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丈夫出轨视频被起诉,上网鸣冤不如“法庭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张泰来
一起涉及出轨的案件引发关注。
近日,广西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公布一起典型案例,黎女士发现丈夫出轨,遂在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出租屋安装摄像头,获取了两人的隐私图片、视频,并将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及微信朋友圈。第三者认为此举侵害其隐私权,要求黎女士删除被拒后,将黎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女士的行为超出了应有的界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她立即删除不当内容及影像资料,但无需道歉、赔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被第三者插足,第三者甚至进入丈夫租住的出租屋胡作非为,黎女士的愤怒不言而喻。她希望挽回婚姻、惩罚第三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从取证的出发点考量,黎女士在出租屋安装摄像头取证的做法也并无不妥,甚至可以称之为“机智”。
但是,黎女士错在将证据用错了地方,不该将丈夫与第三者的隐私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第三者虽然可恨,应当受到谴责,可是,这并意味着其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从这点说,即便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黎女士将丈夫与第三者隐私视频发上网,也超出了应有的界限。如此作为,让维权行动变了性质,有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去年6月份,江西也曾爆出一起在网上“挂小三”的案件,法院不但判决原配删除相关视频,而且要求其赔偿第三者2000元。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网络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新渠道,这是好事。不过,网络维权也应当有边界感。值得关注的是,不少人似乎患上了“网络依赖症”。遇事,第一反应不是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上网"鸣冤",第一时间把“实锤”证据公之于众,全不管这么做是否合法,会不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这么做,看似痛快,实则可能触犯法律,让维权变成侵权,甚至受害人也成了施害人。
从这点说,广西和江西的这两起案例,不失为一堂普法课。维权不能违法,占理不是为所欲为的理由。遇到纠纷,与其急着上网"鸣冤",不如搜集好证据“法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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