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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和女友恋爱后便同居生活,第二年女友为其生了一儿子,结果第三年时女友再次怀孕

一男子和女友恋爱后便同居生活,第二年女友为其生了一儿子,结果第三年时女友再次怀孕,不过这一次却是异位妊娠,得知这一次手术风险极大时,男友却不辞而别,女友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

85后的女子小张认识了00后的小王,虽然两人相差了15岁,可是,小王并未嫌弃小张年纪,于是,两人恋爱后就在一起同居了,第二年的时候,小张给小王生了一个儿子,就这样成了三口之家。

第三年年底的时候,小张再次怀孕,可是这一次却被诊断为了异位妊娠,于是两人带着儿子一起来到了上海,经过诊断,小张手术风险很大,需要立即住院。

谁知,小王却退却了,随即以家人不同意两人在一起为由提出了分手,并直接不辞而别。

无奈,小张只能自己去做了手术,经过这次手术,小张被诊断为了9级伤残,气愤之余,小张将小王告上了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儿子到18岁的抚养费,并要求小王赔偿自己的损失。

事发后有人说,不知道85后女子为什么去找一个00后的男子,差了这么多,图的啥?

还有人说,谈恋爱出事要一起负责,男的跑啥?有必要跑吗?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是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同时,《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在这起案件中,小王作为孩子的生父,无论其与小张的感情状况如何,都有法律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能够独立生活。

当然,对于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这其实是可以协商的。

其次,对于小张要求小王赔偿自己损失的诉求,虽然两人并非夫妻关系,但在同居期间,双方对彼此负有一定的照顾和扶助义务。在小张面临异位妊娠这种重大疾病和生命危险时,小王选择不辞而别,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

从民事侵权角度分析,如果能够证明小王的行为对小张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小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补偿女方21余万元。

其实,爱情虽美好,但在做出承诺和选择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责任和后果,即便出现问题,也不能一跑了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