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摩旅爱好者尹先生到达某景区,他准备上山游览,便把摩托车放在公路一侧。回来后

时刻纯真 2025-08-29 01:21:23

四川,摩旅爱好者尹先生到达某景区,他准备上山游览,便把摩托车放在公路一侧。回来后,发现摩托车侧翻在地。从录像视频可以看出,是付女士上车拍照导致摩托车侧翻。当时付女士道歉恳切,并支付1000元维修费。尹先生把车子送4S店后,发现维修费高达2万余元。再找付女士,竟联系不上。尹先生欲上诉维权解决。 据大风新闻报道,尹先生是一位非常狂热的摩旅爱好者。今年,为了保证出行安全,他决定给自己买一辆好点的摩托车。在看过多款摩托车后,他最终选中了一款进口的车型,全款落地花费了20万元。 买好摩托车后,尹先生便和其他地方的摩旅爱好者约好一同出游,从山西出发途经各个地方,边骑边旅游。 到达四川后,尹先生打算去某景区的山上游览,就把自己的摩托车暂时停放在了山脚下的公路边,自己便上山了。 等尹先生从山上下来,发现摩托车翻倒在一侧,头盔也滚落到了山坡底下。同行的摩旅者告诉他,刚才有位大妈骑在他的摩托车上拍照,下来时不小心碰倒了车。幸好这位朋友还录了视频。 凭借这段录像,明显能看到,是因为大妈坐在摩托车上拍照,所以才导致的摩托车侧翻的。 尹先生很快找到了视频中的这位付女士。尹先生告知付女士,摩托车的护板、刹车等可能因碰撞受损需要维修。付女士当即道歉并表示愿意负责。 因为尹先生感觉都是小配件,也不清楚具体需要多少钱。付女士就先支付了1000元维修费。还留下了联系方式,约定若1000元够维修,事情就结束;若不够,尹先生可再联系她协商。 尹先生见付女士态度恳切友善,便接受了这个方案。之后他扶起摩托车试了试,发现还能勉强骑行,便告别队友,暂时从四川返回山西,将摩托车送到4S店维修。 4S店工作人员经过全方位检查后发现,摩托车的油箱、护板、刹车线都需要更换。由于摩托车是进口车型,配件价格较高,更换大概需要1.8万元,加上头盔和尾箱,总维修费差不多就要2万元。 这个数额远超尹先生预期,他立即联系付女士想说明情况,却发现已被对方拉黑,联系不上。 尹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想在山西对付女士提起诉讼,但当地并未受理。工作人员告知他此类案件需在案发地起诉。 尹先生十分后悔当时没有报警处理。现在付女士也联系不上。他十分不解付女士的行为,也希望付女士能主动与自己联系沟通,因为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拒不履行,最后也会强制执行。 尹先生也表示,后续会到四川起诉维权。 1.从法律角度分析,尹先生为何须到案发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本案中,付女士碰倒摩托车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该行为发生在四川某景区(即侵权行为实施地),摩托车受损的结果也在此地产生。 因此,案发地四川属于法定的侵权行为地。尹先生若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四川当地具有管辖权。 尹先生住所地是在山西,若被告付女士因联系不上,不确定其住所地。山西当地既非侵权行为地。自然不具备管辖权,无法受理案件。这也意味着,尹先生前往四川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流程。 2. 联系不上付女士或者付女士不露面,可以起诉并判决吗?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即便尹先生联系不上付女士,只要能提供付女士的基本身份信息,仍可受理案件。 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付女士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公告栏或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30日,就视为付女士已收到相关文书,案件可正常开庭审理。 即便付女士不到庭,也可根据尹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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