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开房记录能认定出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陷阱”
经常有离婚当事人要求我们调取对方开房记录,我们都会给他做详细解释,告诉他调取此类证据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为什么会这么麻烦?是因离婚当事人对调取开房记录的心理预期,往往都很大。而后续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未必能让他满意。
先说说为啥都这么看重开房记录。一般是两个目的:
一是想证明对方婚外情,让法官明明白白看到对方的不忠;
二是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毕竟婚姻里受了委屈,总得讨个说法,拿回点补偿。
第二个目的心理预期最大。
很多离婚当事人一过来,连具体案情都没谈,就要求我们帮他实现利益最大化。他们认为,既然对方背叛了自己,那么就应该净身出户;还有些人认为,对方的出轨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心理健康,要求对方起码赔付几十万。
这些想法都是合情合理,但要求太高就很难得到法律支持。我国法律并不支持婚姻过错一方净身出户,离婚损害赔偿也很难拿到那么多。但是,如果对方的婚外情事实被法院认定,作为无过错一方,确实可以主张让对方少分财产,再加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两项主张都有适合的法律依据。
那起诉离婚应该怎么调取开房记录?
首先要找法院申请,陈述调取开房记录和本案的相关性,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调取,就会开具一纸调查令,然后由律师拿着调查令去找相关酒店调取。
那么开房记录,真的可以证明出轨吗?
有些可以,有些不行。
因为开房记录很容易变成“孤证”。啥叫孤证?就是孤家寡人一个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来“搭把手”,证明力度就弱得可怜。就好比你手里只有一张开房记录,其他的什么证据都没有。这样的孤证只能证明对方进了酒店房间,可房间里到底发生了啥,谁也不知道。
对方律师说,人家两个人在房间里看电影打游戏,和出轨有啥关系?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证明出轨?
除了开房记录,还有其他的证据,一起互相辅佐形成证据链。
比如我们有个离婚案,不只是提供了开房记录,还挖出了行车记录仪的历史录音,录音中两个人的对话非常清晰,直接谈到了去开房的目的,其中一方还提出中途下车,去购买小蓝片……这种就是属于证据确凿了。
有些朋友说:“你这个调取太啰嗦,我直接找野路子调取比你牛得多。”但是,开房记录的调取,合法性是关键。因为此类证据属于个人隐私,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开房记录,法院才会认可。如果有人自作聪明,非得通过非正规渠道去调取开房记录,这种证据材料,连个公章都没有,到底是不是真的?有没有PS?对方不会承认,法院也不会认可。
最近的大同订亲强奸案闹得沸沸扬扬,很多男性网友都在质疑这个案子的“程序正义”。他们提出质疑没有错,因为程序正义是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如果证据的获取程序不正义,那整个案件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同样的,开房记录的调取,也必须具备正义性。
总之,起诉离婚调取开房记录,并非一锤定音的“绝招”。它终究只是一种间接证据,而且还有很多限制和风险。所以,别把希望都寄托在开房记录上,要想证明婚外情,得靠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