警方到场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台球厅答应退还500元。
但丁先生认为,他脸上有被对方打的伤,对方应该赔偿他医药费。如果对方赔偿他2000块医药费,那这件事就算解决了。
记者采访该台球俱乐部的店长。店长说打人的事情他不清楚,但是他店里的副店长也受伤了,两个人是互殴。
再说,正常人打台球,都是点一个助教,可能丁先生喝酒了。他竟然一个人点10个助教,像选妃一样的。
有人说,丁先生认识的那个小乖,肯定是酒托。她把丁先生叫到台球厅,让丁先生花钱,然后从中抽取佣金。
也有人质疑,什么时候酒托竟然发展到台球厅了?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台球厅给丁先生一张模糊不清的消费清单,侵犯到丁先生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
台球厅给丁先生消费清单。应如实告知他分别消费了什么。而不是把所有的费用都加在丁先生身上。
这样一张模糊不清的消费清单,侵犯到丁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2、台球厅强行要求丁先生支付5062元,侵犯到丁先生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丁先生只点了10瓶啤酒,没有点其他东西,台球厅把其他助教点的东西,都算在丁先生头上,侵犯到丁先生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台球厅工作人员动手打丁先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要是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话,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台球厅厅长说两个人是互殴。丁先生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真实情况怎样,有待调查。
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先动手打丁先生,那么他可能涉嫌违反将管理处罚。
如果因为工作人员先动手,造成丁先生身上有伤,那么台球厅应该赔偿丁先生医药费。
事实上,丁先生在网络上认识这个叫小乖的女网友,在不了解她真实情况时,对方约他去台球厅打球,又叫了那么多人进去,其目的已经很明显。
但这件事丁先生也非全然无错,从他给小乖发的聊骚信息来看,他约小乖见面,目的也不单纯。
如果他单纯奔着交友去,想必对方也不敢太过分。
相信丁先生吃这一次亏,以后会引以为戒。这个案例也提醒更多消费者,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应谨慎小心,该报警报警,该保留证据保留证据。
可以交朋友,但不能这样被人坑。
你怎么看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