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21年7月23日,王某进入北京某设计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周期至2022年7月22日(以拿到毕业证时间为准),每月基本报酬1200-1500元。
2022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成为设计师,综合薪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月8日,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之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7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差额及工资。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公司在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究竟是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王某这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王某当时未毕业,双方是实习关系,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王某则主张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三、仲裁结果仲裁委以王某就同一请求事项再次提起仲裁申请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2022年8月29日你到我委提出仲裁申请**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9月13日,因你接到我委书面通知后未按时到庭。现你主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属就同一请求事项再次提起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
王某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观点(一)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且用人单位知晓该大学生即将毕业的情况,大学生以毕业后即将就业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持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对该大学生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且王某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王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固定为王某发放工资。
因此,对王某主张其与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王某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虽签了实习协议,但公司主张王某系以学生身份到其公司从事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并无相应事实依据。以未取得毕业证界定关系也无法律依据,所以维持一审判决。
五、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了在校生单纯的勤工助学行为不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具备以上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判断学生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可参照此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35条明确,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全国部分地区针对此情形也有类似的规定。
六、风险提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定在校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协议性质:签订《实习协议》还是《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工资、社保等劳动法权利?
2.管理方式:是否需遵守考勤、绩效考核等正式员工管理制度?
3.劳动报酬:领取的是“实习补贴”还是“工资”?是否按月发放且金额固定?
4.实习目的:是否属于学校课程安排?是否以获取工作经验为主要目的?
总而言之,如果用人单位聘用的实习生除了没有上社保公积金,工资比较低以外,工作内容与工作强度基本与正式员工相同,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要简单的认为求职者没有拿到毕业证,签订了实习协议就是劳务关系,若学生实际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本案案号:(2023)京02民终4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