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司法裁量
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6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523号民事裁定(2023年8月16日)
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2024年3月6日)
01.基本案情2012年,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FIDIC合同条件第15.5条关于雇主单方终止权的条款。合同签订时,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沈阳发改委亦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工程启动后,北京城建公司完成部分主体结构施工。2014年9月,项目因双方对停工原因存在争议(发包方主张系工程需要下达指令,承包方主张系进度款拖欠)而全面停滞。2017年4月,沈阳地产公司发函解除合同,但北京城建公司拒绝接受。此后,沈阳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承包方撤场。一审法院支持解除合同,二审改判驳回诉请,最终最高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核心在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违约方能否突破合同严守原则主张解除权。
02.争议焦点·合同效力与履行障碍的认定
案涉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应属无效,但法院未直接否定合同效力,转而关注合同实际履行障碍。最高院指出,双方长期争议导致工程停滞,且发包方明确无继续履行意愿,合同已陷入僵局。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理基础
传统理论认为,解除权属于守约方特权。但《民法典》第580条新增“合同僵局”条款,规定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时,当事人可请求终止合同。本案中,发包方虽为违约方,但其主张解除合同的实质在于打破僵局,避免资源浪费,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FIDIC条款与国内法的冲突
合同补充协议援引的FIDIC第15.5条赋予雇主单方终止权,但最高院认为,沈阳地产公司意图解除合同后自行施工,违反该条款“禁止为自行施工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其解除权主张不能基于合同约定,而需回归国内法的司法裁量路径。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合同僵局的司法干预必要性
最高院再审指出,案涉工程停工近十年,双方已通过多起诉讼激化矛盾,合作基础彻底丧失。若强制履行合同,不仅难以实现工程目的,还将导致资源持续空耗,违背经济效益原则。
·“不适于强制履行”的认定标准
法院结合《民法典》第580条,从以下维度论证合同不适用强制履行:
客观履行不能: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且发包方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投入;
主观履行障碍:双方长期对抗,缺乏信任基础;
社会成本考量:僵局持续将扩大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
·违约方解除权的限制与平衡
最高院强调,违约方解除权并非绝对,须以“避免损失扩大”为前提,并保障守约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法院明确北京城建公司可在另案中主张工程款及损失赔偿,实现利益平衡。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合同僵局解决的司法裁量路径
本案为《民法典》第580条的适用提供了范例:法院需综合履行可能性、当事人意愿及社会效益,审慎判断是否支持违约方解除请求。
·国际合同条款的本土化调适
FIDIC条款虽被广泛采用,但其适用不得违反国内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法院通过国内法填补了合同约定的漏洞,彰显了司法主权对商事自治的合理限制。
·违约方权益的有限保护
司法实践中,违约方解除权应严格限定于“非恶意违约”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案中,发包方虽存在资金问题,但未滥用权利,故获支持。
05.律师代理要点·合同僵局与履行不能的举证
围绕《民法典》第580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核心要件,重点证明案涉工程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已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长期诉讼导致合作基础彻底丧失。
提供停工多年、多次诉讼的客观证据,说明强制履行将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增加。
·违约方解除权的正当性论证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逻辑,强调违约方解除权并非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司法对合同僵局的干预必要性。需结合“损失扩大”“公共利益”等角度,论证解除合同的实质正义性。
规避FIDIC条款的限制:明确原告解除合同并非“为自行施工”,而是基于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现实,避免条款适用冲突。
·损失赔偿的预先应对
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对承包方损失赔偿的解决方案(如另案主张工程款结算),以体现解除合同的公平性,减少法院对违约方“滥用权利”的质疑。
06.结语沈阳某地产公司诉北京城建公司案揭示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僵局的复杂性。最高院通过再审判决,明确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例外情形与适用边界,为《民法典》第580条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启示我们,法律在坚守契约精神的同时,亦需通过灵活裁量实现实质正义,推动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未来,如何在个案中平衡合同严守与僵局破解,仍将是司法实践的核心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