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女子去旅游,晚上停车找不到车位,实在没地方停车了,她就把车子停在路边,
秋雨愁煞人
2025-07-27 00:59:10
山东青岛,女子去旅游,晚上停车找不到车位,实在没地方停车了,她就把车子停在路边,谁知,凌晨摊主打电话叫她挪车,可惜女子把手机调成静音,错过了来电提醒。等她早上去开车,却发现车子被砸了。可现场没有监控,女子一气之下,把这事曝光网上:她可以接受违停处罚,但摊主没有权利砸我车!
7月25日,蓬勃新闻报道,一女子于24日晚驾车进入老城区,因公共停车场饱和,她将车辆停于一段无名支路。
女子以为,停在马路边没什么问题,于是心安理得地走了。
她晚上睡觉的时候,习惯性把手机调成静音。
谁知这一举动让她无比懊悔。
原来,女子所停车的位置,刚好是附近早餐摊主每日凌晨固定设摊点位。
摊主在凌晨推车到场,发现他摆摊的位置,被女子的车辆挡住了。很影响他做生意。
摊主从凌晨4点到6点拨打女子电话,要求挪车,但均未接通。
摊主一气之下,竟然对女子的车子做了一个疯狂的举动。
等女子早上起来,去开车时却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龟裂、引擎盖留有钝器砸痕,于是报警。
交警到场后认定该车属违停,对女子做出处罚。
但女子也强调,她都不知道马路边还能摆摊,砸车的人也违法。
可惜,女子停车的位置,处于监控盲区,目前还找不到砸车人,无法定责。
女子无奈曝光了这件事。她认为,她违停可以接受处罚,但是摊主没有权利砸我车。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6 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3 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
女子将车辆停在无名支路,未在规定地点停放,且妨碍了他人正常通行和经营活动,已违反交通法,女子表示接受处罚,对此无异议。
任何人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可自以为是把车子随便停在路边。如果非要那样做,最好是留个电话,手机不要调成静音,方便挪车。双方都好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女子违停,摊主也无权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若车辆损失超过5000元,或存在多次砸车、多人参与、手段恶劣等情节,摊主涉嫌《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若损失未达5000元,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可处5-15日拘留+500-1000元罚款。
违停是行政违法,砸车是刑事或治安违法,两者不能互相抵消,也不能以“对方有错”为由免责。
女子可依法要求砸车者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等。
摊主若因女子违停造成实际经营损失(如食材报废、摊位被取缔),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因监控盲区,无法锁定砸车人,警方无法直接追责。
女子可申请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如后续有目击者、周边商铺录像、摊主自认或他人举报,仍可追责。
若真无法确定行为人,女子需自担维修费用,或尝试通过车损险理赔(但人为破坏通常不赔)。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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