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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一名男子在酒店点了15只大虾,明码标价28元一只,也就是420元,当服

山东烟台,一名男子在酒店点了15只大虾,明码标价28元一只,也就是420元,当服

山东烟台,一名男子在酒店点了15只大虾,明码标价28元一只,也就是420元,当服务员把大虾端上来的时候,男子傻了眼,认为自己吃亏了,表示:这大虾市场也就卖20元一斤,男子找经理理论。经理怒怼:我们明码标价的,有本事你就举报去吧!杜伟和两个哥们约好,小聚一下。于是,杜伟选择了一家看起来颇为雅致的酒,打算和哥们享受一顿丰盛的晚餐。当服务员递上菜单时,他们满心期待地浏览着各种美食。杜伟的目光落在了“特色海鲜”这一栏上,其中价格标注得清清楚楚:28元一只大虾,杜伟心想,这价格不便宜,虾的品质应该不错。于是,他毫不犹豫地点了15只,凑了一盘。不一会儿,服务员端上了一盘热气腾腾的大虾。杜伟看见盘子里的15只虾时,大失所望。这虾的品质和他预想的差太多了,杜伟认为这种品质的大虾,在市场上20元一斤就能买到。可他算了一下,这盘虾要竟然收费420元。杜伟觉得太不划算了,他向服务员提出质疑。服务员解释道:“先生,我们的虾是明码标价的,每只28元。”杜先生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市场上的虾才20多元一斤,你们这里怎么一只就要28一只?”而且菜单上也没有图片,我怎么知道你们会上这么廉价的虾?”双方就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杜伟认为酒店涉嫌欺诈消费者,而酒店方面则坚称自己明码标价,没有任何问题。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酒店的经理出面了。经理一脸不屑地看着杜伟,说道:“我们这里的虾就是这个价,你如果觉得贵可以不点。既然点了就要认账,有本事你去举报啊!”这番话让杜伟更加气愤,他觉得经理的态度非常傲慢无礼,完全没有尊重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1、酒店经理态度嚣张,坚称酒店已经明码标价,甚至叫嚣杜伟可以去举报。但是这种嚣张的态度并不能掩盖酒店可能存在的过错。《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随意定价。价格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来制定,并考虑到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本案中,经理的态度确实嚣张,他坚持认为酒店已经明码标价,因此不存在过错。然而,这种观念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酒店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或者存在其他不公平的定价行为,那么消费者完全有权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在这种情况下,杜伟完全有权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酒店的定价行为提出质疑,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2、本案中,酒店确实明码标价大虾28元一只,但却没有配图,明确告知消费者,具体28元一只的大虾是哪种品质的。《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码标价不仅是为了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更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酒店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消费者就无法准确判断商品的价值,也难以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因此,酒店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以警示其他经营者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3、网友认为,如果是野生大虾,28元一只是符合这个价格的。野生大虾与养殖大虾在品质、口感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价格上也可能有所不同。关键在于酒店是否明确告知了消费者这是野生大虾,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知道所购买的具体内容和品质,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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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2月17日,国民党浙江民政厅长杜伟赶到陈仪家中,急切地问:“报纸刊登你被免职了,你辞过职没有?陈仪双手一摊说:“没有呀我一人做事一人当,想不到连累了你们。就在几天前,当蒋介石在溪口看到毛人凤专程送来的陈仪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