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公司干了4年,结果却因请假陪女儿高考,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女子不服,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官司一路打到了高院,但均未得到支持。 据惠视频6月6日报道,女子姜某在2016年入职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2020年,女儿高考在即,姜某认为自己作为母亲,应当要陪在女儿身边。 7月5日那天,姜某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田某请了7月7日至7月10日的假,理由是要接送女儿高考,但是田某并未回复。 姜某不放心,于7月6日当面向田某和人事部门请了假,得到了口头同意。 在陪着女儿高考完后,姜某回到公司上班,可公司却以姜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直接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关系。 姜某自然不服,在7月17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4000元,但仲裁委并未支持。 随后,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虽然主张已经口头向田某及人事部门请了假,但田某和人事部门均表示姜某没有请假。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意味着,姜某主张自己已经请假,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此外,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但姜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是书面请假的。 因此,公司以姜某连续旷工为由将其开除,系合理合法,故无需承担经济赔偿。 姜某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姜某仍不死心,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姜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按公司规定请了事假,并且得到公司的同意,所以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姜某的诉请。 本案结果出来后,有不少网友觉得公司太不近人情,高考是孩子人生中的大事,员工请假陪考合情合理,公司不应该如此绝情。 还有网友认为:亲情是无价的,员工在特殊时刻陪伴家人也是人之常情,公司明明答应了,却反咬一口,实在不讲诚信。 但也有人认为:公司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就应该遵守,不能因为个人原因就破坏规则。如果每个员工都随意违反规定,公司的正常运转将受到影响。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惠视频发布于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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