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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带了52度的白酒,和4名同事去烧烤店聚餐,结束后,男子打车回家,次日清

上海,男子带了52度的白酒,和4名同事去烧烤店聚餐,结束后,男子打车回家,次日清晨,邻居发现男子冻死路边,不料,男子家属直接将4名同事告上法院,万幸的是,一名同事的一个善意的举动,大家才没有赔钱。

2024年1月的某天晚上,金先生下班时和4名同事一起相约去某家烧烤店喝一杯,好好放松一下,驱散这一天的疲惫。

金先生还带了一瓶已经开封的白酒,就着香喷喷的烧烤,和同事们一起喝了。这瓶白酒为52度,几番推杯换盏,大家也是脸色绯红,不禁微醺了。

金先生和同事们边喝边聊,吐槽着工作的疲累,又扯了一些有的没的,不知不觉夜已经深了。

大家觉得差不多了,也该回家了,结完帐后的大家就开始寒暄着准备离开。

这时,金先生也有点醉意,他穿着一身单薄的西装,走到门外被冷风一吹,不禁打了个寒战。

其中,一名同事看到金先生穿的那么单薄,怕他在冻着,随即脱下自己的薄棉夹克外套递给他,让他穿上。

金先生领了同事的好意,直接将外套穿在身上。

大家互相告别后,金先生自己打了一辆网约车,上了车准备回家了。

而那4名同事也各自回家了。

可他们谁也没有想到,这一晚上竟然是和金先生的永别。

第二天清晨,邻居出门看到地上倒着一名男子,凑近一看吓了一跳,这人正是金先生,便赶紧报了警。

不幸的是,金先生被人发现的时间还是晚了,被送到医院后,他也没有救过来,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金先生的家属不干了,他们觉得金先生和4名同事喝酒,他们不仅没有照顾好金先生,还没有在他喝酒的时候劝一下子,让他少喝一点,才导致金先生醉酒冻死在路边。

医院给出死亡证明为,金先生为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

因此,金先生家属直接将金先生的4名同事告上法院,要求4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说,都打车走了,怪不了同事,一晚上没回家,家属没找吗?这说明晚上喝酒是常事,同事到家后没有及时确认其他同事都到家,其实,还是失责。

有朋友说,有一年冬天我丈夫请吃饭,一个小兄弟替他挡了不少酒,之后各自回家,我提醒我老公给他们一一打电话看到没到家。那个小兄弟怎么也打不通,给他爱人打也说没到家,原来他喝多躺路边了,后来幸好那几天气温回升不是很冷,而且散的比较早,很多遛弯的好心群众打了报警电话,民警给送家里了,可把我俩吓够呛。

所以,这位朋友妻子做的很对,提醒了丈夫一一确认同事有没有到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避免了同事出现意外,最后要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人说,划重点,邻居发现倒地的金先生,说明金先生已经下车并且走到家门口了,这种情况下你要让同桌的人担责?谁能预料到他就差那几步回不了家?

一般来说,聚餐饮酒后,判断同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同饮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照护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聚餐结束后,金先生离开餐厅时能自行独立行走,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异常状态。这一点当天的监控可以证明。

与此同时,在聚餐结束后,一名同事还给金先生拿了一件外套,从普通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来看,四名同事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

之后,金先生因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去世,这一不幸结果,四名同事不可能提前预料到。

而且,4名同事也没有对金先生劝酒,更没有强迫他喝酒。

所以,4名同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同饮者设定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对正常的社会交往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而且,金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饮酒过量,自身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金先生在聚餐时与同事一起饮用了一瓶自带且已开封的52度白酒,过量饮酒是他自己的选择。

金先生应当知晓自身身体情况和酒量,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然而他放纵自身饮酒,存在较高程度的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先生家属的全部诉求。

家属不服上诉,不过他们没有在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最后,提醒大家,一起聚餐喝酒一定不要劝酒,少喝酒,早点回家,别给自己和朋友家人添麻烦。

大家适量饮酒,如果同饮者醉酒,一定要确保对方到家,通知家属,确保有人照顾,不然一旦出事,后果难以承受。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上观新闻 202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