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位老人拉了一车小麦到粮站出售,一斤1.5元,总共2000斤,3000元。粮站女子付款后,老人又拉来一车,女子打开验货,竟然发现里面有很多沙子。 女子表示,由于都是乡里乡亲的,老人年纪又比较大,她出于信任对第一车就没有验货,但是打开第二车后,就让她震惊了,里面竟然都是沙子。 老人见状,立即表示自己家里有急事,这一车小麦不卖了,赶紧驾车离开。 女子也立即查看第一车小麦,结果发现2000斤麦子里有400斤沙子,损失大约600元,关键分拣也非常麻烦。 不过,女子表示,这样的事情每年都会发生,考虑到老人年纪比较大了,她也不准备追究老人的责任,就当花钱买教训了。 1、事后有人说,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实际上这样的事情和年龄没有关系,完全是个人的事情。 也有人说,女子太善良了,不应该就这样过去,而是应该追究老人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老人才不会坑其他人。
2、从法律上来说,老人故意在小麦中掺杂沙子进行出售,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 《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老人诈骗金额大约600元,数额不是很大,还构不成诈骗罪,仅仅是一个治安处罚。 不过,据女子反映,老人年龄很大了,所以她不准备追究老人的责任了。 实际上,年龄并不是违法的理由,不论年龄多大,都会受到处罚,只是涉及执行与否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规定,年满70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从民事上来说,老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女子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老人在小麦中参杂沙子,利用女子的信任,使女子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欺诈,女子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女子也可以不要求解除合同,而要求老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后,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老人年龄也不小了,千万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违法,一旦被人发现,失去的可不仅仅是金钱,更是名誉!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