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认定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初64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4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终368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4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民事裁定(2023年11月14日)
01.基本案情2015年4月,安徽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供应9台钛白粉汽粉机及相关设备,并承诺设备产能与质量达到特定标准。某甲公司支付货款及关税等共计1231.68万元。设备交付后,两次试运行均因进料反喷、内衬磨损、杂质超标等问题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某甲公司单方委托某丙公司出具《汽粉机质量分析报告》,指出设备存在材质不匹配、设计缺陷等质量问题。某乙公司抗辩称设备符合要求,故障系买方自行采购的收集系统不匹配所致,且时隔多年设备已不具备检测条件。
安徽省合肥中院一审驳回某甲公司诉请,认为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效力不足。二审法院改判解除合同并支持部分赔偿请求。某乙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02.争议焦点·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力
单方委托鉴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
私文书证的审查规则如何适用于此类报告?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与责任分配
设备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双方过错如何影响损失分担?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认定
法律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41条,单方委托鉴定报告不属于法定“鉴定意见”,但可作为私文书证。其效力需结合鉴定机构资质、样本选取、程序合法性等综合判断。
审查要点:本案中,某丙公司具司法鉴定资质,样本选自合同标的物,且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某乙公司既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举证反驳结论,故法院采纳该报告。
·合同解除与责任划分的法律逻辑
根本违约的认定:设备两次试运行均未达标,且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条件。
过错平衡与公平原则:买方未及时主张权利,设备长期闲置扩大损失;卖方交付缺陷产品系主因。法院酌定卖方赔偿损失总额的三分之一(410.56万元),兼顾双方责任。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单方鉴定的实务指引
资质前置:委托机构应列入法院司法鉴定名册,确保程序合法性。
样本与程序规范:选取争议标的物、保留原始状态,鉴定人需出庭说明专业问题。
抗辩策略:相对方可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或举证反驳结论,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国际货物买卖的履约风险防控
质量条款细化:明确验收标准、检测程序及违约责任,避免争议模糊化。
及时保全证据: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固定证据,防止因时间推移导致举证困难。
05.律师代理要点·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强化
鉴定资质与程序合规:确保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如列入法院司法鉴定名册),样本选取需覆盖争议标的物(如合同交付的设备),并保存完整的鉴定过程记录。
鉴定人出庭质证:要求鉴定人出庭解释专业问题,接受对方质询,增强报告的客观性与说服力。
反驳对方质疑:若卖方未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交反驳证据,应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主张鉴定结论的推定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证明
根本违约的举证:收集试运行失败记录(如两次试运行均未达标)、设备缺陷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证据(如生产停滞、替代设备采购需求)。
沟通记录的固定:整理双方邮件往来、技术沟通记录,证明卖方未有效解决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损失计算的精细化主张
直接损失举证:明确已支付货款、关税、运输费用等具体金额,并提供支付凭证。
间接损失的合理主张:若合同解除导致停产损失或替代交易成本,需提供关联性证据(如市场调研报告、同类设备采购合同)。
06.结语本案从证据规则与合同法的双重视角,厘清了单方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路径,为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其核心启示在于:证据的形式瑕疵可通过实质审查补正,而合同解除的裁量需在严守法律规则的同时,充分考量交易公平与诚信。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强化合同风险管理与证据意识,是防范跨境交易争议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