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53岁的饭店老板谢某,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意外身亡,谢某家属向失足女索赔131万元,最终却被法院驳回。 谢某在本地开了一家小饭店,日子虽然谈不上大富大贵,但足以养家糊口。可他不甘于平凡,生活中逐渐沾染上一些不该有的习惯。2024年中秋节前后,罗女士来到连州谋生。她小学都没毕业,没什么文化,也缺乏谋生手段,心想着赚快钱,走上了卖淫的道路。二人结识后,谢某成了她的常客,每次见面都小心翼翼,生怕被人知晓。 2025年5月21日这天,天气闷热。谢某再度联系罗女士,约好见面。两人到了房间,谢某因一身臭汗,先去浴室冲凉。可没想到刚进去不久,忽然传出一声惨叫。罗女士冲进去,只见谢某倒地抽搐,脸色发黄,不省人事。她吓得腿脚发软,慌忙报警并叫救护车。但医生赶到后,只能摇头叹息——谢某已猝死。 警方调查发现,谢某的死亡属于突发猝死,与罗女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罗女士的行为本身已违法,她因卖淫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没收谢某支付的1100元嫖资。罗女士以为事情到此结束,却没想到谢某的家属不愿善罢甘休。 谢某的家属认为,谢某正是在与罗女士见面时死亡的,罗女士理应承担责任。他们将罗女士告上法院,索赔高达131万元,涵盖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罗女士辩解称,谢某的死亡完全是其身体原因,与自己无关。她承认违法已被处罚,但拒绝承担与死亡无关的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法庭审理,焦点在于谢某的死亡与罗女士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罗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条,警方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而谢某同样存在嫖娼违法行为,只因其已身亡,无法再予以追究。 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是判断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谢某死亡系猝死,并非罗女士的行为直接导致。医学证据表明,谢某的死亡与其自身身体状况高度相关,罗女士没有加害行为,也不存在直接过错。因此,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女士虽然违法卖淫,但其违法行为与谢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家属将责任推向罗女士,并要求巨额赔偿,属于责任扩大化。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谢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这一判决,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违法并不等于要对所有后果负责。罗女士的违法行为确实触犯法律,她为此付出了代价。但她并非谢某死亡的原因,不能因其违法就无限延伸责任。法律必须遵循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的边界,否则就会导致不合理的惩罚。 案件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一方面,有人对谢某的家属表示同情,毕竟亲人突然离世,情绪难以控制,将责任推给罗女士也在情理之中。但从法律角度,悲痛不能替代证据,情感不能成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不少人也认为这是对社会风气的一次警示:嫖娼卖淫不仅违法,更可能带来疾病传播、家庭破裂乃至生命风险。 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谢某作为成年人,完全知晓嫖娼违法的事实,却屡次与罗女士发生交易。若谢某依然健在,他同样会面临行政处罚。法律不会因其身份是“顾客”而网开一面。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规定是双向的,“买方”和“卖方”都要受到处罚。 谢某的死亡令人惋惜,但将责任推给罗女士,并要求其承担百万赔偿,并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法院的驳回,既是对个案的合理裁决,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警示:不要让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更广的层面看,案件的发生暴露出社会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嫖娼卖淫不过是“私下行为”,只要不被发现就无所谓。但现实往往比想象更残酷,违法行为不仅会带来法律风险,还可能成为生命终结的导火索。谢某的死亡,就是最直接的证明。 法律不是道德的延伸,但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方面又相辅相成。公众必须明白,违法行为绝不是“私事”,而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挑战。罗女士和谢某,一个被拘留,一个失去生命,结局都是悲剧。 最终,这起案件以法院驳回谢某家属的诉求告终。罗女士虽然免于承担巨额赔偿,但她的违法行为依旧受到了法律制裁。而谢某的离世,则给他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
广东连州,53岁饭店老板见来店里吃饭的女子年轻漂亮,便与她互加了微信,这正中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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