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在河里捡到一部手机,问失主要1500元感谢费,失主觉得男子要的太多,没同意,男子一怒之下,将手机扔回漂流河道,让失主有本事自己去捞。失主去捞时,差点遇险,幸亏被他人及时救起,随后失主报警,男子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7日。 7月10日,据扬子晚报报道,一名女游客,趁着假期和好友一起去漂流景区玩赏,当他们从河道漂流而下的时候,女游客随手携带的手机,不经意间掉落水中。 等漂流结束,女游客准备上岸休息,下意识去找手机时,这才发现手机不见了。 心急如焚的她立刻四处寻找,可在这漂流河道里,想要找到一部小小的手机谈何容易。 就在她焦急万分、不知所措的时候,一位当地的村民告诉她,可以问一下河道附近的摊位,看看有没有人把手机捡起来,给人家一点感谢费就行了。 要是手机能失而复得,给点钱就给点钱吧。 女游客根据对方的指示,找到附近的摊位,当他们来到第一个摊位,说明来意后,对方告诉他们:要想拿回手机,得给他们1000元感谢费。 对方翻找后,说手机在另一个摊位,让他们过去看看。 女游客和朋友又赶到了下一个摊位,一名男子询问女游客的手机品牌和型号后,翻出了她的手机。 可还没等女游客来得及高兴,对方就表示:要想拿回手机,必须给他们1500元辛苦费,毕竟这手机是从他们从翻滚的水流中捞出来的。 女游客觉得对方是在狮子大开口,对方只是帮自己把手机捞出来,就要这么多钱,这不是趁火打劫,是什么? 她试图跟男子沟通,希望对方降低一些费用,自己愿意给几百元作为报酬。 可男子态度强硬,丝毫不肯让步,双方协商未果。 男子见女游客不肯掏钱,恼羞成怒,竟然直接把手机丢回了漂流河道,还说:有本事你就自己去捞,这钱你自己去挣! 女游客看着手机再次落入水中,心急如焚,她顾不上那么多,也不管河道里水流湍急、情况复杂,直接下水,想要把手机找回来。 可这河道远比她想象的要危险得多,水底布满了坚硬的石块,水流一会儿把她冲向这边,一会儿又把她卷向那边,好在周围游客发现了她的险情,把她拉上了岸。 手机没找到,还差点出了事,女游客又气又怕,她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将那名扔手机的男子带走了。 水位下降后,另一位阿姨捡到了女游客的手机,女游客表示愿意拿400元给对方,可对方却说捡手机不容易,要求女子给800元。 双方沟通未果,后在民警的介入下,女游客最终拿回了自己的手机。 而那名将手机扔回河道的男子,也因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明知河道布满坚硬石块,把手机扔下去有可能会被损坏,可他还故意将手机扔下去。 他的行为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7日。 有人认为男子从河里把手机捞出来,再把手机扔回河里,不等于放回原处了吗,放回原处让失主自己去拿,好像也没什么问题啊。 但是也有人说:适当的给点辛苦费是可以的,毕竟付出了劳动,但是索要高额费用,就太丑陋了,给当地旅游抹黑。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男子的行为呢? 捡到他人物品,是需要将物品返还给失主或者交到公安部门的,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男子捡到女游客的手机后,是应该将手机返还给女游客的。 那么在返还的过程中,男子是否可以要求女游客给予费用呢?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捡到他人手机,将手机还给失主时,是可以要求失支付必要费用的,比如保管物品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将物品送还给失主时,产生的一些油费、路费等,或者失主承诺的一些费用。 男子将手机从水中捞出,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也付出了劳动,可以适当的问失主要一些感谢费,但是如果索要的报酬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失主可以不给,并要求对方归还手机。 另外,在将手机交还给失主之前,男子需要妥善保管手机,如造成损坏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男子将手机捡起,因索要费用未果,又将手机扔回河道的行为,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因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如果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损害,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若损害由不可抗力或游客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景区可减免责任。 在漂流前,景区有提醒游客不要携带手机,景区表示接下来会加强管理,对于游客打捞手机的需求,他们会派专人处理。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扬子晚报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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