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其妻感情并不好,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子外出寻找寄托,勾搭上了一个失足女,男子对失足女充满好感,后来成为失足女的常客,男子也是很大方,持续不间断的转钱给失足女,前前后后花了138万元。 妻子和男子离婚以后,发现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大额资金支出的情况。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回男子转给失足女的资金13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男子转给失足女的钱偏离了正常的范围,扣除双方的正常消费以外,要求失足女退还111万元。 失足女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他们之间是情人关系,这是一种赠与的行为,这种赠与合情合理。于是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让人目瞪口呆。 二审法院判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嫖娼关系,男子转的钱都是嫖资,他们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移送公安进行处理。 两个女的都想捞一点,结果大家一分都没拿到。 男子前妻是不是很冤枉?百万巨款夫妻共同财产被男子肆意挥霍,一分也没有追回。 失足女人财两失,可能还要被治安处罚!
大家觉得一审有道理还是二审有道理? 这100多万还有机会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