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谢先生2019年买房后一直空置,2024年5月打算出租时,让物业查看发现房子被对门戚某占用3年,门锁被换、屋内杂乱。戚某先耍赖,报警后写保证书却未履行。半年后谢先生起诉,一审戚某被判付3万,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房子买了放着不管,本想着是省心省力,谁能想到,几年后想出租,却发现房子被邻居“鸠占鹊巢”了,门锁换了,屋里乱得像垃圾场,报警、起诉,一波三折才讨回公道,这中间到底发生了啥?
时间回到2019年,新疆的谢先生不知哪根筋搭错了,脑子一热就买了套房。当时他心里琢磨着,说不定以后这房能派上大用场,比如孩子结婚用,或者自己老了去养老。
买完之后,他就把这房的事儿抛到九霄云外去了,日子一天天过去,他自己都快忘了还有这么一套房。
一晃到了2024年5月!这天,谢先生闲着没事,突然一拍脑袋,想起自己还有套房。他寻思着,现在房租也不低,把这房出租出去,每个月能多赚点零花钱,日子不就更滋润了嘛。于是,他赶紧联系物业,让物业帮忙去看看房子的情况。
物业的人接到任务,马不停蹄地就去了。到了房子门口,他们一看,直接傻眼了。门锁被人给换了,怎么开都打不开。
物业的人感觉事情不妙,他们好不容易找了个开锁师傅把门打开,一进去,差点没被眼前的景象熏晕过去。
屋里乱得像猪窝,东西扔得到处都是,垃圾堆得像小山一样,散发着一股刺鼻的臭味。物业赶紧把这事儿一五一十地告诉了谢先生。
谢先生一听,火急火燎地就赶了过去。他站在门口,看着屋里一片狼藉的样子,嘴里不停地骂着:“这是哪个缺德玩意干的!”
就在这时,对门的戚某慢悠悠地出现了。他大大方方地承认房子是他占用的,一开始还嘴硬,说就是借放点东西,后来见没人管,干脆就当仓库用了。
谢先生一听,大声吼道:“你把我的房子弄成这样,赶紧给我维修好,然后搬出去!”可戚某却耍起了无赖,双手一摊,死活不肯。
谢先生没办法,只好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戚某这才慌了神,像只受惊的老鼠一样。他赶紧写了个保证书,信誓旦旦地承诺月底之前腾房,还把房子维修好。
谢先生看着他那副可怜兮兮的样子,心想算了,给他个机会吧。可到了月底,谢先生左等右等,戚某一点动静都没有。谢先生多次催促,戚某就找各种借口拖延,一会儿说忙,一会儿说没钱维修。
时间就这么一天天过去,半年后,谢先生实在是忍无可忍了。他觉得戚某就是个无赖,根本不值得信任。
于是,他直接把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占用房子的费用和维修费用,一共3万块。
戚某没想到谢先生会来真的。他还想求谢先生撤诉,可谢先生哪会答应,他冷冷地说:“这是你自找的,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终,法院判决戚某支付3万块。戚某不服气,觉得这钱不该他出,于是上诉了。
可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戚某这下彻底傻眼了。戚某未经谢先生许可,擅自占用谢先生的房屋长达三年之久,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谢先生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谢先生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全面的支配权,包括自主决定房屋的使用方式、获取房屋产生的收益等。
而戚某私自换锁并占用房屋,将房屋当作仓库使用,完全剥夺了谢先生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是对谢先生物权的直接侵害。
戚某的行为,也符合非法侵入的构成要件。虽然房屋并非传统意义上供人居住的住宅被非法闯入,但房屋作为谢先生的私有财产,其空间和财产属性不容侵犯。
依据相关法律理论,非法侵入他人财产空间,干扰他人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支配,同样构成侵权。戚某未经允许进入并持续占用谢先生的房屋,显然属于非法侵入他人财产领域的行为。
在谢先生报警后,戚某写下保证书,承诺月底之前腾房并将房子维修好。这保证书在法律上可视为戚某对谢先生作出的一种承诺,具有一定的契约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戚某写下保证书后,就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然而,戚某到了月底却未履行承诺,在谢先生多次催促后还找各种借口拖延。这种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保证书可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书面合同,但其中明确的内容和双方的意图表明,戚某有义务按照保证书的要求完成腾房和维修房屋的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戚某拒不履行保证书的行为,使得谢先生无法及时收回房屋并恢复正常使用,谢先生有权要求戚某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最终判决戚某支付3万元。
(来源:光明网2025 - 7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