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的隐私应该保护,那正常人的健康权,就不该保护了吗?10年间,为保护4.8万该类病人的隐私,伤害的群体有多少人? 远超这4.8万人了吧? 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制止,那么,如果被伤害的人也以保护隐私为由,不告知对方,且“肆意妄为”,那这个群体的数量是不是会越来越大? 所以,隐私权不能大于生命健康权! 最可笑的是,在婚检时,如果查出一方感染了艾滋,医生却不敢直接告诉对方,那才叫可笑! 所以国家应该也是看到了这方面的危害,因此不断完善制度,不能让艾滋病人以隐私权为由而伤害了大众的健康! 还有,这明明是他们(大部分人)自己“作”的(可能有一部分人确实是意外感染或者是不幸感染),但在TXL这个群体患该病的几率要大于常人,所以,既然这部分的人做了龌龊的事,就不应该怕丢脸呀?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