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女子离世后,多年不来往的继子找上门来,称自己幼年时被女子抚养,就应该继

社会情报站 2025-08-28 11:16:22

江苏无锡,女子离世后,多年不来往的继子找上门来,称自己幼年时被女子抚养,就应该继承她的遗产。可女子的亲生子不认可:你和我妈多年没来往,更没有赡养过她一天,凭什么来分钱?两人争执不下,亲生子一怒之下起诉继子,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据扬子晚报8月27日报道,张女士和许先生在几十年前结婚,婚后生了孩子小许。 二人因为生活中的琐事吵架不断,最终还是离了婚,小许跟着父亲许先生一起生活。 张女士离婚不久后,和同样离婚的陆先生一见钟情。就这样,张女士和陆先生结了婚,与陆先生前妻生的孩子小陆一起生活。 小陆当时的年龄并不大,张女士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也给了小陆一些关心。 可不幸的是,张女士与陆先生婚后矛盾不断,总是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吵架。直到有一天,两个人再也过不下去了,还是去离了婚。 离婚时,张女士与陆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上面写着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并将房屋过户给了她。 2011年,张女士的亲生孩子小许见母亲年事已高,便和母亲一起生活,照顾着母亲。 这一照顾,就是九年。2020年,张女士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小许一个人处理了母亲的身后事,这期间,幼时受过张女士照顾的继子小陆并没有出面帮忙。 可小陆不知道从哪里打听来的风声,在张女士过世不久后的一天,他竟然找上了小许。 小陆认为,自己作为张女士的继子,小时候也和张女士一起生活过,现在张女士去世了,他也有权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小许表示,虽然张女士和小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从离婚协议书上能看出来,张女士和陆先生的婚姻摩擦不断,小陆大部分时间也是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和张女士的关系并不亲密。 更何况,2011年起母亲就一直跟着自己生活,小陆作为继子,并没有赡养张女士。 为此,小许起诉了,要求继承张女士的全部房产。 那么,这件事会怎么判呢? 一、张女士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作为遗产,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张女士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张女士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子小陆能分到张女士的遗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小陆如果能和张女士形成抚养关系,则可以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三、那么,小陆和张女士是否能构成抚养关系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张女士曾在小陆小时候给予其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关心,但小陆成年后,并没有和张女士联系,也没有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 因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形成抚养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同样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张女士与小陆之间不形成扶养关系。小陆虽然是张女士的继子,但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应该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最终,经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小许继承。 那么,您对这件事有何看法呢? 素材来源:扬子晚报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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