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读劳动法规(17):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异同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既有较多重叠的内容,又有各自的侧重点,为了更好的区分差异并选择合理的权利救济方式,本文做了一个简单的比较。
一、机构性质不同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机构,由财政全额拨款,属事业单位编制。劳动仲裁委不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但接受后者指导。
2、劳动监察机构是是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是劳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
二、适用法律不同
1、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属于私法的范畴,意在对劳资双方因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产生的争议作出裁决,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
2、劳动监察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情况的执法监督行为,依职权而启动,属于公法的范畴,意在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适用《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职责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紧密围绕从劳动关系确认到终止及其期间的报酬、福利、保障等与员工切身相关的内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受理以下争议事项:
(1)确认劳动关系;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2、劳动监察劳动监察,紧密围绕《劳动法》等国家劳动相关法规展开监察执法工作,职责范围教劳动仲裁更宽。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包括: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
(3)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6)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伤、职业病鉴定等;
(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
注: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职责中有较多重合内容。
四、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异同
1、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较大范围内有重合,比如劳动合同签署、劳动报酬、带薪休假等,此类问题既可以投诉劳动监察,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监察更倾向于判定是否违反劳动相关法规,劳动仲裁更侧重于确定具体赔偿或补偿金额。比如,单纯的拖欠的工资,可以选择劳动监察立案;如果对拖欠工资原因和数额有争议,选劳动仲裁可能更合适。
3、不同处理时限:劳动监察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仲裁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4、后续救济措施:不服劳动监察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劳动仲裁作出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