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男子是个老彩民,经常让彩票店主帮忙买彩票,这天,男子按惯例在微信上发了号码,并转了20块彩票钱,谁知,店主收款后忘打彩票,竟让男子和400多万大奖失之交臂。男子愤怒至极,把店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太意外。
7月10号,澎湃新闻客户端报道,李某是个铁杆彩民,平时没啥别的爱好,就喜欢买买彩票,盼着哪天能中个大奖一飞冲天。
张某呢,是专门做彩票代销生意的,在这一行干了不少年。
李某因为工作忙,或者有时候不方便去彩票店,就经常在微信上委托张某帮他买彩票。
每次李某都是在微信把他要买的彩票自选号码发给张某,然后再发个红包转钱,张某收到钱和号码后,就去把彩票打出来。
俩人这么一来二去的,在这件事上就有了心照不宣的默契。
那天,李某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微信上把他选好的彩票号码发给了张某,接着就转了20多块的彩票钱。
看到张某那边收了红包,李某心想,那就像往常一样,等着开奖就行了。
但他万万没想到,张某这次收完钱,居然把打彩票这事儿给忘了。
到了开奖的时候,李某就去查看开奖结果,结果这一看,他差点没气晕过去。
他让张某买的那组彩票号码里,居然有10个号码和中奖号码一模一样。
要是当时张某把彩票打出来了,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李某能拿到400多万的奖金呢!
可就因为张某的失误,让他彻底和大奖失之交臂了。
你说这事放任何一个人身上,肯定都接受不了,李某这个当事人,简直是找不到地方哭了。
李某气得牙都痒痒,他没想到,张某偏偏这次这么不靠谱,居然能把打彩票这么重要的事儿给忘了,导致他损失了400多万!
这些钱对于李某来说,可能是一辈子都赚不到的钱,结果就这么因为张某的疏忽,没了。
李某一气之下,就把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他的损失。
李某觉得,张某收了他的钱,就得把事儿办好,现在因为张某的失误让他错失了巨额奖金,张某必须得负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李某的遭遇?张某应该赔偿他的损失吗?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李某委托张某购买彩票,虽未明确约定报酬,但从行业惯例和双方长期合作模式看,可视为有偿委托或类有偿委托关系。
张某作为专业的彩票代销者,接受李某委托并收取款项后,负有按照指定号码打印彩票的义务。然而,张某却因疏忽忘记打印彩票,这一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该过错直接导致李某丧失了中奖机会,造成了400多万潜在奖金的损失。
根据这个法条,无论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只要受托人存在过错且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都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张某是应该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从违约责任角度看,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打印彩票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张某的疏忽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即李某本应获得的中奖奖金这一财产利益。
李某作为受损害方,根据该法条拥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选择以侵权为由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是合理的。因为侵权责任更侧重于对受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能够更直接地针对李某因张某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救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长期、专业干彩票销售这一行的,他比一般人更懂彩票,打彩票对他来说也更方便。
他接受了李某的委托,还收了李某的钱,结果却没把彩票打出来,这在主观上存在很大的过失。
而且,他的这个行为,让李某失去了中奖的机会,也造成了奖金损失,所以张某作为受托人,得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呢,法院也考虑到,中五百万大奖这种事儿,概率实在太低了,在概率学上这就是个小概率事件。
张某也不可能提前预料到李某选的号码能中这么大的奖,所以不能完全按照中奖金额来确定李某的损失。
最后,法院结合了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张某得赔偿李某24万多的损失。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张某只需要按照判决,把钱赔给李某就行。
有人说,一辈子碰到一次发财机会,就这样没了,这个店老板太气人了。
也有人说,如果不想跑就应该让他出票后立马拍照发给你,这样留个证据也避免了黑票,或者中奖扯皮。
对于这场乌龙,你怎么看?
信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202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