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上班6个月迟到32次,主管找他谈话,又给他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谁知男子第

胡究法 2025-11-13 10:38:55

重庆,男子上班6个月迟到32次,主管找他谈话,又给他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谁知男子第二天依旧迟到。公司决定辞退男子,可男子不乐意了,称半个月内仅迟到了1次,没有达到辞退的严重程度,要求公司对自己赔偿。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男子又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半岛晨报)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邓某在2020年12月入职了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入职之后,邓某对于这份工作也显得很上心,工作态度积极,公司领导对于邓某的表现也非常满意。 转眼间两年过去了,邓某早就从当初的职场小白成长为公司的老员工。 按道理来讲,邓某应该在公司里能够独当一面了,谁知邓某的心态却产生了变化。 对待工作也不像当初那么积极主动了,上班期间也是能不干的就不干,成了部门里的老油条,对此,同事们对邓某的意见也很大。 有同事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公司领导考虑到邓某也是公司里的老员工,并没有对邓某做出什么处罚。 可是在2023年6月,公司查看邓某考勤的时候,竟发现邓某在5月份累计迟到了8次。 这个发现也引起了公司的注意,于是便开始调查邓某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中显示,邓某半年的时间里一共迟到了32次。 自从邓某入职以来的两年半的时间里,一共迟到了114次。 公司领导感到大为震惊,于是便找来邓某进行谈话。可邓某的态度却显得毫不在意,这让公司领导有些无奈,只能对邓某作出了通报批评。 可是等通报批评下发之后,邓某依旧我行我素,第2天还是迟到。 公司有着明确的劳动纪律,在上班考勤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 公司为了体现一视同仁的管理理念,对邓某下达了员工整改通知书并标注整改期限为两天,如果拒不改正,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将按照相关的规定对邓某作出处罚。 哪里想到邓某根本就不害怕,依旧我行我素,照样迟到。公司忍无可忍,决定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 得知消息之后,邓某不乐意了,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必须要给他赔偿才行,于是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未果后,邓某又将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查明,邓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标注,对于多次迟到的处罚标准,邓某在标准中签字确认,应视为认同公司的考勤制度。 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邓某的考勤记录,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定,认为邓某的多次迟到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 邓某多次知道了之后,公司按照相关流程对邓某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邓某依旧选择无视,故法院认为,公司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驳回了邓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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