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男子通过婚恋公司认识了一个离异带俩娃的女子,并在3天后闪婚,男子给婚恋公司交了19.2万服务费,又拿出12.8万彩礼,前后花了36万才把女子娶进门,然而,婚后他才得知,妻子两个小孩每月抚养费2000,她父亲有尿毒症,每月又要2000,这些钱都得他出,男子顿觉压力山大,说自己拿不出钱了,妻子听后说要外出打工,一走再没回来,男子只好来到妻子老家找她,却得知了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消息。 罗大哥是福建人,今年通过两家婚恋公司认识了个云南姑娘,吴某。 俩人头回见面是在9月19号,在婚介公司安排的小房间里,他们聊了聊基本情况,年龄、身高、收入这些,彼此看着也都挺顺眼。 3天后,俩人就火速领了结婚证,罗大哥满心以为能过上甜甜蜜蜜的小日子,哪成想这婚姻刚开头就栽了跟头。 为了这场婚事,罗大哥可没少花钱。 两家婚介公司总共收了他19.2万服务费,加上12.8万的彩礼,前前后后搭进去36万。 领证那天是9月22号,罗大哥高高兴兴把新娘接回福建老家,结果刚到门口就碰了钉子。 女方连行李都不肯让公婆提,摆明了看不上这农村院子。 罗大哥心里虽然不是滋味,但想着刚结婚总得磨合,还是耐着性子好生伺候着。 可没过几天,罗大哥家就被一个消息炸开了锅。 原来,吴某之前结过婚,有2个孩子,这事儿罗大哥早知道,但吴某没提的是,离婚后她得每月掏2000块抚养费,还有个患尿毒症的老爹,每月也要2000块医药费。 罗大哥一听就懵了,自己每月收入也没多少,除了要供家里日常开销,那还有闲钱供这每月4000的额外开销? 他找吴某商量,吴某倒先急了,说罗大哥靠不住,她要自己出去打工赚钱。 结果,吴某刚出门就联系不上了,后来干脆连电话都不接。 罗大哥急得团团转,只好找婚介公司帮忙。他跟红线连的负责人一块儿跑到云南雄关村吴某老家,想当面问个明白。 结果村里人都在传,吴某她爹是村里有名的“老赖”,连亲戚都不愿搭理他。 而吴某她爹对罗大哥的态度更是让人害怕,他撂下狠话,说你们明天要是敢再来,我拼了这条命也要捅死你们! 这尿毒症老头儿一副光脚不怕穿鞋的架势,罗大哥他们哪敢再靠近,只能灰溜溜回了贵州。 婚介公司这边也有话说。红线连的负责人解释,他们确实做了婚检、征信和大数据库核查,但像吴某这种民间借贷、私下抚养协议之类的信息,根本查不到。 更让负责人委屈的是,罗大哥报给婚介的年收入写的是8万,可实际工资流水最多才3000多,这明显也隐瞒了真实情况。 在市场监管局协调下,红线连退还了7万服务费,结璃婚介也退了6万,算是部分挽回损失。 罗大哥现在最揪心的是那12.8万彩礼。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钱能要回来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罗先生支付12.8万元彩礼后与吴某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吴某故意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婚姻关系实质无法维系。 根据司法解释,罗先生主张返还彩礼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法定情形,法院应支持其诉求。 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需考察双方是否持续、稳定地履行夫妻权利义务。 吴某婚后以“外出打工”为由迅速离开,拒绝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后续拒绝联系,符合“未共同生活”的客观要件。 即便存在形式上的结婚登记,法律亦保护当事人免受“空壳婚姻”的实质损害,此条款正是对这种权益的保护。 吴某未披露抚养费和父亲病情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方有权撤销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虽具人身属性,但彩礼给付属于财产关系,罗先生可基于欺诈主张彩礼返还。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明确,隐瞒重大疾病、债务等影响婚姻稳定性的信息,可视为对婚姻基础事实的歪曲,直接触发彩礼返还条款。 婚介公司虽退还部分服务费,但其在信息审核中的疏漏亦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96条,中介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案中,婚介公司仅核查婚检、征信等表面信息,未对吴某的抚养义务、家庭负债等影响婚姻实质的信息进行必要调查,存在重大过失。 罗先生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要求婚介公司就其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