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行人相撞案”现场视频公布:普法教育岂能“表述不当”?

社会 05-11 阅读:6 评论:0

青锋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针对引发网友热议的“两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公布现场视频的同时表示,“关于‘安全距离’,表述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

通过视频,青锋发现视频展示的内容确实与引发网络热议的相关情况不同,但作为司法机关,在做普法宣传之前,应当有所准备,而且释法应该精准到位,而不应在普法内容引发热议后,以“表述存在使用不当”来解释,或予以推脱。

从公开的视频看,事发当时,跌倒骨折的女子是在道路上行走,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另一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的女子将其撞倒,导致转身的女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也就是说,并非网上流传的前方女子转身被后面的人撞到骨折。

除了案发情节与网传情况有一定出入外,案发当事人也与网传内容有所不同,也即当事人并非一男一女,而是被撞骨折的为59岁的女人,另一当事人则为29岁的年轻女子。

应该说,事发原因并非单一的所谓行人“存在安全距离”的问题,跟在59岁女子身后的29岁女子的过错,应该是其有什么急事,或者走路习惯,“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年长女子撞倒,导致前面年长女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确有一定过错。如此法院认定后面29岁女子应负次要责任,应该有一定道理。

遗憾的是,法官在普法过程中何以要把这一经过调解结案的案情表述为后面女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

是为了标新立异,还是借新名词吸引眼球,达到自己想要的普法目的?

青锋注意到,青岛这起女子转身撞人倒地骨折案,之所以引发人们高度关注,除了法官普法所说后面行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外,还在于人们以其同北京市法院判处的一起类似案例相比较而对青岛李沧区法院的案例发生质疑。

据相关报道,“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法院认为,“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绊倒的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最终判定,“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而驳回了王家的诉讼。

从北京法院的判例看,判决事实清楚,论述清晰明了,有极强的说服力。而相对青岛李沧区法院表述后面行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可谓公平公正,更能让人信服。

因此,青锋认为,尽管青岛李沧区法院公开的视频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人们针对行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的质疑和议论,但其仅仅表示“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似乎有点牵强。也就是说,作为法官,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应该事实清楚,说理到位,依法准确。否则,就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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