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共同购房,产权归属如何认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电梯房刘甲、赵乙共同出资 68 万元,刘丙、刘丁共同出资 38.5万(各出资 19.25 万元),根据三方购房时出资情形来看,现有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原告刘甲、赵乙要求房屋产权变更及确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又因诉争房产系三方共同出资购买,应按三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物权的最终认定 法官庭后表示,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应为登记权利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不动产登记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实际权利的状况,也并不能据此认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绝对”的证据力。 一方面,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宜一概认定为赠与。父母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对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赠与,应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是否附有相关赡养义务;其二,是否履行了事实上的交付行为;其三,是否有明确的赠与 东莞律师推荐 法律咨询 婚姻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