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未成年女孩在烤鱼店实习,结果却被一男性员工多次骚扰,女孩不堪其扰找到了店长,店长帮着女孩出头,罚了男员工500元,结果男员工不仅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变本加厉,这一次女孩终于选择了报警。
一网友发布视频称,15岁的妹妹小王在一家烤鱼店实习,结果却被一名老员工骚扰数月,而且还被这名男员工触碰过下身,小王找到了店长诉说了此事,店长罚了这名员工500元,并要求对方道歉。
但是,这名员工并未道歉,之后还多次骚扰店里的实习生,两名实习生不堪其扰选择了离职,小王最后选择了报警,涉事男子被警方带走调查,但是,因为证据不足,该男子可能被拘留20天。
有人说,这是老板的责任,15岁就招了过来,这是招童工,如果老板不招,小姑娘也不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还有人说,骚扰了至少三个女孩,才拘留20天,太轻了吧?
其实,男子对小王等人的骚扰,实际上属于民事方面的性骚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男同事对小王的性骚扰行为,小王不仅在身体上受到侵犯,心理上也遭受了极大创伤,出现恐惧、焦虑等情绪,这些精神损害都有权要求男同事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行为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店长在知晓男同事的骚扰行为后,仅进行罚款,未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制止,导致骚扰行为持续,烤鱼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失职,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涉事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实际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也就说,目前来看,男子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达到违反刑法的程度,因此对其处以的行政拘留。
即便从目前情况看,现有证据可能难以证明其行为达到“强制”程度,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过,若后续发现新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实习期间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 。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在这起事件中,学校和烤鱼店有责任为小王提供一个安全的实习环境,而学校在安排实习时,应充分考察用人单位的安全性,烤鱼店也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最后,遇到这类事情,要第一时间取证报警,而不是仅仅告知店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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