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女子租了一套房,一月租金1500元,租期1年,才住不到2个月,房东让女子搬走,说房子卖掉了!女子说:我可以搬,但要求房东承担我找房的中介费、搬家费、重新扯网线的费用。房东:按合同给1500就行了,你这是威胁我,要敲诈我!
8月28日小强热线报道,赵女士租了一套房子,刚搬家没多少天,闹心事就来了,房东把房子卖掉了!
6月初,赵女士想租房子,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每月租金1500元,租期一年,合同中约定,如果房东提前解除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支付违约金1500元。
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她在6月5号搬进租的房子里,6月23号房东沈先生就给她电话,要带中介看房。
赵女士有点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带中介看房干什么?
沈先生告诉她,房子准备卖掉了。
赵女士心里有些纳闷,自己刚搬进来不到20天,房东就要卖房,既然要卖房子,为啥还要出租呢?这不扯呢吗。
房东这么一弄,赵女士也住不踏实了,好不容易租个房子,搬家一顿折腾,刚住十多天,房东来这么一出。
真是越担心什么就越来什么,到了八月十几号,沈先生给赵女士发微信,告诉她房子已经卖掉了,合同都签完了,让她9月4号前搬走,9月5号把房子交给新业主。
沈先生还承诺,只要赵女士搬出去后,他会支付1500元违约金。
赵女士这个郁闷啊,这不折腾人呢么,如果,当初你房子出租前说明白,你房子挂中介要卖,我也不会租啊。
沈先生却解释说,当时跟中介说过卖房,不过,自己也没想到会这么快就卖出去了。
赵女士非常气愤,合着这套房租给我们之前,就挂到中介要卖了,那你租房的时候应该告诉我一下,我起码有这个知情权。
为此,赵女士很是苦恼,自己可以搬走,可是,房子租期为1年,是房东提前解约,她又要重新找房子,搬家还得再折腾,又产生这些费用,1500元违约金远远不能弥补。
所以,赵女士希望房东沈先生,除了赔付1500元违约金以外,还要承担自己这次找房子的中介费、搬家费,还有要重新扯网线的费用。
然而,沈先生不认可赵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
他表示,房子一开始是挂在中介出售的,但是,自己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卖出去,因此,他才出租给了赵女士。他也明确告知过租房中介,这个房子要出售。
沈先生说,合同上违约金写的1500元,那就按照合同给她就行了。
对于赵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沈先生这么说:“合同上明明约定是1500元违约金,写明的,她现在要威胁我,敲诈我!”
之后,带赵女士看房的租房中介也作出回应:房子出售并没有挂在自己这里,但是,赵女士是在这租的房,卖房的事也是房东后来说的,对这事也不是很清楚。
目前,赵女士和房东还在协商。
1、赵女士可以不搬走吗?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赵女士可以拒绝搬离,要求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她可明确告知房东及新房东,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自己有权居住至合同期满。
就算房东沈先生将房屋出售给新业主,原合同对新房东仍具约束力,赵女士有权按合同约定居住至租期届满(一年)。
新房东无权要求赵女士提前搬离,除非原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新房东必须继续履行原合同条款。
2、赵女士要求房东除了赔偿合同约定的1500元违约金以外,还要求赔偿找房子的中介费、搬家费、扯网线费等,合理吗?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赵女士的实际损失包括:中介费、搬家费、重新扯网线费用等。如果这些费用总和超过1500元,房东需补足差额。
房东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拒绝额外赔偿,可能无法完全免责,赵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调整赔偿金额。
3、房东未提前告知赵女士房屋出售信息,侵犯了赵女士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诚信原则,房东有义务向赵女士说明房屋准备出售这一情况。
如果,房东故意隐瞒,导致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可能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租客有权主张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
房东虽称告知过中介,但未直接向赵女士说明,存在信息传递断层,可能侵犯赵女士的知情权。
另外,赵女士如果能证明房东故意隐瞒,可主张房东承担更多责任。
最后想说,租房前一定要多了解关键信息,而房东作为出租人也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租客关键信息,免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