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小伙在网上认识了一姑娘,因姑娘是在台球厅上班,两人相约台球厅见面打台

心水聊社会 2025-07-28 14:59:53

浙江杭州,一小伙在网上认识了一姑娘,因姑娘是在台球厅上班,两人相约台球厅见面打台球,结果姑娘没时间见小伙,便让自己的姐妹陪了小伙打台球,为了活跃气氛,女孩又找来其他姐妹陪小伙打球,结果一场球下来,小伙消费了5000多不说,还被副店长打了一顿。

丁先生在晚上认识了一女孩小乖,也许是小乖穿着比较性感,所以,丁先生就私信小乖挑逗对方。

随后小乖就询问了丁先生住在哪,得知住的很近后,小乖就说自己在台球厅上班,如果想要见面就来台球厅吧。

于是,丁先生就来到了台球厅,不过因为小乖要上班,于是就安排了一位台球助教,也是自己的好姐妹陪了一下丁先生打球。

期间,两人在包房里喝了不少啤酒又吃了一些零食,因为觉得不尽兴,于是,女助教就喊来了十多位助教一起陪着丁先生打球。

等到了晚上,丁先生打算离开,结果一算账发现,订单足足要5000多元,这可把丁先生吓坏了,进来的时候,说好的是一小时168元,因为认识小乖打了折,一个小时是128元,一共才打了4个小时,怎么算也不能5000多元。

看过账单后,丁先生发现,那些零零散散的饮料和零食都不是自己下的单,自己不应付钱,而且,光是助教费一项就高达2000元,对此,丁先生表示不能接受,随即便表示要报警。

不过,副店长表示可以商量,最后丁先生付了600元就准备离开。按照丁先生的说法,在自己下楼后,自己遭到了副店长的殴打,不仅脸都被打肿了,而且还出了血,报警后,台球厅退回了丁先生500元,不过,丁先生觉得不能就这么忍了,于是,丁先生要求对方赔偿2000元医疗费。

然而,台球厅的店长却表示,丁先生的说法和实际有出入,事发时双方都动了手,是互殴,而且副店长也有伤,当时丁先生喝了不少的酒没玩尽兴,就叫来了十多个女助教,跟选妃似的,如果他没叫,我们也不会让这些女助教进来的。

其实,既然动了手,而且丁先生的脸被打肿了,也打出了血,那么打人的行为,就涉嫌违法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本案中,如果最终认定是副店长殴打了丁先生,并不是说互殴的话,那么,台球厅作为副店长的雇主,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警方调查,认定副店长殴打丁先生的行为属实,且该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那么副店长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但是,这里又不得不提一个事情,就是小乖到底是不是诱导丁先生来消费,从而获取提成收入的,就比如酒托之类的。

如果经过调查,能够认定这是类似酒托的行为,那么相关人员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比如诈骗罪等责任。

最后,作为单身男性,在网上认识女网友约见面时,还是要提高警惕,不能随意的、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能够轻易约出来并和你去开房,但凡那么轻易到手的,记住猎手往往都是以猎物的身份出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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