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司机被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来看这起法院判决案例
天天网约车今年以来,各地加大了对顺风车市场的整治力度,许多专职顺风车司机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但监管力度的加强,难免会“误伤”一些合法的顺风车司机。而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司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今年小编来分享一则过往的案例,可做参考。
2021年3月,河南某市一起顺风车行政处罚案终审判决,揭示了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边界,为共享出行合规性认定提供了重要判例。
2020年8月,吕某通过某平台接单,搭载4名乘客从箱包皮具专营店前往郑州站,全程221公里,平台收取乘客372.3元(扣除服务费后吕某实得357.9元)。
交通运输局执法所认定其“未取得网约车资质非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罚款1万元。吕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中院。
二审法院从三个维度重新审视了该案件:
1、行为性质认定。吕某通过平台发布固定路线,乘客自主匹配,符合事先发布信息、线路匹配的顺风车形式要件。
收费机制上,费用由平台自动结算,车主无法干预定价,与网约车自主定价、实时抢单存在本质差异。
2、营利目的举证责任。法院指出,执法部门仅以收入大于成本推定营利,但未举证吕某存在持续性、经营性接单行为,比如如每日多平台接单、路线偏离等。
因此,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无证据显示吕某存在非顺路接单、高频次运营等网约车典型特征。
3、地方规章优先适用。根据《网约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顺风车监管应优先适用地方政府规定。而案件发生的所在辖区规定,合乘办法明确分摊成本不属于营运,执法部门直接适用上位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021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颠覆性判决:
撤销行政处罚。执法部门未能证明吕某存在营利目的,适用法律错误;退还1万元罚款。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违法罚款应予返还;诉讼费由执法部门承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任归属。
一定程度上,此案为顺风车合规性认定树立司法标杆。
对司机而言,一定要牢记合规顺风车核心要素: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路线固定且提前发布、费用不超过油费、过路费等直接成本。
对执法部门而言,则要求避免以结果倒推行为性质,需综合考察接单频率、路线合理性、费用形成机制;同时,要严格遵循地方顺风车规章优先适用原则。
平台方面,则需要完善顺风车定价算法,确保费用不超过成本分摊;建立接单频次监控,如每日不超过2单,防止顺风车异化为营运工具。
今天这起案例的终审逆转,不仅维护了车主合法权益,更厘清了共享出行创新与非法营运的边界。
但对从事顺风车的司机而言,非营利性、路线真实性、成本分摊性,仍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