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网络上借给女网友1000元钱。之后,女网友让男子到她的租房处亲自取钱。 不料,男子到达目的地后,女网友竟提出“肉偿”的要求,称两人的账目可“一笔勾销”! 男子没能抵御住诱惑,便应允了对方。 可是,当男子与之发生关系后准备离开时,却正好碰上上门检查的警方。 最终,男子因嫖娼被拘留10天。 对此,男子感到不服,觉得自己是去要账而并非嫖娼。 于是,他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这样判。 (信源:大河报) 事情是这样的,已婚且已育的张某数年前在网上结识了一名女子刘某,不过两人一直没什么深入交往,只是普通朋友关系。 后来刘某换了工作,生活一下子变得窘迫起来,连吃饭都成了难题。 她实在没辙了,硬着头皮给张某发了消息,想要向他借1000元钱。 张某迟疑了一下,觉得数额不大,就通过微信把钱转了过去。 过了些时日,见对方没有提及还钱之事,张某便主动联系她,表示想要把钱要回来。 刘某倒也爽快,让他直接到自己租住的房间来拿。 等张某到了出租屋,刘某也不兜圈子,直接说自己没钱还,想“肉偿”——发生一次关系,就把这1000元钱一笔勾销。 张某虽已结婚,但看到刘某如此主动,一时没能克制住,犹豫片刻后就答应了。 两人发生关系后,张某穿好衣服准备下楼,没想到刚要出门,民警突然上门了。 原来是有邻居举报李某涉嫌卖淫,民警前来突击检查,正好撞见了他们。 张某当时就慌了,面对民警的询问,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民警见状,便把他和刘某一同带回派出所调查。 最后,警方判定两人是卖淫嫖娼,对张某作出了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拘留期满后,张某越想越觉得不妥,认为自己太冤屈了: 1、自己去出租屋的本意是讨要欠款,并非怀着嫖娼的意图; 2、民警并非当场抓到自己正在进行嫖娼行为; 3、嫖娼应该有金钱支付的环节,而自己并未支付钱财; 4、在辨认刘某笔录时,让自己辨认的并非刘某本人的照片,而是带有编号的图片。 基于这些缘由,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嫖娼,于是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 那么,张某能如愿以偿吗? 首先,在“嫖娼”的定性方面,依据《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提出以发生性关系来抵消1000元借款,张某同意,双方就达成了以性换取金钱债务免除的合意。 并且两人实际上也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就符合嫖娼成立的构成要件。 在这一点上,任凭刘某如何抵赖也无用。 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认定嫖娼通常需要言词证据、物证等。 在本案中,虽然民警没有现场查获两人的金钱交易,但通过双方的笔录、辨认笔录等,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即便辨认笔录中刘某照片对应的编号信息存在错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但并不影响事实的认定以及整体证据链的有效性。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情形对张某作出10日行政拘留,是符合该法条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违法之处,故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还是那句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张某大概没料到,当初那点侥幸和冲动,会让一场简单的讨债彻底跑偏。 本以为是“两厢情愿”的债务抵消,却没意识到这种用性关系抵偿钱款的约定,早已踩了法律的红线。 还是提醒大家,无论何时何地,只有能抵制住诱惑且克服心中的欲望,洁身自好,自己才是最安全的。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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