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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女子入职第一天的路上,遇到一男子骑车摔倒,看到他摔伤疼得直发抖,女子顾

山东济南,女子入职第一天的路上,遇到一男子骑车摔倒,看到他摔伤疼得直发抖,女子顾不上去报道,赶紧把男子送进附近医院,并替他垫付2000元医药费,谁知男子反口说是女子骑车造成他摔伤,其家属让她拿20000元补偿费用。交警调取监控还了女子清白,可男子说没钱拒不还钱,并将女子电话微信都拉黑。女子:好好做人,把钱还我!

7月2日生活帮报道,周女士怎么都想不通,自己好心送摔伤男子去医院,并垫付2000元医药费,遭诬陷与索赔不成,便拉黑她拒不归还垫款,自己成了现实版的农夫与蛇!太气愤了!

周女士入职第一天,心情无比喜悦,这是她人生的一新起点!她装好入职材料满心期待地骑车前往公司,想着第一天上班可不能迟到。

她路况不熟,拐进一小路感觉走错了,于是赶紧拐弯想返回,由于心急加上有个小偏坡,不慎栽倒。

周女士慌忙扶正车子拍掉身上的灰尘,准备继续上车赶路。

谁知这时,一男生郑某也骑车经过,离她不远处摔倒。

郑某好像摔得很重,手在流血,他疼得呲牙咧嘴的一直在发抖。

周女士犹豫了,帮助他就会耽误入职报道,可不帮他,又于心不忍!

善良的周女士最后还是决定把郑某去附近的医院,谁知,她竟然甩不下手了,郑某说他刚到济南3天,还没找到工作,身上没钱。

周女士很为难,自己也是第一天去入职,身上也没多少钱。

郑某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家里爸爸去世,妈妈改嫁,就一个体弱多病的爷爷,家里也没人能帮他。

郑某的身世也太可怜了!周女士觉得自己不能见死不救,立即就答应帮他垫付医药费。郑某留了周女士微信和电话。

经医生拍片诊断,郑某确诊为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周女士里里外外帮他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

当天下午,郑某的家人赶到,万没想到,郑某嘴一歪说是因周女士骑车影响了他,才造成他摔伤。

周女士当时就傻了,我是做好人好事帮助你的人,你怎么能这么说?你摔伤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

可郑某家人不让了,他们话里话外的意思是让周女士先拿20000元钱,作为郑某恢复身体及耽误工作的费用。

你们太过分了,这是讹人!她一气之下找到交警队调取监控,想证明自己的清白。

交警刚开始没调出来监控,周女士急坏了,这要是没监控,怕是满身长嘴也说不清了!

还好,在交警耐心下终于调出了那段监控,澄清了事实,郑某是因下车时地面有水,自己摔倒的,与周女士毫无关系。

周女士提到嗓子眼的心放下来了,真相摆在面前,她终于可以松口气,以为洗了自己的不白之冤,郑某就不会讹她,也会把垫付的钱还上。

可当交警通知郑某家人来交警队看监控时,他们已悄悄转回到老家医院,还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来。

他们不承认事实也不是办法,周女士就再三给他打电话,郑某直接耍起了无赖,反正就是不来、就是没钱,拿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能怎么样吧!

周女士很恼火,自己好心帮忙垫付治疗费,一句感谢话都没落到,差点没被讹上,交警队已澄清,事实摆在那里,郑某摔至骨折与自己无关,他还想怎样?难不成垫付的钱也不想给了?

此后,周女士多次联系,得到的要么是“正在通话中”的忙音,要么是无人接听的沉默。再后来,她发现自己的微信和电话都被拉黑了。联系不上郑某了!

周女士满心悲凉,她寻求记者的帮助,希望能帮她要回垫付的2000元医药费,毕竟自己也并不富裕,才刚刚工作,最主要的是怕寒了好心人的心!

想起当时为救郑某,她都耽误了入职,自己明明是出于善意伸出援手,却落得如此下场,善良、信任被辜负!这不正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吗?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周女士看到郑某骑车摔倒,伤势很严重,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将他送医并垫付医药费,即使在救助过程中因周女士经验不足等原因对郑某造成了额外损害,她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郑某未感激周女士好心送医的恩情,却反咬一口说是她骑车影响了他,才导致他受伤,让周女士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交警队调取监控显示,郑某摔伤与周女士毫无瓜葛,他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周女士造成其摔倒,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索赔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周女士出于怜悯之心,帮郑某垫付2000元医药费,在交警已证明他摔倒与周女士无关的情况下,他没法律依据继续占有这2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周女士有权要求男子返还该2000元医药费。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郑某恩将仇报,讹诈救助自己的周女士,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会遭到道德的谴责!

如果是你遇到这事,你怎么办? 信源:生活帮2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