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名23岁女子被男友辱骂、殴打后回家不久,胸口中刀身亡。让人震惊的是,案发现场血迹斑斑,却无法检测出指纹;三次尸检结论均显示“伤口可自行形成”;最终法院判决男友无罪。 2022年2月,徐某与单某经人介绍相识。那年她23岁,而他31岁。单某的父母经营殡葬生意,而他本人无业在家,性格暴躁,有多次前科。2014年,他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缓刑两年;后来又因聚众斗殴被撤销缓刑,实刑四年两个月。2021年,他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 徐某并非不知对方的“脾气”,但恋爱中的她仍选择了相信。然而这段关系,从一开始就埋下悲剧的种子。 4月20日夜,徐某到男友家中,单某酒后发疯,对她动手。四天后,因“碰到男友”又挨打。再过两天,4月26日凌晨,两人和朋友聚餐饮酒,回家途中因“煮方便面”一事起争执。单某情绪失控,将她拽倒在地,拳脚相加。邻居听到声响报警,但警察到场时,徐某选择了沉默,只说“没事”。 凌晨2点,两人回到家。邻居监控显示,徐某换上白衣服走向厨房,随后传出一声尖叫。等单某冲进屋,徐某胸口已插着一把水果刀,鲜血汩汩而出。他慌忙拨打120,连夜开车将她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徐某死亡。 这起案件最扑朔迷离的地方,在于刀上的证据。刀柄被血迹浸透,无法提取有效指纹。三次尸检均显示:伤口位置、角度符合“自刺”轨迹,但“他杀可能不能排除”。也就是说,从医学上既可能是她自己捅的,也可能是他人所为。 警方在排查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单某立案。因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他直接杀人,但事发前他多次施暴,是否因其行为导致徐某情绪崩溃、自杀?这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避免危险,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换言之,若单某的暴力行为是徐某死亡的“可预见结果”,他就要承担刑责;但若徐某的死亡完全出乎他的预料,则构成意外事件。 法院在审理中,反复对比这两种情形。徐某的家属认为:长期家暴必然导致心理崩溃,单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辩方律师则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有自杀倾向,也无法证明单某预见到这一结果。 庭审焦点落在“能否预见”。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区分过失与意外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如果一个普通人处于同样环境下能意识到后果,而单某没有意识到,那是过失;但如果连普通人都无法预见,那就是意外。 法官认为,虽然单某有殴打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因此出现轻生念头。案发后,单某及时报警、送医,并无毁灭证据或逃避行为。此外,刀具取证无法还原他杀痕迹,现场也无搏斗迹象。综合来看,徐某死亡原因存在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 最终,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单某无罪。检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所谓“疑罪从无”,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不是“纵容罪犯”,而是防止“冤错案”。在刑事诉讼中,若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法院就必须作出无罪判决。换句话说——宁可错放一个有罪的人,也不能错判一个无辜的人。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并非“没有问题”,而是“无法证实问题”。三次尸检结果模糊,关键物证失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杀,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过失。刑法强调“罪刑法定”,不以推测代替定罪。 然而,从社会层面看,这样的判决仍让人心痛。一个年轻女子的生命在暴力与恐惧中结束,而施暴者却因为证据链断裂而脱罪。法律解决的是“事实是否可证”,但道德上,人们看到的是“悲剧是否本可避免”。 在此案中,单某多次家暴,却未被警方、社区、邻居及时干预;徐某在受虐后未求助司法保护,也未向亲友求援。这正暴露出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干预迟、追责弱的问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警后,应及时制止、取证并出具告诫书;第34条还规定,法院可以对施暴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惜的是,在徐某案中,这些保护机制均未被启动。如果她在第一次挨打后报警,或许不会有第二次;如果有居委会出面干预,或许她还在。 如今,案件虽结,但社会的问号仍在——“一个反复家暴的男人,真的无责吗?”从法律角度看,判无罪并不等于“他无辜”,只是“罪名无法成立”;从社会角度看,悲剧背后的警钟还在回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