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乡,一女子花2000元办了张游泳卡,例假刚完,就去游了2个小时,当天晚上大

王哥说世情 2025-08-06 12:05:27

浙江桐乡,一女子花2000元办了张游泳卡,例假刚完,就去游了2个小时,当天晚上大姨妈又来了,出血量大,卫生巾兜不住,女子用上了纸尿裤,流了7天,还不结束,到医院一查,子宫异常出血,中度贫血,还有肌瘤和息肉,住院4天,花了7000元,女子认为,这和游泳有关,都怪游泳馆没提醒她,大姨妈干净后过几天才能游泳,女子到游泳馆索赔,要求再给她一张2000元游泳卡,游泳馆拒绝:都是成年人,自己应该清楚!网友: 荒唐至极,月经弄脏池水,还要倒打一耙! 2025年8月5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一女子例假完游泳,当晚大出血找游泳馆索赔。 朋友们都说,游泳是最好的运动,能保持身材,还能是身体更加灵活。 夏日炎炎,正是游泳的好时候,可龚某不会游泳,她兴致勃勃,特意到游泳馆办了张2000元游泳卡学泳游。 6月5号,她例假刚完,迫不及待就到游泳馆来,她换好了衣服,一口气在游泳池游了2个小时,游的畅快,已经学到了一些基本知识。 游完之后,她回到家了,一看时间不早,洗漱完毕,就沉沉睡去。 半夜时,她肚子难受,就像来例假的那种不舒服,她瞬间醒来,发现身下一片湿乎乎的。 她起身开灯,这一看不得了了,她大出血,例假去而复返,身下的床单上,一大片血 渍。 龚某吓了一跳,找了一条姨妈巾垫上,可是没过一会,姨妈巾湿透,她万不得已,换上了一条纸尿裤。 本以为是月经失调,过几天就没事了,谁知这次来势汹汹,没完没了,一口气流了7天,丝毫没有结束的样子。 龚某找来止血药吃了,可不管用,她失血过多,头晕眼花,实在受不了了,这才跑到医院检查。 结果显示,龚某子宫异常出血,中度贫血,还有肌瘤和息肉。 医生告诉她说,你这种情况,要想止血,必须要做刮宫,不刮宫不行的,流了那么长时间的血,子宫内膜增厚了。 6月18号,龚某住院,医生给她做了治疗,4天花了7000多元。 治疗结束,龚某身体好转,出院之后,她越想越不是滋味。 龚某心想,她这次大出血,绝对和游泳有关,因为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没有对她尽到提醒义务。 她找到游泳馆要求赔偿,游泳馆工作人员感到疑惑,我们又不知道你什么时候来例假,又是什么时候结束,怎么提醒? 可龚某认为,不管你们知不知道,一个女子去你们这办游泳卡,你们就有义务跟我们讲一下。 龚某还说: 游泳卡办好,你们有义务提醒客户,如果你来大姨妈,要过几天才能来游泳,即便是干净了,也要过几天或者一个星期,才能来游泳。 因此,龚某提出,她要索赔,要求游泳馆赔给她一张2000元游泳卡。 游泳馆拒绝,你不是小孩,是成年人了! 作为成年人,女性生理期应该注意的事项,自己门清,为这事提醒你,并不是游泳馆的责任。 游泳馆还说,游泳馆有安全提示,比如,这里会有台阶,那里会有什么,像这样的问题,都会有提醒标志。 但是,像女子生理期提示,每个游泳馆都没有,不信去看,随便去哪看都没有。 可龚某不这么认为,她告诉工作人员,你以为所有女人都知道这个常识?你咋确定所有女人都应该知道? 龚某没完没了: 反正我不知道,我不是那个年代的人! 游泳馆息事宁人,最终愿意让步,可以给她补几个月,让她来这里游泳。 但是,送2000元游泳卡那不可能,龚某一听,十分生气,那我不在这里游泳了,你们给我退卡退钱。 工作人员十分无奈,她们没有这个权限,必须要向上级申请。 可问题来了,这位女士,您下水之前,有没有跟工作人员说了,我刚来完例假? 并且,子宫肌瘤和内膜增厚不是七天内就能长出来的,这些症状是日积月累才会形成的吧? 要不是这次游泳,也不会发现自己有肌瘤,也不会发现内膜增厚,更不会去医院及时治疗! 再说,把游泳池污染了,不该是赔一池子水吗?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在该事件中,经期结束多久能游泳并无明确规范,难以要求游泳馆对每位顾客进行一对一的生理期提醒。 若无证据证明游泳与大出血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龚女士与游泳馆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若办卡时龚女士已知晓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卡的规定,那么龚女士要求退卡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龚女士确实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游泳,可与游泳馆协商退卡,游泳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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