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未签合同却被认定劳动关系,能否成为网约车的新标杆?

推荐 05-08 阅读:2 评论:0

天天网约车新就业形态中,网约车司机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关于他们的自身权益保障,如今却还存在很多要改进完善的地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围绕网约货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虽和网约车司机没有直接关系,但也有极多相似之处。

2021年3月至9月,杨某在佛山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他通过微信群和平台接单运输混凝土,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运输公司通过算法派单、罚款规则、收入捆绑等方式实施全方位管控。

后来,因为工资纠纷,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运输公司支付杨某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南海法院。法庭上,运输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诉请其无须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杨某则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载有车牌号、方量、车次、工资、超时费、扣罚款、扣除某工资、扣除押金、扣除水电费、实发工资的工资条等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在该起案件中,货车司机与运输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网络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并收取相应的运费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指挥命令等都在虚拟空间实现,但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运输公司败诉后,又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了上诉,但最终还是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中,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与数字技术将传统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指挥命令、工资标准、工作量的计算等在虚拟空间中实现,与传统用工模式有明显的不一致。

虽然劳动用工形式灵活化,相比传统劳动关系更加隐秘。但未改变劳动管理的性质。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有数据显示,全国仍有近70%的网约车司机,面临着社保等权益的缺失。

通过上述网约货车的案例,能否适用于当下的网约车行业呢?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